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原 告 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順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被 告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祿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暘鈞律師被 告 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林正忠訴訟代理人 王欣𨘏被 告 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訴訟代理人 鄭景旻被 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德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廖純誼律師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黃耀祖律師黃國彰律師被 告 山野倉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文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呂正仲,因其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