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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民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10年度民聲字第5號3聲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5法定代理人陳繼明6相對人HeraeusPreciousMetalsNorthAmericaConshohockenLL7C(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有限責任公司)8910法定代理人GrahamFoulkes11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2主文13本院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證據予以解除14,並返還聲請人。15理由16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侵害其專利權向鈞院提起17訴訟,並聲請保全相關證物,經鈞院以104年度民聲字第1618號裁定准許至聲請人公司所在地進行證據保全,嗣相對人所19提起之本件專利侵權訴訟,分別經鈞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204號、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21台上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而告確定,是鈞院22前所保全之導電漿成品(型號為600AJ、600AS、600AK、59023CT、610、620、600AT)、導電漿半成品(型號為600BE)、24導電漿原料、玻璃料(編號為J0-0000000、J0-00000000B15C0251Si、J0-000000000F15D01)、有機媒液2瓶、導電漿庫存進26出明細表及產量明細表、有關聲請人燒結爐之燒製溫度、銀27漿生產流程卡與相關資料、出貨單及各種容器之相關照片(11含記憶卡及/或隨身碟,見保全證據卷第183頁至第199頁背2面)、其他書證及物證等相關證物,皆已無保全證據或留置3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4二、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或物件,不宜作為聲請狀附件,應由當5事人另行向法院提出,於審理終結或已無留存之必要時返還6之,不得附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2條定有明文。經7查:

8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訴訟,9並聲請證據保全,前經本院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裁定准予10就聲請人所持有導電漿成品、半成品、原料及其製程或配方之11相關文件,予以保全,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前往12聲請人位於新竹縣○○鄉○○○路○號之廠區實施證據保全,13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證據,有保全證據筆錄可稽(本院104年度14民聲字第16號保全證據卷─下稱保全證據卷,第171頁至第15181頁),而實施證據保全時相對人(即證據保全事件之聲請16人)同意提供現場拍攝之記憶卡及隨身硬碟於本案確定後,由17本院發交聲請人(即證據保全事件之相對人)或由本院銷燬(18隨身硬碟於實施保全當日未使用,已發還相對人代理人,保全19證據卷第176頁、第181頁)。嗣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經20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21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判決駁回22上訴,相對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7232號裁定駁回其上訴並已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42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及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4號、106年度民25專上字第2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等全案卷證,核閱26無誤。

27承前所述,實施保全證據之本件民事訴訟業已審理終結,本院2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裁定就附表所示文書及物件所為之保2全證據,應予返還,是聲請人聲請返還如附表所示文書及物件3,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型號6004AJ、600AS、600AK、590CT、610、620、600AT之物件,經5本院於104年10月16日採樣(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46號卷第117頁、第118頁),並分別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7有限公司、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定,有本院105年180月17日智院灶信104民專訴54字第1050004246號函、同9年月25日智院灶信104民專訴54字第1050004376號函在卷10可稽(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4號卷第245頁至第24611頁背面、第267頁至第268頁),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12件已因鑑定而用罄部分,因已不存在,無從返還,併此敘明。

13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5法官杜惠錦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18告費新臺幣1,000元。

19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20書記官林佳蘋2131附表:

編號證據名稱數量備註

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卷第172頁保全證據筆錄。

2.104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因擬送鑑定由型號600AJ(46-60)之導電漿技術審查官當庭採樣911瓶成品瓶分裝(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4號卷─下稱民專訴卷,第117頁、第118頁)。

3.鑑定用罄部分,因已不存在,無從發還。

型號600AS(61-75)之導電漿同上21瓶成品型號600AK(000-000)之導電同上31瓶漿成品型號590CT(149)之導電漿成同上41瓶品

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卷第175頁保全證據筆錄。

2.104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因擬送鑑定由5型號610之導電漿成品1瓶技術審查官當庭採樣9瓶分裝(民專訴卷第117頁、第118頁)。

3.鑑定用罄部分,因已不存在,無從發還。

6型號620之導電漿成品1瓶同上

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7型號600AT之導電糊1瓶卷第179頁保全證據筆錄。

42.104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因擬送鑑定由技術審查官當庭採樣9瓶分裝(民專訴卷第117頁、第118頁)。

3.鑑定用罄部分,因已不存在,無從發還。

型號600BE(000-000)之導電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卷81瓶漿半成品第172頁保全證據筆錄。

9導電粉(銀粉)1瓶同上

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卷第172頁保全證據筆錄。

2.104年10月16日準備程10玻璃料J0-00000000瓶序期日,因擬送鑑定由技術審查官當庭採樣9瓶分裝(民專訴卷第117頁、第118頁),但此部分之後未送鑑定。玻璃料J0-000000(06B15C01S同上111瓶i)玻璃料J0-0000000(08F15D01同上121瓶)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卷13有機媒液2瓶第172頁保全證據筆錄。

保全證據現場拍攝照片之記憶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卷141只卡第176頁保全證據筆錄。

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卷型號590、600、610、620之庫154張第176頁至第177頁保全存進出明細表證據筆錄。

型號590、600、610、620之10同上163年4月1日至104年6月304張日產量明細總表17型號590、600、610、620之產4紙1.104年度民聲字第16號5品製程文件卷第180頁、第181頁保全證據筆錄。

2.本項證物保全於聲請人公司5樓之保管箱,並全程錄影監視,爰返還本院所保管前開保管箱之密碼及鑰匙,以代返還本項產品製程文件。

1.同前欄1.。

2.本項證物保全於聲請人公司5樓之保管箱,並型號590、600、610、620之料184紙全程錄影監視,爰返還號對照表本院所保管前開保管箱之密碼及鑰匙,以代返還本項料號對照表。

16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證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