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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民著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睿客新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之順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筱涵 律師被上訴人 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勝夫(原名蕭文厚)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著作權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所為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得廢棄發回原法院: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及第452條第2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2項及第45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未受合法通知致未到場應訴,第一審法院遽依上訴人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原審將第一審關於被上訴人部分之判決廢棄,發回更為審理,於法核無不合(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122號、69年台上字第3752號判決)。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原審委任李逸文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李逸文律師複委任許坤皇律師為複代理人,前雖於原審與被上訴人進行多次調解,然原審於109年9月11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向李逸文律師、許坤皇律師為送達,而逕送予上訴人。上訴人未經合法傳喚,應不許被上訴人一造辯論之聲請,原審依被上訴人聲請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審判決有重大瑕疵。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所明定,然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同法第386條第1款復定有明文。再者,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且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除審判長酌量情形,認有送達於本人之必要,得以裁定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外,送達應向代理人為之(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而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不成立時,原起訴之效力即回復,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因當事人於調解程序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其職務尚未終了,其於該事件之訴訟程序,仍有訴訟代理權,嗣調解不成立,改依訴訟程序審理,其原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並未消滅,且其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706號民事裁定)。申言之,當事人有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且該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之情況,倘僅通知當事人,而未通知訴訟代理人,則通知不合法,倘遽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核屬程序之重大瑕疵。

(二)上訴人未受合法通知:本院審酌上訴人上訴意旨所指稱之事實,有李逸文律師、許坤皇律師之委任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4、86、120、122頁)。觀諸原審之送達證書,確僅寄送予上訴人,未見寄送予訴訟代理人李逸文律師及複代理人許坤皇律師之送達證書,是上訴人主張原審於109年9月11日之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未向李逸文律師、許坤皇律師為送達等情,堪以採信,則前開送達難謂合法,上訴人因未受合法通知,致未到場應訴,原審逕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見原審卷第126至127頁)。本案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其屬違背法令。況上訴人不同意由第二審法院就本案訴訟自為實體之裁判,以補正上開訴訟程序之瑕疵,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7至94頁)。準此,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更為裁判,以維審級之利益,並保護上訴人之訴訟權,自屬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3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重行審理,以符法制。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