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2號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原 告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艶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 代理 人 洪云柔律師被 告 益誠資訊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傅傳景被 告 王澤民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被 告 孫羽彤(原名孫佳琳)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告 劉飛青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