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6號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生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郡原 告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艶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 代理 人 鄭楚甯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一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子揚、台灣安博企業有限公司、黃博詮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理由欄二之說明,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5第
3 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有明文。而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係指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亦即單一原告對單一被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者,固適用本條之規定。惟單一原告對於數被告,或數原告對於單一被告,或數原告對於數被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同時主張數項標的(即共同訴訟)者,亦包含在內。蓋通常共同訴訟係依原告及被告人數之積而為數訴,性質上亦為原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就民事訴訟法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目的而言,與訴之客觀合併,尚無本質上差異,得一體適用。又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雖據原告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元,惟原告等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以民事追加暨準備(一)狀擴張訴之聲明,所為擴張訴之聲明,實質上即為訴之追加,擴張部分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參照)。又本件觀諸起訴狀所載,原告等起訴所為訴之聲明憑依之事實基礎及法律關係,乃均為各別、獨立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起訴,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故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說明,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予共同訴訟人選擇。原告等各自請求被告一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子揚、被告台灣安博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博詮分別負連帶賠償責任,請求合計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原告等分別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佔總額之比例計算後,原告等各自應補繳裁判費金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如原告等選擇合併加計總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40萬元(計算式:160萬元+120萬元+80萬元+160萬元+80萬元+80萬元+20萬元+40萬元+40萬元+60萬元=8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4,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510元後,尚應補繳7萬8,65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附表: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金額:新臺幣)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依比例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600,000 16,840 1047 15,793 2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0 12,880 793 12,087 3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 8,700 562 8,138 4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600,000 16,840 937 15,903 5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 8,700 562 8,138 6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 8,700 562 8,138 7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2,100 132 1,968 8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 4,300 264 4,036 9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 4,300 264 4,036 10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600,000 6,500 386 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