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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民著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 古富能被上訴人 程啟正

黃永茂陳金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111年8月19日、23日送達上訴人之住居所,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