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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民著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鄭楚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吳有順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惟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

700 元,扣除原請求訴訟標的金額501,000 元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