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民著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金紘科技有限公司即 被 告兼 法 定代 理 人 蔡金爐被 上訴人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4日之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之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應徵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