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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民著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偉瀚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吳明璋

吳家睿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3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1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日期: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