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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商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商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A男法定代理人 A男之母

A男之父

送達代收人 李欣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111年度商訴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暨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上訴書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2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聲請人、原告、上訴人或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前條第三項為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2項、第7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3項規定甚明。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規定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於商業訴訟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上開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上訴書狀,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代理人,及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https://efilin

g.judicial.gov.tw/SOL/Login.do)之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上訴狀,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裁判日期: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