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原 告 貿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華洲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思維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儀律師被 告 信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玉惠被 告 楊丁山
王奕碩吳龍興林澤師蘇柏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