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原 告 貿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華洲輔 佐 人 王語箏
嚴正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黃思維律師湯千慧律師楊芝青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楊富先律師被 告 信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玉惠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被 告 楊丁山被 告 王奕碩被 告 吳龍興被 告 林澤師被 告 蘇柏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借調期滿歸建,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力夫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