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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秘聲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號聲 請 人 甘百世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蘇春美聲 請 人 黃簡莉(黃鴻源之承受訴訟人)聲 請 人 黃菁菁(黃鴻源之承受訴訟人)聲 請 人 黃震緯(黃鴻源之承受訴訟人)聲 請 人 黃珏潔(黃鴻源之承受訴訟人)上 六 人共同代理人 謝崑峯律師

黃美蓉律師張伃萱律師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黃柏維律師羅秀培律師上列聲請人甘百世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與The Hershery

Company(美商華氏食品工廠)間侵害商標權事件(110年度民商上更㈠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張哲倫律師、黃柏維律師、羅秀培律師就如附表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民商上更㈠字第4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1年2月18日提出之民事陳報暨答辯(三)狀所檢附之資料包含聲請人甘百世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甘百世公司)原證12至原證16巧克力商品(下稱系爭商品)之原料平均價、原料費用、直接人工、製造費用、通路費、費用合計、淨利、淨利率、99至102年度以及107至108年度之營收、毛利、毛利率、原料每公斤單價與金額,銷售金額佔比、賣場平均合約費用比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與資產負債表等商業資訊,該等資訊並未公開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有秘密性,且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上開資料與損害賠償之計算有關,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惟上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銷售與營運等重要資訊,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請求裁定相對人張哲倫律師、黃柏維律師、羅秀培律師就上開書狀所檢附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民商上更㈠第4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以維聲請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院審理上訴人The Hershey Company(美商華氏食品工廠,下稱Hershey公司)與被上訴人甘百世公司、蘇春美、黃簡莉、黃菁菁、黃震緯、黃珏潔六人(即本件聲請人)間侵害商標權等事件(110年度民商上更㈠字第4號),為調查損害賠償之數額,依Hershey公司之聲請,命聲請人提出系爭商品銷售資料,聲請人111年2月18日民事陳報暨答辯

(三)狀提出系爭商品銷售資料、成本費用計算等資料,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本院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聲請人以111年3月18日民事補充陳述意見狀,就部分資料表示反對(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聲請人於111年4月22日民事一部撤回狀將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範圍限縮於該書狀之附表7(見本院卷第35頁即本裁定附表,又該附表7中所載「附表7-1」是誤植,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故應予刪除),經審酌聲請人甘百世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上開資料為甘百世公司內部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且涉及聲請人的銷售與營運等重要資訊,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主張為其所有營業秘密,應可採信。相對人張哲倫律師、黃柏維律師、羅秀培律師為上訴人Hershey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迄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營業秘密,本院為調查損害賠償,有將該等營業秘密資訊開示予相對人之必要,惟該等營業秘密如遭相對人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或開示予第三人,應認有妨害聲請人甘百世公司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哲倫律師、黃柏維律師、羅秀培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應屬有據,爰審酌一切情形,核發如主文所示之秘密保持命令。

四、相對人雖主張,或聲請人甘百世公司在前審已經提出部分系爭商品的發票掃描檔及統計表(聲請人108年6月14日陳報狀、108年7月19日陳報狀所附資料,見前審卷二第312-379頁),依相同事務相同處理的原則及訴訟上的誠信原則,聲請人就商品銷售資料、商品售價表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無必要;另外關於系爭商品成本費用的資料,既然聲請人甘百世公司在前審已經表示無法提出及不願提出,該部分已經逾期提出,應有失權效的適用,聲請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更無理由云云。惟查,聲請人本次所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的附表資料與前審所提的系爭產品銷售整理表內容,並非完全相同且較為詳細,並沒有相同事務相同處理及訴訟上誠信原則的問題,另外關於更改包裝部分之抗辯,業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理由指摘該部分之抗辯,難謂有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適用,故相對人上開主張均不足採信,本院認為仍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的必要。

五、本件營業秘密資訊為聲請人甘百世公司所有,其餘聲請人蘇春美、黃簡莉、黃菁菁、黃震緯、黃珏潔並非本件營業秘密資訊之所有人或持有人,蘇春美等五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駁回聲請部分,得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表:

本件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的資料內容 附件編號 欄位項目 附表2(原證12凱莎粒巧克力) 原料平均價、原料費用、直接人工、製造費用、通路費、費用合計、淨利、淨利率、99至102年度以及107至108年度之營收、毛利、毛利率欄位 附表3(原證13凱撒巧克力) 原料平均價、原料費用、直接人工、製造費用、通路費、費用合計、淨利、淨利率、99至102年度以及107至108年度之營收、毛利、毛利率 附表4(原證14凱撒白牛奶巧克力) 原料平均價、原料費用、直接人工、製造費用、通路費、費用合計、淨利、淨利率、99至102年度以及107至108年度之營收、毛利、毛利率 附表5(原證15金凱莎巧克力) 原料平均價、原料費用、直接人工、製造費用、通路費、費用合計、淨利、淨利率、107至108年度之營收、毛利、毛利率 附表6(原證16甘百世72%黑巧克力) 原料平均價、原料費用、直接人工、製造費用、通路費、費用合計、淨利、淨利率、107至108年度之營收、毛利、毛利率 附表2-1 原證12凱莎粒巧克力原料每公斤單價與金額 附表3-1 原證13凱撒巧克力原料每公斤單價與金額 附表4-1 原證14凱撒白牛奶巧克力原料每公斤單價與金額 附表5-1 原證15金凱莎巧克力原料每公斤單價與金額 附表6-1 原證16甘百世72%黑巧克力原料每公斤單價與金額 附表B 原料費用明細表。 附表C 各年度直接人工費用表 附表D 各年度製造費用表 附表E 通路費用表 附件11 (電子檔) 上開附表內容、(連結用)年度結算損益表內99至102年度以及107至108年度欄位、(連結用)000-000年銷售金額佔比表107年營收與108年營收欄位 附件12 賣場平均合約費用比率 陳證10 99至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與資產負債表 陳證12 105年甘百世公司與通路商間合約。 陳證13 原料發票與單據。 陳證14 100年至108年營所稅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節錄) 備註:聲請人稱附表B、C、D、E是關於全部巧克力產品的費用資料並非關於單一巧克力產品(見本院卷39頁公務電話紀錄)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