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景南聲 請 人 張勝雄共同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李懷農律師相 對 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陳和貴律師、楊益昇律師、陳文龍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訴訟資料中,附表所示陳證23為型號「PCS之壓力烘(烤)箱」(下稱系爭產品)主機與系爭產品快速降溫系統之毛利額及販售資訊,陳證24、25為系爭產品快速降溫系統之組裝結構圖及單據對應資訊(以下統稱系爭資料),均為聲請人竭力保護之營業秘密,依前揭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依聲請人前揭主張,系爭資料涉及用以銷售或經營之商業性資訊,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依一般商業往來交易情形,不致向無關之第三人揭露,且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主張系爭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應屬可信。而迄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必要,且相對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並無意見(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案卷五第9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陳證23 「快速降溫系統」之毛利比對表與系爭產品主機之毛利資訊 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秘保限閱卷㈡第461頁 陳證24 「快速降溫系統」之機構圖 同上卷第463頁 陳證25 「快速降溫系統」機BOM表與機構圖對應說明比對表 同上卷第4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