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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林美鈴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5年10月21日105年度民全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債務人林美鈴部分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此之謂本案,乃指債權人就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對於債務人提起之給付訴訟。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民全字第7號裁定准許在案,就聲請人部分之本案請求,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有本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27號判決、107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關於聲請人部分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與承傑有限公司(下稱承傑公司)、謝紹祖三人就其違反委任契約,以及三人與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劉訓全、江素芬等人違反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應對相對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與承傑公司、謝紹祖之財產於1,395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105年度民全字第7號裁定准許(本院卷第9頁)。本案經本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27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嗣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判決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裁判,其中相對人訴請聲請人負違反委任契約義務、侵害其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皆無理由而敗訴,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裁判書2份(本院卷第13至93頁)可證,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判決關於相對人與聲請人部分已於110年11月4日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本院卷第99頁)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原保全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之本案請求,對於聲請人提起之給付訴訟,既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而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自與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之要件相符,聲請人據此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關於聲請人部分,為有理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日期:202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