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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公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正和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建宏訴訟代理人 黃志國律師被上 訴 人即被 告 京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6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0至56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