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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商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方奕琦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柏宏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其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判決主文第三項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其上訴利益共計為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