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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商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商訴字第50號原 告 吉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訴訟代理人 張嘉容律師被 告 鐘文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勞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