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張敏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研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報酬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2,65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