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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專上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液態空氣喬治斯克勞帝方法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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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 L'EXPLOITATION DES PROCEDES GEORGESCLAUDE法定代理人 Martin RZANIAK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施汝憬律師被 上訴 人 台灣日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梅津公洋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王惟佳律師輔 佐 人 徐哲謙

侯春岑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 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3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丘若瑤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