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上 訴人 即被 上訴 人 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
(Helsinn Healthcare SA)法定代理人 Antonella Bennici
Matteo Santi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複 代理 人 張秉貹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君怡複 代理 人 張雅雯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立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輔 佐 人 陳本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豫宛
蘇怡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