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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專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複 代理 人 游舒涵律師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輔 佐 人 紀佩君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555號8樓

黃以政 住同上被 上訴 人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賴麗琴 住同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住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324號3樓

吳俊億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