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複 代理 人 黃宣瑀律師被 上訴 人 諾沛半導體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家銘被 上訴 人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等(勞動),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