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專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周朝木

鄭秀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周耿慶律師上二人共同輔 佐 人 葉盛豐被 上訴 人 玩點互動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珈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柯凱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本案既屬因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民事案件,符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㈠上訴人為發明專利第I374714號「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下

稱系爭專利1)、第I395555號「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下稱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販賣品名為「AquaSeal全境防水瞬扣包」使用之氣密拉鏈(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1、2,經通知排除侵害未果,被上訴人顯係故意侵權。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及排除侵害。

㈡專利侵權部份:

⒈系爭專利1、2無「禁止讀入原則適用之例外」情形,亦即依

系爭專利1、2之請求項1之字面意義解釋所能獲致的功效不違反其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創作目的及功效,而無「禁止讀入原則適用之例外」之適用。

⒉系爭產品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之所以不一致

,係因拉鍊中之扣合元件必須左、右相互交錯始得扣合,系爭產品之橫剖面圖,切開後呈現之剖面圖當然僅有單邊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之包覆部及填縫部(另一邊為左邊或右邊之扣合元件)。而系爭產品分兩次切割,使系爭產品之剖面左右兩邊均避開扣合元件,即呈現出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一致之情形。且經上訴人以顯微攝影之方式,系爭產品中央隙縫處確有切割之痕跡。原判決認系爭產品無論於拉鏈扣合或未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處,其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不一致,顯有違誤,據此認定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利文義讀取,顯非恰當。

⒊系爭產品應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所文義讀取:

系爭專利1中防水膜與高分子彈性延伸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被分割,其實質作用是為了讓拉鏈可以被反覆拉開和扣合,若不予以分割,拉鏈將如何被正常利用。因此,要件1G「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的解釋應為「該防水膜與延伸體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後能夠讓拉鏈被反覆拉開和扣合」。又達成系爭專利1之防水功效既不以左右兩側高分子彈性延伸體相互接觸為必要,並非如原判決所稱系爭專利1之發明為「於其拉鏈扣合時在中央隙縫位置處左右兩側之彈性體至少應呈互相接觸之狀態」,系爭產品自被要件1G所文義讀取。承上,系爭產品既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所讀取,原判決亦肯認系爭產品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E所讀取,可見系爭產品已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2,除要件1D以外之專利要件所文義讀取,且因系爭產品比對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2要件1D有均等論之適用,故系爭產品確實已落入系爭專利1第1、2項請求項之均等範圍。

⒋依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

被分割」應解釋為「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後能夠讓拉鏈被反覆拉開和扣合」。縱系爭產品之高分子彈性體真如被上訴人所稱非由分割所致,那也必然是採用能達成分離之功能與結果的技術手段,其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相較仍係採用實質相同之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與結果,進而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至乙證5、6均未揭示彈性延伸體元件,並無法組合出具有彈性延伸體的系爭產品,自無從適用被上訴人所稱之先前技術阻卻。是以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讀取或均等範圍。㈢系爭專利1請求項1、2及系爭專利2請求項1無應撤銷事由:⒈乙證3與乙證4之結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不具進

步性:乙證3與乙證4均僅將PU膠塗覆或澆注於拉鍊布帶上而形成防水膜,與系爭專利1將TPU膠以壓注方式使拉鍊布帶上形成一防水膜外,高分子彈性體因壓注而延伸至包覆部及填縫部而具高度防水功能,二者顯有本質上之差異,是被上訴人以乙證3與乙證4之結合抗辯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顯無理由。

⒉系爭專利2請求項1未違反102年專利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觀諸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不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防水膜此一構成要件,則因兩請求項之構成要件的組成已有不同,自無兩請求項為相同發明之可能。何況,就被告答辯之兩請求項的差異比對說明中,系爭專利2之要件1C、1D及1E係分別與系爭專利1之要件1D、1E及1G具有差異,而被上訴人卻僅為兩者之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無歧異得知之結論,並未有其他進一步之說明,理由亦不足。

⒊乙證3與乙證4之結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2之防水拉鍊的防水結構係經由壓注高分子彈性體使黏著於布帶內側邊緣,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施加潑水劑分割等技術手段製作而成。然而,乙證3之防水拉鍊的防水結構,則係將低熔點樹脂層和高熔點樹脂層構成的合成樹脂複合薄膜加熱,以熔合到組合拉鏈帶對各自的表面上。其中,係以低熔點樹脂層與拉鏈帶接觸並且相對,以使低熔點樹脂層熔合到拉鏈帶上。乙證4之防水拉鍊的防水結構,則係藉由液態輪42的輾壓及刮刀部22的重力擠壓,以使液態PU膠41滲入拉鍊布帶32的組織中。乙證3所使用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2完全不同,僅係系爭專利2說明書說明之包括乙證3等眾多專利所使用之貼合防水膜的先前技術,除了並未揭露系爭專利2所使用之技術手段外,更無系爭專利2具進步性之功能與結果。乙證4所使用之技術手段,本質上亦僅係於拉鍊布帶上澆注防水膜,而非如系爭專利2所揭示係於拉鍊扣合時之中央隙縫壓注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以使黏著於布帶內側邊緣,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與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等結構特徵,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無參酌乙證3、4之說明內容,而得輕易完成系爭專利2之可能,是乙證3、4之結合顯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二、被上訴人抗辯則以:㈠專利侵權部分: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1技術特徵1G應解釋為「該防水膜與延伸體

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系爭產品並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該防水膜與延伸體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之技術特徵,自未構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之文義讀取。再者,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有「申請歷史禁反言」之限制而不適用均等論,不構成均等侵害。

⒉系爭專利2請求項1技術特徵1D應解釋為「其中,各布帶內側

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係形成一體」。系爭產品並未具備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係形成一體」之技術特徵,自未構成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讀取。上訴人辯稱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亦非以系爭專利2請求項1技術特徵1D之解釋為基礎進行比對,顯屬無據。至於上訴人所稱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並無「先前技術阻卻」適用之理由,僅係曲解系爭專利2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而參照例如乙證4號第5頁上防水膜層所揭示之內容可知,於防水拉鍊在上防水膜層時,利用將塗覆於布帶上的液態PU膠不透水物質擠壓而更進入組織深層中,實為通常知識,亦即該等將PU膠藉由擠壓等手段灌注於拉鍊扣合元件間為該領域之通常知識,上訴人所辯顯然悖於事實。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應有「先前技術阻卻」適用,不構成均等侵害。㈡系爭專利有法定應撤銷事由:⒈乙證3、4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乙證3為一種防水拉鏈,其揭露將合成樹脂複合薄膜熔合到左、右拉鏈帶對各自的整個後表面上,較佳地,合成樹脂複合薄膜熔合在左、右拉鏈帶各自的整個表面上,並切開左、右拉鏈帶之間的合成樹脂複合薄膜以製成一拉鏈條。乙證4揭露製造防水拉鍊時,藉由輾壓及重力擠壓,可使液態PU膠滲入拉鍊布帶的組織中,形成全新的防水拉鍊滲透防水材。

依據乙證3及乙證4先前技術之揭示,系爭專利1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界定之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中所有的元件及技術特徵,系爭專利1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基於乙證3、4組合揭示之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界定之所有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1請求項2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附屬項,乙證4說明書更揭示:「由液態輪42的輾壓及刮刀部22的重力擠壓,可令液態PU膠41液體滲入於拉鏈帶30其布帶32的組織中」。綜上,系爭專利1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基於乙證3、4組合揭示之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各布帶內側邊緣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滲入相鄰扣合元件間的內部隙縫,以形成一填縫部,且延伸體不滲出扣合元件之外」之技術特徵。乙證3、4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1請求項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違反先申請原則:

系爭專利2請求項1發明包含系爭專利1請求項1、2發明,而為「相同發明」,且系爭專利2申請日晚於系爭專利1,如再准許專利,將有重複授予專利權之虞,明顯違反102年專利法第31條第1項先申請原則之規定,應予撤銷。

⒊乙證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觀諸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答辯理由,亦僅是曲解乙證4所揭示之技術內容,而依據乙證3及乙證4先前技術之揭示,系爭專利2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界定之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中所有的元件及技術特徵。是乙證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

二、三項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等不得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1、系爭專利2之物品,並應將已製造或販賣之前述產品全部銷毀。㈢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㈤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489頁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1條之1、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為發明專利第I374714號「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即

系爭專利1)、第I395555號「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即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人。

⒉被上訴人玩點互動股份有限公司販賣含有防水拉鍊(即系爭產品)之「AquaSeal全境防水瞬扣包」。

㈡本件爭點:

⒈專利侵權部份:

⑴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⑵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⑶乙證5、6是否可證明系爭產品對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有先

前技術阻卻之適用?⒉專利有效性部份:

⑴乙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不具

進步性?⑵系爭專利1請求項1、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違

反先申請原則?⑶乙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⒊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防止、

排除侵害如上訴聲明第2項所示,有無理由?⒋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本院卷第

136頁)、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如有理由,金額若干為適當?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1技術分析:

⒈技術內容:

⑴系爭專利1所欲解決問題:

本國第I220106號專利案、美國第3764437號、第4580321號、第4596065號、第4607416、第4724586、第5596965、第6105214號及第6427294號專利案均揭露防水拉鍊及其相關之製備方法,為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大多以貼覆防水膜方式來達到防水目的,而該等專利案之差異僅在於防水膜與布帶之相關位置,尤其是中央隙縫的部份,前述專利案大部分是揭露如何讓左右邊的防水膜(層)突出布帶內緣,以便拉鍊處於扣合狀態下,兩布帶之防水膜可相互擠壓,並向上凸起而產生防水功能。惟此種設計方式,因兩布帶間之中央隙縫位置的防水膜下方係為懸空,並無任何物體所支撐,容易產生閉合不準而滲水。此外,防水膜向上凸起太高時,則需特殊的拉鍊頭方能使用,否則防水膜會被拉鍊頭所磨破,大大的限制使用範圍,如美國第6622351號專利所揭示之拉鍊頭。再者,如本國第I220106號專利案所示,防水膜是隨著布帶織紋的凹凸起伏進行壓貼,以致所有位置的防水膜都處於被拉伸狀態,因此,於兩布帶間中央隙縫位置的防水膜在分割後會往兩側收縮,使得布帶邊緣裸露出防水膜之外,容易產生毛細現象而滲水(系爭專利1說明書【先前技術】第5至7段)。

⑵系爭專利1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為達成前述之目的,本案所採取之技術手段係提供一種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所成型之延伸體,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以及一防水膜,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本案所採取之另一技術手段係提供一種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其係為緯向具有伸縮彈性之針織經編布帶;該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所成型之延伸體,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該延伸體進一步包覆布帶之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並充塞於相鄰扣合元件間之內部縫隙,以形成一填縫部,且延伸體不滲出扣合元件之外;其中各布帶具有第一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的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以及一防水膜,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本案所採取之再一技術手段係提供一種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其係為經向具有伸縮彈性之針織經編布帶;該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所成型之延伸體,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該延伸體進一步包覆布帶之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並充塞於相鄰扣合元件間之內部縫隙,以形成一填縫部,且延伸體不滲出扣合元件之外;其中各布帶具有第一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的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以及一防水膜,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系爭專利1說明書【發明內容】第7至9段)。

⑶系爭專利1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①本案防水拉鍊中央隙縫及其布帶垂直邊會全部被高分子

彈性延伸體及防水膜所覆蓋,可完全消除因毛細作用的滲水問題。

②本案之扣合元件與布帶之縫合無需特別密實,此舉具有

生產容易,以及拉鍊比較柔軟等優點;由於外力不易傳導到拉鍊頭內部,以致影響該等扣合元件之排序,從而獲致減少故障及增加良率。

③本案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及防水膜在中央隙縫左右碰觸

後會相互擠壓,藉以披覆防水拉鍊在使用時被橫向外力所撐開之隙縫,以維持在使用狀態下的防水功能。

④本案係以柔軟耐磨又堅韌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取代習知

粗硬的支撐布帶與防水膜,使拉鍊頭內部之針鎖及凸筋與本案之延伸體接觸時,可避免防水膜被拉鍊頭磨損之缺失。

⑤本案防水拉鍊之兩布帶間係以延伸體之接觸面作為中央

隙縫的設計,不用擔心染色所產生的過度收縮現象,進而造成布帶左右重疊的缺失。

⑥本案防水拉鍊之兩布帶間係以延伸體之接觸面作為中央隙縫的設計,其寬度足以避免切割防水膜時切傷布帶。

⑦本案之布帶垂直邊黏著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使布帶在中

央隙縫處的接觸面由習知的線狀擴大為面狀,大幅提昇防水功能。

⑧本案之布帶可具備橫向彈性,可將使用時所產生之橫向

拉力,會被布帶的彈性結構所分散並吸收,而難以傳遞到扣合元件之扣合點,避免拉鍊之中央隙縫在使用時被外力所撐開。

⑨本案之布帶可具備縱向彈性,以該特殊的布帶製作成防

水拉鍊時,其具有可平面彎曲之功能,擴大了防水拉鍊之使用範圍(系爭專利1說明書【實施方式】第13頁第9行)。

⒉系爭專利1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1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3項,其中請求項1、10、17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依原審111年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上訴人上訴理由狀所載,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1請求項1、2均等範圍,其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其包括:一對左右對

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所成型之延伸體,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往下方增加厚度並包覆布帶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以及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

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

,其中該各布帶內側邊緣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滲入相鄰扣合元件間的內部隙縫,以形成一填縫部,且延伸體不滲出扣合元件之外。㈡系爭專利2技術分析:

⒈技術內容:

⑴系爭專利2所欲解決問題:

本國第I220106號專利案、美國第3,764,437號、第4,580,321號、第4,596,065號、第4,607,416號、第4,724,586號、第6,105,214號及第6,427,294號專利案均為防水拉鍊,大多以貼覆防水膜方式來達到防潑水目的,揭露防水拉鍊及其相關之製備方法,而該等專利案之差異僅在於防水膜與布帶之相關位置,尤其是中央隙縫的部份,前述專利案大部分是揭露如何讓左右邊的防水膜(層)突出布帶內緣,以便拉鍊處於扣合狀態下,兩布帶之防水膜可相互擠壓,並向上凸起,而產生防水效果。惟任何拉鍊在使用狀態下都會有橫向張力施加在左、右布帶上,使兩布帶間之中央隙縫及扣合元件間之隙縫因被橫向張力所撐開,以致造成閉合不密實,從而發生滲水的情事。此外,當防水膜向上凸起太高時,則需要特殊的拉鍊頭,例如美國第6,622,351號專利所揭示之拉鍊頭方能使用,否則防水膜會被拉鍊頭所磨破,大大的限制使用範圍(系爭專利2說明書【先前技術】第4至5段)。

⑵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為達成前述之目的,本案所採取之技術手段係提供一種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緣設有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其中,各布帶内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内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與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系爭專利2說明書【發明內容】第6段)。

⑶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①本案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使拉鍊中央隙縫及支撐

布帶之垂直邊緣全部被高分子彈性體所覆蓋,可完全消除因毛細作用所產生的滲水問題。

②本案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係將高分子彈性體完全

充塞於扣合元件與布帶間之隙縫,增加扣合元件在扣合時的順暢度與穩定性。

③本案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可讓高分子彈性體自然

推擠並擴大左、右扣合元件之間距,並充塞於其間的隙縫,可防止拉鍊中央隙縫在使用時,被橫向外力所撐開,以維持在使用狀態下的防水功能。

④本案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之該對扣合元件外側與

一對左右對稱之定位布帶一起被車縫在支撐布帶之第二面內緣,可增加填縫部的高分子彈性體厚度,但又沒高過定位布帶,此舉可讓拉鍊之耐磨性及防流體滲透之功能更佳,也無需特殊造形的拉鍊頭。

⑤本案支撐布帶垂直邊緣黏著高分子彈性體,使布帶在中

央隙縫處的接觸面由習知的線狀擴大為面狀,大幅提昇防水功能。

⑥本案支撐布帶可具備橫向彈性,可將使用時所產生之橫

向拉力,會被布帶的彈性結構所分散並吸收,而難以傳遞到扣合元件之扣合點,避免拉鍊中央隙縫在使用時被外力所撐開。

⑦本案支撐布帶可具備縱向彈性,以該特殊的布帶製作成

防水拉鍊時,其具有可平面彎曲之功能,擴大了防水拉鍊之使用範圍(系爭專利2說明書【實施方式】第8頁)。

⒉系爭專利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⒊系爭專利2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項,其中請求項1、9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依原審111年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上訴人上訴理由狀所載,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2請求項1文義或均等範圍,其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其包括:一對

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面,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緣設有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㈢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⒈依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玩點公司所販賣之「AquaSeal全境防

水瞬扣包(參甲證5、甲證6,原審卷第72、74頁)」使用之氣密拉鏈(即系爭產品)均等侵害系爭專利1請求項1、2、文義或均等侵害系爭專利2請求項1。按上訴人所提甲證10、甲證11(原審卷第86至100頁、第102至117頁)可知侵害系爭專利

1、2之系爭產品如附圖三照片所示。⒉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系爭產品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2及系爭專利2請求項1作技術描述為:一種連續匝圈式氣密拉鍊,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經編織以結合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往下方增加厚度並包覆布帶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以及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不一致且並未相接觸。

㈣解釋申請專利範圍部分: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1技術特徵1G「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

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被分割」,應解釋為「該防水膜與延伸體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

⑴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

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而專利權範圍主要取決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文字,若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內容明確時,應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解釋。即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是以其中所載之文字為核心,探究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申請專利時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之字面意義,除非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已賦予明確的定義,若申請人無明顯意圖賦予該文字其他意義,該文字被推定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的通常習慣意義。又專利權範圍以請求項為準,然請求項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倘有未臻清楚之處,則不應侷限於請求項之文字意義,而應參考說明書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據以確定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故於解釋請求項,應以請求項記載之技術內容為準,依據說明書及圖式之內容合理確定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055號意旨參照)。

⑵經查,系爭專利1請求項1技術特徵「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

起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被分割」,其中「被分割」一詞即隱含防水膜與延伸體在「被分割」之前係為一體,若防水膜與延伸體在「被分割」之前不為一體,即防水膜與延伸體在「被分割」之前就已分開,則防水膜與延伸體就無須再「被分割」。

⑶上訴人主張:「一起」兩字明白的係形容緊接其後的「在

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被分割」之副詞,亦即「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被分割」係指該防水膜與延伸體皆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接受分割操作,絕非原審刻意忽視「一起」之後係緊接「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而非「被分割」的事實,逕自將要件1G曲解為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一起被分割」的謬誤解讀。亦即,在請求項1的敘述中並未限制「被分割」的方式,究其實,「被分割」的方式可為一刀切開或多刀切開。事實上,系爭專利1說明書之第13頁第5至8行即揭露了防水膜單獨被切開之另一實施例(民事上訴理由狀第4頁第五點第5行);又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其中所載之「一起」所指的是針對的是防水膜及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之空間位置之「一起」,即「該防水膜與延伸體『皆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而非原判決理由中所認定的「該防水膜與延伸體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一起』被分割」,誤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中之「一起」被切割,認定為時間上「同時」一次切割之「一起」云云(民事上訴補充(二)狀第5頁第二點第8行、民事陳報(二)狀)。惟查,系爭專利1關於「一起」用語僅揭露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最後1行「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被分割」、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3頁第1至3行「當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係壓注於拉鍊扣合時之中央縫隙時,則待防水膜貼合後,以刀具將防水膜3與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一起切開」之記載,可知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3頁第1至3行「一起切開」即為原審「一起被分割」之意,亦即防水膜3與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同一時間一起被分割」。上訴人雖另以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3頁第5至8行主張系爭專利1請求項技術特徵1G中「被分割」的方式可為「一刀切開或多刀切開」,即「被分割」的方式應解釋為在「同一空間」被分割,而非「同一時間」被分割,但查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3頁第5至8行僅揭露「以刀具直接將防水膜切開」,即僅揭露「一刀將防水膜切開」(即上訴人主張之一刀切開),但並未揭露「以刀具將高分子彈性體切開」(即上訴人主張之多刀切開),因此,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1「被分割」的方式可為「一刀切開或多刀切開」(即「同一空間」被分割),其理由並不可採。

⑷承上所述,系爭專利1請求項1技術特徵1G「該防水膜與延

伸體一起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被分割」之解釋,應解釋為「該防水膜與延伸體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

⒉系爭專利2請求項1技術特徵1D「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

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應解釋為「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係形成一體」:

⑴經查,系爭專利2請求項1技術特徵1D「其中,各布帶內側

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後續接著技術特徵1E「且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縫隙處被分割」。系爭專利2請求項1技術特徵「且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縫隙處被分割」,其中「被分割」一詞即隱含高分子彈性體在「被分割」之前係為一體,若高分子彈性體在「被分割」之前不為一體,即高分子彈性體在「被分割」之前就已分開,則高分子彈性體就無須再「被分割」。

⑵承上所述,系爭專利2請求項1技術特徵1D「其中,各布帶

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之解釋,應解釋為「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係形成一體。」,兩造對於上述解釋並無意見(請參上訴人民事陳報(二)狀第2頁、被上訴人民事上訴答辯(二)狀第2頁第二點)。

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

⒈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分析比對表:

要件編 號 系爭專利1請求項1技術特徵 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文義讀取 1A 一種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其包括: 一種連續匝圈式氣密拉鍊 是 1B 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 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 是 1C 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所成型之延伸體,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 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 是 1D 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經編織結合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否 1E 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往下方增加厚度並包覆布帶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 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往下方增加厚度並包覆布帶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 是 1F 以及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 以及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 是 1G 該防水膜與延伸體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 延伸體並未為一體,且防水膜與延伸體並未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 否

⒉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各要件編號(要件1A至1G)的文義比對而言:

⑴要件編號1A:

依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2、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至4(原審卷第242至247頁)顯示,系爭產品為一種連續匝圈式氣密拉鍊,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一種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其包括:」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1B:

依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2顯示,系爭產品具有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B「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C:

依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

2、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至4顯示,系爭產品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C「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所成型之延伸體,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1D:

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2、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至4顯示,系爭產品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經編織以結合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因此,系爭產品並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D「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1E:

依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2、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2、4顯示,系爭產品各布帶內側邊緣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往下方增加厚度並包覆布帶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往下方增加厚度並包覆布帶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所文義讀取。

⑹要件編號1F:

依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2、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至4顯示,系爭產品以及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F「以及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所文義讀取。

⑺要件編號1G:

依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2、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至4顯示,系爭產品在拉鍊扣合時,防水膜切割線位於兩側向下彎曲防水膜下方,彈性延伸體位於兩側向下彎曲防水膜左、右方。系爭專利1之要件標號1G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已如前述,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係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依系爭產品左右防水膜與左右彈性延伸體位置可知,兩者斷面線位置明顯不同,並非位於同一直線,顯然系爭產品防水膜與彈性延伸體縱使有分割,並非同時一起被分割。且由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

1、2、4,拉鍊扣合時兩側高分子彈性體間因設置有向下彎曲之防水膜,高分子彈性體顯然並未形成一體,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3,拉鍊未扣合時亦可見兩側高分子彈性體間並未形成一體,因此,系爭產品無論拉鍊扣合前後兩側高分子彈性體間並未形成一體,兩側高分子彈性體間既未形成一體,兩側高分子彈性體即無被分割,故系爭產品並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G「該該防水膜與延伸體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所文義讀取。上訴人雖以甲證21、22主張系爭產品之高分子彈性體原本即有密切接觸,僅係被上訴人事後再以防水膜將其分開云云(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三)狀第2頁第三點),惟由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2、4可知,系爭產品拉鍊扣合時兩側高分子彈性體間因設置有向下彎曲之防水膜,高分子彈性體顯然並未形成一體,縱使系爭產品拉鍊扣合時將防水膜移除,兩側高分子彈性體仍無法接觸,且甲證21、22僅拍攝系爭產品單邊拉鍊,並未拍攝系爭產品扣合時高分子彈性體是否有密切接觸,故上訴人以甲證21、22主張系爭產品之高分子彈性體原本即有密切接觸,其理由並不可採。因此,系爭產品並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G「該防水膜與延伸體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所文義讀取。⑻承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

C、1E、1F所文義讀取,但未為1D、1G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⒊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1G均等分析:

⑴關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均等分析:

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 系爭產品 是否相同 技術特徵之差異 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經編織結合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方式(way) 藉由車縫將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設置於各布帶第二面 藉由編織將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設置於各布帶第二面 實質 相同 功能(function) 使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固定於各布帶第二面 使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固定於各布帶第二面 相同 結果(result) 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與各布帶緊密結合 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與各布帶緊密結合 相同①就方式而言:

系爭專利1請求項1藉由車縫將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設置於各布帶第二面,而系爭產品則是藉由編織將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設置於各布帶第二面,兩者所運用的技術手段,僅係縫紉方式之不同,惟縫紉方式上差異係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選擇完成者。因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具有實質相同的方式。

②就功能而言:

系爭產品利用前述技術手段達成「使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固定於各布帶第二面」之功能,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功能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

系爭產品利用前述技術手段達成「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與各布帶緊密結合」之結果,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結果相同。

④承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係以實

質相同的方式,達成相同的功能,產生相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無實質差異。

因此,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D之均等範圍。

⑵關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G之均等分析:

①按「申請歷史禁反言」又稱為「申請檔案禁反言」(fil

e wrapper estoppel),係指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過程維護專利過程中所為之修正、更正或申復,若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則不得再藉由均等論而重為主張其已放棄之專利權。因此,「申請歷史禁反言」為均等論的限制事項之一。於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維護過程中,專利權人對於系爭專利之請求項進行修正或更正,無論是主動提出者或是為了克服專利審查人員之審查意見而被動提出者,只要修正或更正之結果是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將引發申請歷史禁反言。

②查系爭專利1申請過程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1月6

日以(101)智專一(六)05159字第10120015830號審查意見通知函,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上訴人(即當時之專利申請權人)為克服前述不予專利之事由,於101年2月3日申復修正時,於原請求項1中修正新增「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之技術特徵(即前述要件1G)對請求項1範圍進行限縮,以便與引證1所示技術內容相區別(乙證2第1頁第二段第1至6行),並克服不具進步性等事由而獲准專利。

③上訴人主張其為使得系爭專利1可明顯與引證1有所區別

,故而就原請求項1防水膜及延伸體之分割位置進一步限縮,使得系爭專利1技術特徵可與引證1完全不同。上訴人申復中修正內容顯見僅有限縮分割位置而非對分割時間有所限制,更與防水膜與延伸體連結關係全然無涉云云(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二)狀第4頁第(六)點第20行)。然查,上訴人既已承認系爭專利1請求項1修正新增之要件1G係為了使得系爭專利1技術特徵可與引證1完全不同,該修正目的即與新穎性、進步性可專利性有關,因此,新增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即引發申請歷史禁反言。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之請求項解釋已如前述,該防水膜、延伸體連結關係在分割時間上同時一起被分割,因此,應認上訴人上開限縮已放棄其防水膜、延伸體連結關係在分割位置上一起被分割,故不允許上訴人就系爭專利1要件1G主張均等論,將要件1G擴大涵蓋至「防水膜與延伸體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上一起被分割」(即要件1g)之範圍。

④承上所述,系爭產品1g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

1G之均等範圍,且縱使系爭專利1要件1G不適用「申請歷史禁反言」,系爭產品仍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之均等範圍,理由如下:

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G 系爭產品 是否相同 技術特徵之差異 防水膜與延伸體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 延伸體並未形成一體,且防水膜與延伸體並未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 方式(way) 藉由刀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將各自一體之防水膜與延伸體同時一起分割 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防水膜與彈性延伸體兩者並非同時一起被分割 不同 功能(function) 使防水膜與延伸體於分割後均呈面接觸 防水膜於分割後兩側向下彎曲呈面接觸,延伸體不接觸 不同 結果(result) 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及中央隙縫滲入第二面內部 因延伸體不接觸,僅能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 不同就方式而言:

系爭專利1防水膜與延伸體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而系爭產品延伸體並未形成一體,且防水膜與延伸體並未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兩者所運用的技術手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並未具有實質相同的方式。

就功能而言:

系爭產品利用前述技術手段僅達成「防水膜於分割後呈面接觸」之功能,與系爭專利1「防水膜與延伸體於分割後均呈面接觸」,二者的功能並不完全相同。

就結果而言:

系爭產品利用前述技術手段僅具有「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之結果,與系爭專利1「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及中央隙縫滲入第二面內部」之結果,二者的結果並不完全相同。

承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G,

係以不同的方式,達成不同的功能,產生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之均等範圍。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⒋上訴人主張,觀之上訴人前揭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2與附

圖4中,系爭產品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之所以不一致,係因拉鍊中之扣合元件必須左、右相互交錯始得扣合,而前開附圖2與附圖4為系爭產品之橫剖面圖,切開後呈現之剖面圖當然僅有單邊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之包覆部及填縫部(另一邊為左邊或右邊之扣合元件),因扣合元件並非平行排列,致使「同一剖面」下無法同時顯示左、右兩側之包覆部及填縫部,故原判決依附圖2與附圖4所示之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不一致且未互相接觸的橫剖面圖,即率而否定系爭產品之延伸體係於拉鍊扣合時被切開的可能性,實乃對於拉鏈結構之誤認,事實上,系爭專利1之圖5(複製於下方)即在「同一剖面」下呈現出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不一致的情形云云(111年9月19日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二)狀第2頁第(二)點)。但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記載「…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其中編號要件1G「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應解釋為「該防水膜與延伸體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已如前所述,原審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2與附圖4為系爭產品拉鍊扣合時之照片,上訴人既已自承附圖2與附圖4為系爭產品之橫剖面圖,切開後呈現之剖面圖當然僅有單邊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之包覆部及填縫部(另一邊為左邊或右邊之扣合元件),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記載「…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該該防水膜與延伸體各自為一體,且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處一起被分割」之技術特徵自不相符。又原審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2與附圖4照片為系爭產品拉鍊扣合時之照片,照片揭露系爭產品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中間設有防水膜,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體並未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且形成一體,另由原審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3,附圖3為系爭產品拉鍊未扣合時之照片,該照片同樣揭露系爭產品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中間設有防水膜,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體並未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且形成一體。因此,系爭產品之構造既僅有單邊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之包覆部及填縫部,且並未與另一邊之高分子彈性體各自為一體,是以,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之延伸體係於拉鍊扣合時具有被切開的可能性,其理由並不可採。

⒌上訴人主張其就系爭專利1於101年2月3日申復理由書中並

未有任何放棄該防水膜與該延伸體的連結關係之敘述。事實上,該權利範圍的限縮僅是為了區別申請過程中的引證1(本國專利公告第M281480號專利案)的技術特徵,而由於引證1根本並無防水膜及延伸體等元件,可見原系爭專利1請求項1縱使不修正仍與引證1使用不同技術手段,但上訴人為使得系爭專利1可明顯與引證1有所區別,故而就原請求項1防水膜及延伸體之分割位置進一步限縮,使得系爭專利1技術特徵可與引證1完全不同,然上訴人申復中修正內容顯見僅有限縮分割位置而非對分割時間有所限制,更與防水膜與延伸體連結關係全然無涉云云(111年9月19日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二)狀第4頁第(六)點)。惟查,於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維護過程中,專利權人對於系爭專利之請求項進行修正或更正,無論是主動提出者或是為了克服專利審查人員之審查意見而被動提出者,只要修正或更正之結果是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將引發申請歷史禁反言。上訴人既已自承系爭專利1權利範圍的限縮是為了區別申請過程中引證1的技術特徵,因此,該修正即如前所述,將引發申請歷史禁反言。系爭專利1請求項1於專利申請時之修正處(即要件1G)解釋已如前所述,「一起被分割」即時間上同時被分割,上訴人主張將「一起被分割」擴張解釋為「空間」上一起被分割,將引發申請歷史禁反言,故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不可採。

⒍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防水膜與延伸體係一起在

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被分割,亦即防水膜與延伸體係分成左、右兩半以跟隨其所依附之左、右支撐布帶之拉開與扣合;同樣地,系爭產品係在左、右支撐布帶上對應設置防水膜的左、右兩半和彈性延伸體的左、右兩半,故系爭產品具有和系爭專利1請求項1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云云(111年9月19日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二)狀第6頁第二、1、點)。然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系爭產品技術手段並不相同,已如前所述,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均在左、右支撐布帶上對應設置防水膜的左、右兩半和彈性延伸體的左、右兩半,惟上訴人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解釋為防水膜與延伸體係分成左、右兩半以跟隨其所依附之左、右支撐布帶之拉開與扣合,其解釋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之解釋不同,亦有如前述,故上訴人以錯誤之請求項解釋主張系爭產品具有和系爭專利1請求項1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並非可採。

⒎上訴人另主張系爭專利1請求項1係於拉鍊扣合時使左、右

支撐布帶上之防水膜的左、右兩半於中央隙縫處互相接觸而提供防水功能,及使防水膜左、右兩半下方之延伸體的左、右兩半提供防止毛細現象和滲透,及抵抗橫向外力拉開中央隙縫的功能;同樣地,系爭產品於拉鍊扣合時亦使左、右支撐布帶上之防水膜的左、右兩半於中央隙縫處互相接觸而提供防水功能,及使左、右防水膜下方之延伸體的左、右兩半提供防止毛細現象和滲透,及抵抗橫向外力拉開中央隙縫的功能;故兩者均提供實質相同的功能云云(111年9月19日上訴人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二)狀第6頁第二、2、點)。但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系爭產品功能並不相同,已如前所述,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僅防水膜的左、右兩半於中央隙縫處互相接觸而提供防水功能,延伸體的左、右兩半於中央隙縫處亦互相接觸而提供防水功能,惟系爭產品延伸體的左、右兩半於中央隙縫處並未接觸而無法提供防止水從中央隙縫滲入第二面內部,故上訴人主張兩者均提供實質相同的功能,為無理由。

⒏上訴人復主張系爭專利1請求項1係藉由其於實質技術手段

所提供之實質功能,使拉鍊於扣合時具有抵抗橫向外力、防水、防滲的效果;同樣地,系爭產品亦藉由其於前述之實質技術手段所提供之實質功能使拉鍊於扣合時具有抵抗横向外力、防水、防滲的效果;故兩者具有實質相同的結果云云(111年9月19日上訴人民事補充上訴理由

(二)狀第6頁第二、3、點)。然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系爭產品結果並不相同,已如前所述,系爭專利1請求項1經由要件1G之技術手段可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及中央隙縫滲入第二面內部,但系爭產品因延伸體不接觸,僅能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故兩者之結果並不相同。是以,上訴人主張具有實質相同的結果,並不可採。

⒐系爭專利1請求項2係依附請求項1,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

申請專利範圍,因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故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2之均等範圍。㈥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⒈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分析比對表:

要件編號 系爭專利2請求項1技術特徵 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文義讀取 1A 一種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其包括: 一種連續匝圈式氣密拉鍊,其包括 是 1B 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 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 是 1C 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緣設有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經編織以結合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是 1D 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係形成一體, 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後,即往下延伸位於扣合元件左右兩側,兩側高分子彈性體並未形成一體 否 1E 且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 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分開 否

⒉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各要件編號(要件1A至1E)的文義比對而言:

⑴要件編號1A:

依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

2、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至4顯示,系爭產品為一種連續匝圈式氣密拉鍊,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一種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其包括:」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1B:

依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

2、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至4顯示,系爭產品具有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B「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C:

依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

2、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至4顯示,系爭產品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經編織以結合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C「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緣設有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1D:

依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

2、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至4顯示,系爭產品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後,即往下延伸位於扣合元件左右兩側或僅延伸出一小段,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2、4拉鍊扣合時兩側高分子彈性體間因設置有向下彎曲之防水膜,高分子彈性體顯然並未形成一體,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3拉鍊未扣合時亦可見兩側高分子彈性體間並未形成一體,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為「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係形成一體」已如前述,因此,系爭產品無論拉鍊扣合前後並未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D「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1E:

依上訴人原審卷民事起訴狀甲證11被控侵權對象之附照

2、上訴人原審卷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至4顯示,系爭產品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分開,因系爭產品高分子彈性體如前述要件編號1D所述並未形成一體,因此,系爭產品高分子彈性體即無被分割,系爭產品並未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E「且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所文義讀取。

⑹綜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1C所

文義讀取,但無法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1E所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接著判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1E之均等範圍。

⒊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均等分析:

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 系爭產品 是否相同 技術特徵之差異 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 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往下延伸位於扣合元件左右兩側,兩側高分子彈性體並未形成一體 方式(way) 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形成一體 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並轉向往下延伸位於扣合元件左右兩側,兩側高分子彈性體並未形成一體 不同 功能(function) 使高分子彈性體於後續被分割後呈面接觸 高分子彈性體不接觸 不同 結果(result) 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及中央隙縫滲入第二面內部 因高分子彈性體不接觸,僅能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 不同⑴就方式而言:

系爭專利2藉由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形成一體,而系爭產品則是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並轉向往下延伸位於扣合元件左右兩側,兩側高分子彈性體並未形成一體,兩者構件明顯不同,故二者的方式並不相同。

⑵就功能而言:

系爭專利2具有使高分子彈性體於後續被分割後呈面接觸之功能;相較之下,系爭產品高分子彈性體不接觸,二者的功能並不相同。

⑶就結果而言:

系爭產品利用前述技術手段僅具有「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之結果,與系爭專利2「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及中央隙縫滲入第二面內部」之結果,二者的結果並不完全相同。

⒋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均等分析:

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E 系爭產品 是否相同 技術特徵之差異 且該高分子彈性體為一體後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 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分開 方式(way) 高分子彈性體形成一體並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 兩側高分子彈性體並未形成一體,因此未被分割 不同 功能(function) 使高分子彈性體於後續被分割後呈面接觸 高分子彈性體不接觸 不同 結果(result) 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及中央隙縫滲入第二面內部 因高分子彈性體不接觸,僅能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 不同⑴就方式而言:

系爭專利2高分子彈性體為一體後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而系爭產品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分開,兩者技術手段明顯不同,故二者的方式並不相同。

⑵就功能而言:

系爭專利2具有使高分子彈性體於後續被分割後呈面接觸之功能;相較之下,系爭產品高分子彈性體不接觸,二者的功能並不完全相同。

⑶就結果而言:

系爭產品利用前述技術手段僅具有「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之結果,與系爭專利2「防止液體經由布帶內側邊緣裸露纖維的毛細現象及中央隙縫滲入第二面內部」之結果,二者的結果並不完全相同。

⒌承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1E係以

不同的方式,達成不同的功能,產生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1E之均等範圍。

綜上,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因此,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⒍上訴人主張高分子彈性體縱使未接觸仍可達防水功效,詳

如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一)狀所載,因此原審逕認高分子彈性體理應形成面接觸,顯屬對於防水結構之誤解(111年9月19日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二)狀第8頁第(二)點第10行),再者,如依據前述僅能就與系爭專利經解析後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相對應者進行比對之原則來予以比對時,則系爭產品之各布帶內側邊緣也確實黏著有高分子彈性體,並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横向延伸而出,再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以形成系爭專利界定之填縫部等對應技術特徵,明顯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所文義讀取並無違誤云云(111年9月19日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二)狀第8頁第(三)點)。惟查,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文義讀取,已如前述,惟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之解釋應為「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係形成一體」,已如前所述,系爭產品之高分子彈性體並未形成一體亦如前所述,上訴人雖主張高分子彈性體縱使未接觸仍可達防水功效,惟彈性體未接觸即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所文義讀取。

是以,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所文義讀取,並不可採。

⒎上訴人又主張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

中央隙縫處被分割,亦即,該高分子彈性體係分成左、右兩半以跟隨其所依附之左、右支撐布帶之拉開與扣合;同樣地,系爭產品係在左、右支撐布帶上對應設置高分子彈性體的左、右兩半;故系爭產品具有和系爭專利2請求項1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云云(111年9月19日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二)狀第10頁第(三)點倒數第9行關於實質的技術手段)。但查,系爭產品拉鍊扣合與未扣合時時兩側高分子彈性體間因設置有向下彎曲之防水膜,高分子彈性體顯然並未形成一體,已如前所述,因此系爭產品高分子彈性體並未形成一體後被分割,且系爭產品高分子彈性體間具有一明顯空隙,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係在左、右支撐布帶上對應設置高分子彈性體的左、右兩半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相同,惟系爭專利2請求項1高分子彈性體係形成一體後在拉鍊中央縫隙處被分割,則系爭專利2請求項1拉鍊中央縫隙處高分子彈性體間應無明顯空隙,因此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與系爭產品要件1e技術手段不同。是以,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具有和系爭專利2請求項1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並非可採。

⒏上訴人復主張系爭專利2請求項1係於拉鍊扣合時使左、右

支撐布帶上之高分子彈性體的左、右兩半提供防止毛細現象和滲透,及抵抗橫向外力拉開中央隙縫的功能;同樣地,系爭產品於拉鍊扣合時亦使左、右支撐布帶上之高分子彈性體的左、右兩半提供防止毛細現象和滲透,及抵抗横向外力拉開中央隙縫的功能;故兩者均提供實質相同的功能云云(111年9月19日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二)狀第10頁第(三)點倒數第3行實質的功能)。然查,系爭產品拉鍊無論扣合與未扣合時,兩側高分子彈性體間因設置有向下彎曲之防水膜,高分子彈性體顯然並未形成一體,已如前所述,系爭產品拉鍊扣合時左、右支撐布帶上之高分子彈性體的左、右兩半並未接觸,因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高分子彈性體呈面接觸之功能不同。是以,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具有和系爭專利2請求項1實質相同的功能,並無理由。

⒐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2請求項1係藉由其於實質技術手段所

提供之實質功能使拉鍊於扣合時具有抵抗橫向外力及防滲的效果;同樣地,系爭產品亦藉由其實質技術手段所提供之實質功能使拉鍊於扣合時具有抵抗橫向外力及防滲的效果;故兩者具有實質相同的結果云云(111年9月19日民事補充上訴理由(二)狀第11頁第(三)點第5行)。惟查,系爭產品拉鍊無論扣合與未扣合時,兩側高分子彈性體間因設置有向下彎曲之防水膜,高分子彈性體顯然並未形成一體,已如前所述,因此系爭產品拉鍊扣合時左、右支撐布帶上之高分子彈性體的左、右兩半並無法防止水從高分子彈性體中央隙縫處滲透,因此,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與系爭產品要件1e結果不同。是以,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具有和系爭專利2請求項1實質相同的結果,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2及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1、2等情不可採。從而,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至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如原審訴之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亦應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人對原判決一部提起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其餘爭點、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又上訴人既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及請求被上訴人防止、排除侵害,本件即無另為中間判決之必要,爰為終局判決。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丘若瑤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