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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專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峰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被 上訴 人 醫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羅音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日期: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