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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專上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黃美子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 代理 人 彭德仁律師

李𠇷俊律師被 上訴 人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為原審判決附表一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侵害其專利,嗣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表示拋棄原審判決附表一專利4之主張(見本院卷二第8頁),於113年2月22日以民事上訴準備九狀(見本院卷二第461、462頁)及113年3月25日準備程序表示撤回關於原審判決附表一專利6於本件之主張(見本院卷二第488頁)。上訴人於原審駁回其第一審之訴後,於第二審程序為上開捨棄及撤回請求,上開部分之請求並非本院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第6款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就系爭專利有效性部分,提出乙證15-1以證明系爭專利5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本院卷二第9頁),乙證15-1為原審乙證11-2 USBType-C公開說明書文件公開後網路討論區的內容之補充證據,核屬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證據,並非新證據,依前揭規定意旨,應予准許。

然被上訴人於112年6月2日民事答辯三狀,捨棄乙證15-1之主張(見本院卷二第153頁),本院無庸再審酌,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㈠上訴人於本件主張如原審判決附表1系爭專利1、2、3、5

(下合稱系爭專利),被上訴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公司)未經其同意,於其官方網站、購物網站販賣如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示產品及甲證47所列之其他46件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1請求項1、系爭專利2請求項1、系爭專利3請求項1、系爭專利5請求項1,且系爭專利均無應不予專利之情事,爰依專利法第120條、第96條第1至3項、第97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79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排除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等情。 ㈡原審判決就系爭產品1、4、5之USB集線器A,以及系爭產品2、3之USB集線器B解析其技術內容、勘驗實物方式、與就系爭專利5請求項1解釋等部分,均顯有誤認。又系爭產品1、4、5之USB集線器A,以及系爭產品2、3之USB集線器B,均落入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而乙證11-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A至1E之技術特徵,乙證11-1、11-2亦不具結合動機,無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乙證12-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其要件1C之技術特徵,乙證12-1、12-2、及12-3亦不具結合動機,無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乙證13-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1B、要件1C及要件1D之技術特徵,乙證13-1、11-2亦不具結合動機,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乙證11-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1A、要件1B、要件1C,無法證明系爭專利5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另原審判決認甲證47所列產品型號不同於系爭產品1至5,尚難直接推定原審47所列產品與系爭產品1至5具有相同的主機板、晶片組等技術特徵云云。然因該等證據並非市面上全得輕易購得,且縱購得全部留存勘驗亦將消耗大量司法資源,是以該等證據具有明顯之偏在性,完全由上訴人負責舉證並不公允。

二、被上訴人抗辯則以:系爭產品1至5確係被上訴人公司製造販賣之筆記型電腦產品及配件,然均未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被上訴人提出之證據及其組合足證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有應撤銷事由,上訴人就系爭專利1、2、3、5專利有效性之上訴理由,核其實質內容,無非係爭執系爭專利範圍用語或系爭專利請求項用語之解釋,二者均係法院依職權認定之事項,原審判決理由亦已清楚交代說明,上訴人僅係重複原審之答辯內容,並未詳細說明或進一步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原審判決有何認事用法之違誤。而就系爭專利5請求項1部分,系爭專利請求項之用語應如何解釋,係法院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原審既已於判決理由清楚說明系爭專利請求項元件之具體意涵,即屬法院依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容上訴人恣意解釋「裝置型態」及「主機型態」之定義而任意指摘原審判決違法或不當。至上訴人就甲證47之侵權情節並未舉證,上訴人要求本院轉換舉證責任命被上訴人提出甲證47產品所採用之主機板或晶片組云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侵害系爭專利1、2、3、5等專利之物品。前揭所有侵權物品,被上訴人應予回收並銷毀。㈢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第一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就第三項請求,准宣告假執行。㈤歷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1條之1、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爭點如下(本院卷二第191至194頁):

本院111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爭點整理(本院卷一第270至273頁),因上訴人拋棄系爭專利4之請求、撤回系爭專利6之請求(分別見112年3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113年3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見本院卷二第8、488頁),所以重新整理如下:

⒈系爭產品1至5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至3、5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⑴系爭產品1:

①系爭產品1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1(I544339)請求項1之範圍?②系爭產品1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2(M493699)請求項1之範圍?③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利3(M49898

4)請求項1之範圍?④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利5(M51466

6)請求項1之範圍?⑵系爭產品2:

①系爭產品2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B】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1請求項1之範圍?②系爭產品2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B】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2請求項1之範圍?③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是否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

之範圍?④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是否落入系爭專利5請求項1

之範圍?⑶系爭產品3:

①系爭產品3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B】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1請求項1之範圍?②系爭產品3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B】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2請求項1之範圍?③系爭產品3之【USB集線器B】是否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

之範圍?④系爭產品3之【USB集線器B】是否落入系爭專利5請求項1

之範圍?⑷系爭產品4:

①系爭產品4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1請求項1之範圍?②系爭產品4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2請求項1之範圍?③系爭產品4之【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

之範圍?④系爭產品4之【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利5請求項1

之範圍?⑸系爭產品5:

①系爭產品5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1請求項1之範圍?②系爭產品5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

利2請求項1之範圍?③系爭產品5之【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

之範圍?④系爭產品5之【USB集線器A】是否落入系爭專利5請求項1

之範圍?⒉若系爭產品1至5落入系爭專利1至3、5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甲證47所列之與系爭產品1至5屬於相同系列的其他產品,是否亦落入系爭專利1至3、5之文義或均等範圍?⒊系爭專利是否有得撤銷之事由?⑴乙證11-1及乙證1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⑵乙證12-1、乙證12-2及乙證1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⑶乙證13-1及乙證1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⑷乙證11-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5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1(I544339)技術分析:

⑴欲解決之先前技術問題:

由於USBType-C的功能複雜,且具有多達24根的端子,因此若要在電子裝置上設置USB Type-C的連接器,則需要在主板上額外設置一或多顆的晶片,上述晶片實會佔據該主板上寶貴的配置空間,造成該主板上的空間不敷使用的問題。是以,在電子裝置紛紛以微小化為主流的現代,如何能夠在支援

USB Type-C介面的同時,又不會因為該些晶片的設置而浪費該主板上的空間,並且造成該主板上的佈線困難(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0005】、【0006】段)。

⑵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1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USB Type-C連接器模組,將USB Type-C連接器及具有配置通道功能的晶片設置於同一個連接器模組中,以利於外部主板的設置以及電路簡化。為了達成上述之目的,系爭專利1的的USB Type-C連接器至少包括一電路板,以及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的一USB Type-C連接器、一配置通道晶片及複數導接端子。該USB Type-C連接器的二配置通道端子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以接受配置通道控制。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連接一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以接收輸出電力。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複數資料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以進行資料的傳遞(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0007】、【0008】段)。

⑶獲致之技術功效:

系爭專利1之USB Type-C連接器模組,將與USBType-C介面的功能相關的晶片,例如配置通道晶片,與USB Type-C連接器共同設置於單一個連接器模組中。如此一來,當廠商需要在該外部主板上增設USB Type-C介面時,可直接配置本發明的該連接器模組,藉此快速地在該外部主板上同時設置該USBType-C連接器以及相關的晶片。此外,將與USB Type-C介面的功能相關的晶片設置於該連接器模組中,使得該外部主板上不需要另外設置對應的晶片。如此一來,該外部主板上的線路可被有效地簡化,進而有助於降低該外部主板的線路設計難度,並且該外部主板的製造成本也可被大幅降低。

⑷系爭專利1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⑸系爭專利1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1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6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上訴人僅主張系爭專利1請求項1受侵害,其內容如下:

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主

板,包括:一電路板;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的

一側,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要件編號1C:一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要件編號1D:及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

該USB Type-C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及該配置通道晶片;要件編號1E:其中,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

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⒉系爭專利2(M493699)技術分析:

⑴欲解決之先前技術問題:

主機板上的各種零組件、連接器、以及需要外接的擴充設備,如顯示器、鍵盤滑鼠、網路卡等所使用的介面皆不相同,因而設備廠商需針對不同的介面而設計不同的產品,實相當麻煩。再者,如上所述的各種零組件以及連接器皆已焊死在主機板上,使用者無法自行更換,亦無法去除不需要的元件。並且,一般的主機板廠商也沒有提供客製化的服務。換句話說,若使用者有需要,只能被迫購買廠商設計生產的完整主機板或是套裝電腦,如此將無法令所購買的主機板或電腦完全符合自己的需求。由此可看出,現有的電腦結構相當缺乏彈性,不利於使用者自行搭配、組裝。

⑵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2的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藉由將主機板上的介面全部統一規劃為通用的USB C-Type介面,以令電腦整體的組裝與擴充更為容易,並且更具彈性。為了達成上述之目的,系爭專利2提供一種包括一主機板,以及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的一晶片組及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的電腦結構。其中,該主機板通過該複數US

B C-Type連接器母頭連接一轉接模組以及一外接式模組,以經由該轉接模組連接其他電子設備,並通過該外接式模組執行對應功能(系爭專利2說明書第【0006】、【0007】段)。

⑶獲致之技術功效:

系爭專利2之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除了電腦的主機板以及晶片組(Chipset)以外,其他各式的元件、控制積體電路(Integrated Circuit,IC)及擴充裝置皆可以被模組化,並統一以USB C-Type介面與該主機板連接,藉以構成完整的電腦主機。如此一來,在電腦主機的組裝與擴充程序上實更為容易。並且,對於該些元件、控制IC與擴充裝置的廠商來說,在設計與生產上也更為單純(系爭專利2說明書第【0008】段)。

⑷系爭專利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⑸系爭專利2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上訴人僅主張系爭專利2請求項1受侵害,其內容如下:

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包括:一主機

板;要件編號1B:一晶片組Chipset,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要件編號1C: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設置於該主機板

的一輸出/入端,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要件編號1D:及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USB C-Type連接器

母頭的其中之一,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⒊系爭專利3(M498984)技術分析:

⑴欲解決之先前技術問題:

目前市場上常見的USB集線器通常係用來擴充同一種介面的連接器的數量,目前在市場上實未見到有可將一主連接器擴充為多個不同介面的從屬連接器來使用的擴充裝置。若使用者欲使用不同的介面來連接電子裝置,則需要再使用額外的轉接器,以將上述的從屬連接器轉換為所需之介面,相當麻煩。再者,目前於此類擴充模組上,亦尚未見有電源插座(D

C Jack)的存在。如此看來,現有的擴充模組實仍然無法完全解決電子裝置上的連接器之數量、種類不敷使用的問題(系爭專利3說明書第【0005】、【0006】段)。

⑵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3的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具有USB C-Type連接器的擴充模組,係令一主電子裝置可同時與多個擴充電子裝置進行連接。為了達成上述之目的,系爭專利3主要包括一電路板、一集線器IC、一訊號處理IC、一USB C-Type連接器公頭及複數擴充連接器。擴充模組通過複數擴充連接器連接不同的擴充電子裝置,並且各擴充連接器傳輸的資料藉由集線器IC搜集後,由訊號處理IC來進行處理。訊號處理IC對資料進行處理並轉換為USB C-Type連接器可傳遞的格式,再由

USB C-Type連接器來對外傳輸(系爭專利3說明書第【0007】、【0008】段)。

⑶獲致之技術功效:

系爭專利3藉由USB C-Type連接器的端子足夠同時支援多個連接器的特性,將資料進行分類,並由多個擴充連接器來分別與外部的擴充電子裝置進行傳輸。如此一來,相較於先前技術所達成的技術功效在於,可連接一主電子裝置及多個採用不同連接介面的擴充電子裝置,藉以令主電子裝置可同時與多個擴充電子裝置進行資料、指令及電力的傳輸(系爭專利3說明書第【0009】段)。

⑷系爭專利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⑸系爭專利3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3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上訴人僅主張系爭專利3請求項1受侵害,其內容如下:

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USB C-Type連接器的擴充模組,包含

:一USB C-Type連接器公頭,用以連接外部的一主電子裝置;要件編號1B:一訊號處理IC,電性連接該USB C-Type連接器

公頭,對接收的資料與指令進行分類以及格式的轉換;要件編號1C:一集線器IC,電性連接該訊號處理IC,對該訊

號處理IC處理後的資料、指令以及接收的電力進行分配;要件編號1D: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電性連接該集線器IC,

接收該集線器IC分配的資料、指令與電力;其中,該擴充模組藉由該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連接外部的複數擴充電子裝置,藉以該複數擴充電子裝置分別通過該擴充模組與該主電子裝置連接並傳遞資料、指令與電力。⒋系爭專利5(M514666)技術分析:

⑴欲解決之先前技術問題:

現有許多舊款電腦主機或電子裝置上並沒有配置USB 3.1 Type-C連接器。於此情況下,該些舊款電腦主機或電子裝置將無法相容於新款電腦主機或電子裝置,進而無法與該些新款電腦主機或電子裝置進行資料傳輸。如此一來,對於使用者而言將會相當地不便(系爭專利5說明書第【0006】段)。

⑵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5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USB Type-C轉換模組,可從USB Type-C訊號中提取USB Type-A訊號,並藉由USB Type-A連接器來傳輸,或是將USB Type-A訊號做為USB Type-C訊號的一部分,並藉由USB Type-C連接器來傳輸,及在於提供一種USB Type-C轉換模組,可隨著連接對象的種類自動改變轉換模組的型態,藉此無論連接對象是主機或電子裝置,轉換模組都可以成功與連接對象進行資料的傳輸。為了達成上述之目的,系爭專利5具有一USB Type-C連接器、一USBType-A連接器及一配置通道邏輯單元。該USB Type-C連接器的部分電源端子與部分資料端子電性連接該USB Type-A連接器的電源端子與資料端子,藉此可直接由一組USB Type-C訊號中提取一組USB Type-A訊號並藉由該USB Type-A連接器進行傳輸。該USB Type-C連接器的一配置通道端子連接該配置通道邏輯單元,並且該配置通道邏輯單元可切換地連接電源或地線。當該轉換模組連接一主機時,該配置通道邏輯單元切換連接地線以令該主機識別該轉換模組為一裝置型態;當該轉換模組連接一電子裝置時,該配置通道邏輯單元切換連接電源以令該電子裝置識別該轉換模組為一主機型態(系爭專利5說明書第【0007】、【0008】、【0009】段)。

⑶獲致之技術功效:

系爭專利5可將資料於USB Type-C介面與USB Type-A介面之間進行傳遞,藉以令新、舊款裝置之間可以相容並且彼此連接。另外,通過配置通道邏輯單元的自動切換電源或地線,可令USB Type-C連接器同時適用於連接主機與連接電子裝置,藉此令本創作的USB Type-C轉換模組更具有使用上的彈性(系爭專利5說明書第【0010】、【0011】段)。

⑷系爭專利5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⑸系爭專利5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5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5請求項1受侵害,請求項1的內容如下:

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轉換模組,包括: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要件編號1C:一USB Type-A連接器,具有複數第一資料端子

與一第一電源端子,該複數第一資料端子分別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部分第二資料端子,該第一電源端子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複數第二電源端子的其中之一;及要件編號1D:一配置通道邏輯單元,連接該USB Type-C連接

器的一配置通道端子、一電源與一地線,於該

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主機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地線,並且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電子裝置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電源。㈡系爭產品技術分析: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製造並於其官方網站、購物網站上販賣之產品,包括「Creator」系列之型號「Creator 15 A10SFT 072TW」之產品(系爭產品1)、「Prestige」系列之型號「Prestige14 Evo A11M 209TW」之產品(系爭產品2)、「Summit」系列之型號「Summit E13 FlipEvo A11MT 032TW」之產品(系爭產品3)、「GS」、「WS」系列之型號「WS66 10TK 485TW」之產品(系爭產品5)及甲證47所列之其他46件產品(包括「Creator」系列之其他10件產品、「Prestige」系列之其他11件產品、「Summit」系列之其他4件產品、「GS」系列之其他19件產品及、「WS」系列之其他2件產品)文義侵害系爭專利1請求項1、系爭專利2請求項1、系爭專利3請求項1、系爭專利5請求項1(參原審卷一第16至20頁),被上訴人不爭執上開系爭產品為其製造、販賣(參原審卷二第27至28頁)。系爭產品1、5之轉接模組型號均為「P210」之9in 1多功能轉接器,系爭產品2、3之轉接模組型號均為「P190」之7 in 1多功能轉接器。將系爭產品分別分析如下:

⒈系爭產品1:

系爭產品1包括型號「Creator 15 A10SFT 072TW」之筆記型電腦(下稱系爭產品1之筆記型電腦)及併同出貨(參原審卷一第375至382頁甲證14)之型號「P210」之9 in 1多功能轉接器(下稱系爭產品1之轉接模組,對應爭點整理之USB集線器A)。系爭產品1之筆記型電腦,具有一主機板,其上具有一型號「TPS65987D」之晶片及一型號「SRJAU」之Intel HM470晶片組,且系爭產品1之筆記型電腦側邊具有可供USB Type-C連接器插接之插座。系爭產品1之轉接模組電路板一端延伸出一傳輸線,該傳輸線末端為一USB Type-C連接器公頭,又該電路板上具有RTL8153、GL3510、PS176、LDR6023SS等晶片,且該電路板上具有USB Type-A、Type-C、HDMI、LAN、TF、SD等訊號及電力傳輸連接器插座。系爭產品1主要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⒉系爭產品2:

系爭產品2包括型號「Prestige 14Evo A11M 209TW」之筆記型電腦(下稱系爭產品2之筆記型電腦)與併同出貨(參原審卷一第383至391頁甲證15)之型號「P190」之7 in 1多功能轉接器(下稱系爭產品2之轉接模組對應爭點整理之USB集線器B)及型號「ADP-65SDB」之電源供應器(下稱系爭產品2之電源供應器)。系爭產品2之筆記型電腦,具有一主機板,其上具有一型號「TPS65994AD」及一型號「SiC534」之晶片及一型號「SRK04」之Intel i5 1135G7晶片組,且系爭產品2之筆記型電腦側邊具有可供USB Type-C連接器插接之插座。系系爭產品2之轉接模組,其電路板一端延伸出一傳輸線,該電路板上延伸出該傳輸線處具有複數個導接端子,傳輸線末端為一USB Type-C連接器公頭,又該電路板上具有RTL8153、GL3520等晶片,且該電路板上具有USB Type-A、LAN、TF、SD等訊號及電力傳輸連接器插座。系爭產品2之電源供應器,具有一電路板,其上具有一型號「6679GM」之晶片,其電路板一端延伸出一傳輸線,該傳輸線末端為一USB Type-C連接器公頭,且該電路板上具有一電源連接器。系爭產品2主要圖示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⒊系爭產品3:

系爭產品3包括型號「Summit E13 FlipEvo A11MT 032TW」之筆記型電腦(下稱系爭產品3之筆記型電腦)與併同出貨(參原審卷一第393至405頁甲證16)之型號「P190」之 7 in 1多功能轉接器(下稱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對應爭點整理之USB集線器B)及型號「ADP-65SDB」之電源供應器(下稱系爭產品3之電源供應器)。系爭產品3之筆記型電腦,具有一主機板,其上具有一型號「TPS65994AD」及一型號「ASM1543」之晶片及一型號「SRK04」之Intel i5 1135G7晶片組,且系爭產品3之筆記型電腦側邊具有可供USB Type-C連接器插接之插座。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其電路板一端延伸出一傳輸線,該電路板上延伸出該傳輸線處具有複數個導接端子,傳輸線末端為一USB Type-C連接器公頭,又該電路板上具有RTL8153、GL3520等晶片,且該電路板上具有USB TYPE-A、LAN、TF、SD等訊號及電力傳輸連接器插座。系爭產品3之電源供應器,具有一電路板,其上具有一型號「6679GM」之晶片,其電路板一端延伸出一傳輸線,該傳輸線末端為一USB Type-C連接器公頭,且該電路板上具有一電源連接器。系爭產品3主要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⒋系爭產品4:

系爭產品4包括型號「GS66 Stealth 10SFS 280TW」之筆記型電腦(下稱系爭產品4之筆記型電腦)及併同出貨(參原審卷一第393至405頁甲證16)之型號「P210」之9 in 1多功能轉接器 (下稱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即爭點整理所記載USB A集線器)。系爭產品4之筆記型電腦,具有一主機板,其上具有一型號「TPS65987D」之晶片及一型號「SRJAU」之IntelHM470晶片組,且系爭產品4之筆記型電腦側邊具有可供USBType-C連接器插接之插座。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其電路板一端延伸出一傳輸線,該電路板上延伸出該傳輸線處具有複數個導接端子,傳輸線末端為一USB Type-C連接器公頭,又該電路板上具有RTL8153、GL3510、PS176、LDR6023SS等晶片,且該電路板上具有USB Type-A、Type-C、HDMI、LA

N、TF、SD等訊號及電力傳輸連接器插座。⒌系爭產品5:

系爭產品5包括型號「WS66 10TK 485TW」之筆記型電腦(下稱系爭產品5之筆記型電腦)及併同出貨(參原審卷一第393至405頁甲證16)之型號「P210」之9 in 1多功能轉接器(下稱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對應爭點整理之USB集線器A)。系爭產品5之筆記型電腦,具有一主機板,其上具有一型號「TPS65987D」之晶片及一型號「SRJAU」之Intel HM470晶片組,且系爭產品5之筆記型電腦側邊具有可供USB Type-C連接器插接之插座。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其電路板一端延伸出一傳輸線,該電路板上延伸出該傳輸線處具有複數個導接端子,傳輸線末端為一USB Type-C連接器公頭,又該電路板上具有RTL8153、GL3510、PS176、LDR6023SS等晶片,且該電路板上具有USB Type-A、Type-C、HDMI、LAN、TF、SD等訊號及電力傳輸連接器插座。系爭產品5主要圖示如本判決附圖八所示。㈢甲證47列表所列之產品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上訴人已不主張系爭專利4、6受侵害)。

㈣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⒈乙證11-2為「Universal Serial BusType-C Cable and Conn

ector Specification」(通用序列匯流排Type-C導線及連接器規格書),該規格書每頁之頁首均標示「Release 1.0 Aug

ust 11,2014」,推定為2014年8月11日公開,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1申請日(2015年5月13日)、系爭專利3申請日(2014年9月18日)、系爭專利5申請日(2015年7月28日),可作為主張系爭專利1、3、5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乙證11-2技術內容(乙證11-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九所示):

⑴乙證11-2第49頁的3.2.3節記載了USB Type-C連接器的引腳

的基礎配置及說明,其中表3-4記載USB Type-C連接器的24隻引腳中的A5和B5引腳為ConfigurationChannel (CC) Pin,亦即「配置通道端子」,A4、A9、B4和B9引腳為Bus Powe

rPin,亦即「電源端子」,A2、A3、A6、A7、A10、A11、B2、B3、B6、B7、B10、B11引腳為SSRX、SSTX數據傳輸端子。

⑵乙證11-2第66頁的第3-28圖記載USB Type-C與USB Type-A

3.1之轉接模組。⑶乙證11-2第67頁的表3-19記載USB Type-C與USB Type-A 3.11之引腳對應關係。

⑷乙證11-2第100頁記載USBType-C連接器上使用的信號列表。

⑸乙證11-2第105頁的第4-3圖記載USB Type-C的下行資料連結埠(DFP)的邏輯數據線模型。

⑹乙證11-2第104、105頁的4.5.1、4.5.1.1節記載配置通道晶

片(CC logic switch)耦接晶片組(Chipset),且配置通道晶片(CC logic switch)接收USB Type-C連接器的CC引腳(CC1或CC2)的狀態信號並將其對應資訊回饋至晶片組(Chip set),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

⑺乙證11-2第1106頁記載下行資料(DFP)轉上行資料(UFP)之流程中,可選擇地建立USB電源替代方案。

⑻乙證11-2第137頁的第4-25圖記載下行資料(DFP)到傳統設備

接頭之功能模型。⒉乙證12-1為2013年9月21日公告之TW第I409997號「電腦系統

中主機板上的信號切換連接器組件」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2申請日(2014年9月1日),可作為主張系爭專利2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乙證12-1記載一種電腦系統中主機板上的信號切換連接器組件,該信號切換連接器組件可選擇性地將南橋晶片的USB3.0信號端連接至電腦機殼之背面之USB3.0埠;或者將南橋晶片的USB3.0信號端連接至電腦機殼之正面之USB3.0埠【摘自摘要】,乙證12-1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十所示。

⒊乙證12-2為2014年8月21日公告之TW第M484832號「通用序列

匯流排連接器」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2申請日(2014年9月1日),可作為主張系爭專利2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乙證12-2記載一種通用序列匯流排連接器,其係包括一絕緣本體、一第一端子組、一第二端子組、一遮蔽殼體及至少一接地片。該絕緣本體設有一基部,連結於該基部之一舌板,該接地片係固定於該基部及該舌板之間,該第一端子組及該第二端子組係收容於該絕緣本體,該絕緣本體係收容裝置於該遮蔽殼體,該遮蔽殼體設有至少一凸點,該凸點係電性連接於該接地片,另外,該接地片亦可貼覆於該絕緣本體,採用加工雷射焊接方式,使該接地片與該遮蔽殼體電性連接【摘自摘要】,乙證12-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十一所示。⒋乙證12-3為2014年3月16日公開之TW第201411968號「連接器

轉接器」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2申請日(2014年9月1日),可作為主張系爭專利2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乙證12-3記載一種轉接器,其用於提供一主機器件之一主機連接器與一配件之一配件連接器之間的連接性,該配件連接器與該主機連接器不相容。該轉接器可包括與該主機連接器相容之一主機介面連接器,及與該配件之該配件連接器相容的一配件介面連接器。該轉接器可進一步包括可將轉接器識別資訊提供至連接至該主機介面連接器之一主機器件的一識別模組,且亦可包括可鑑認連接至該配件介面連接器之一配件的一鑑認模組【摘自摘要】,乙證12-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十二所示。⒌乙證13-1技術分析:

⑴乙證13-1為2014年4月16日公開之TW第201415237號「資料傳

輸系統以及資料傳輸方法」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3申請日(2014年9月18日),可作為主張系爭專利3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13-1技術內容(乙證13-1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十三所示):

①【摘要】乙證13-1一種資料傳輸系統。該資料傳輸系統包

括第一控制電路、轉譯電路和第二控制電路。第一控制電路耦接於第一裝置,用以解碼由該第一裝置發出的一第一格式資料封包。轉譯電路耦接於該第一控制電路,用以接收該解碼後的第一格式資料封包,並將該解碼後的第一格式資料封包轉譯為第二格式資料封包。第二控制電路耦接於該轉譯電路,用以將該第二格式資料封包傳送到主機。該第一裝置的資料傳輸速度低於第二裝置的資料傳輸速度,及該資料傳輸系統向下相容於該第一裝置。在另一實施例中,當進行同步傳送(isochronous transfer)時,可動態調整訊框起始(SOF)封包的發送週期。

②【先前技術】【0003】在USB2.0協定中,USB2.0的集線器

(HUB)可相容於USB1.0的裝置。圖式1係顯示包含USB2.0的集線器和USB3.0的集線器之USB3.0系統示意圖。如圖式1所顯示,在USB2.0集線器101中包含USB2.0事務轉譯器(transaction translator)103,其可以將USB1.0格式的資料轉譯為USB2.0格式的資料,使USB1.0裝置109能轉譯成USB2.0的裝置,以便與主機107之間使用USB2.0協定進行資料傳輸。而在USB3.0協定中,並未規定USB3.0的集線器可以相容於USB2.0的裝置。亦即在圖式1中,USB3.0集線器105中並未包含類似於USB2.0事務轉譯器103的事務轉譯器,USB2.0裝置111只能通過USB2.0集線器101以USB2.0協定與主機107進行資料傳輸。由此可見,即使在支援以USB3.0協定進行資料傳輸的系統中,USB2.0的裝置仍舊無法以較高的速率與主機間進行資料傳輸,USB2.0裝置無法使用USB3.0系統中10倍於USB2.0系統的頻寬(bandwidth),其將不利於USB3.0系統性能的提高。因此,需要一種可以將USB2.0裝置轉譯為USB3.0裝置進行資料傳輸的系統與方法,以提高USB3.0系統中USB2.0裝置的傳輸速度,提高USB3.0系統的性能。

③【實施方式】【0008】為讓本發明之上述和其他目的、特

徵、和優點能更明顯易懂,下文特舉出較佳實施例,並配合所附圖式,作詳細說明如下:實施例:圖式2係顯示根據本發明一實施例所述之USB3.0事務轉譯器的架構圖。如圖式2所示,USB3.0事務轉譯器20包括USB2.0控制電路20

1、微控制單元(MicroControl Unit,MCU)205、USB3.0轉譯電路209和USB3.0控制電路203。USB2.0控制電路201耦接於USB3.0事務轉譯器20外部的USB2.0裝置211,用以量測USB2.0裝置211的資料傳輸速度、解碼USB2.0裝置211所發出的USB2.0格式的資料以及負責USB3.0轉譯電路209與USB2.0裝置211之間的資料傳輸等。USB3.0轉譯電路209耦接於USB2.0控制電路201,用以進行協定轉譯(protoco

l convert),即將需要轉譯為USB3.0格式之USB2.0格式的資料進行轉譯、將需要轉譯為USB2.0格式之USB3.0格式的資料進行轉譯以及暫存需要轉譯的資料等。USB3.0控制電路203耦接於USB3.0轉譯電路209,用以進行USB3.0裝置的枚舉流程(emulation flow)以確認有正確的USB3.0裝置的連接,以及負責USB3.0轉譯電路209與主機207之間的資料傳輸等。微控制單元205耦接於USB2.0控制電路201、USB3.0轉譯電路209和USB3.0控制電路203,用以控制各模組之間的資料傳輸。在一實施例中,可以由其他邏輯電路來耦接於USB2.0控制電路201、USB3.0轉譯電路209和USB

3.0控制電路203,用以控制各模組之間的資料傳輸。㈤系爭產品1至5未落入系爭專利1、系爭專利5之文義或均等範圍,但落入系爭專利2、系爭專利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⒈系爭產品1:

⑴系爭產品1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未落入系爭專利1(I544339)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分析:

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

主板,包括:一電路板;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

的一側,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要件編號1C:一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及要件編號1D: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

離該USB Type-C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及該配置通道晶片;要件編號1E:其中,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

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

②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上訴人112年11月3日提出之上訴準備(六)狀已另主張因於原審疏漏誤植,所以才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上的「USBType C連接器(公頭)」比對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USBType-C連接器」,正確應將電路板上的「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比對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USBType-C連接器」(參本判決附圖十四),被上訴人於112年12月1日民事答辯(五)狀已對上訴人前開主張作出答辯(參本院卷二第320至328頁),合先敘明。惟經本院審酌後認為上訴人前開主張並不可採(詳後述)。先就上訴人原審主張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上的「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可比對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B、要件1D及要件1E之「USB Type-C連接器」為審酌,雖原審判決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故構成文義侵權,惟經本院再次審酌,按上訴人原審之原主張,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故不構成文義侵權,其文義比對結果如下。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7-1第3及4圖,原審卷三第62頁,如本判決附圖十五所示)可知其為一筆記型電腦(型號:

MSI Creator 15 A10SFT 072TW)及併同出貨之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USB集線器A);該USB集線器A具一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以及一電路板,故該USB集線器A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USBType-C連接器模組」,該電路板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電路板」(參甲證17-1第3圖及第7圖,原審卷三第62、66頁);系爭產品1筆記型電腦具備一主板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外部主板」。綜上,系爭產品1之照片可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主板,包括:一電路板」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7-1第7圖,原審卷三第66頁)可知該USB Type-C連接器(公頭)位於電路板右側延長線之尾端。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7-1第5圖,原審本院卷三第63頁)可知該USB Type-C連接器(公頭)具複數個用以連接筆記型電腦之端子,其中該端子包含複數配置通道端子:編號A5之CC1、B5之CC2,複數電源端子:編號A9之VBUS、編號A1之GND、編號B4之VBUS及編號B12之GND,複數資料端子:編號A2之TX1+、編號A3之TX1-、編號A11之RX2+、編號A10之RX2-、編號B11之RX1+、編號B10之RX1-、編號B2之TX2+及編號B3之TX2-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故系爭產品1可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的一側,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之文義所讀取。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依系爭產品1照片可知該電路板

上電性連接一型號為LDR6023SS之配置通道晶片(參甲證17-1第5圖、第5-1圖,原審卷三第64頁)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及」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不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7-1第5圖,原審卷三第63頁)可知該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透過複數導接端子與電路板電性連接,故其所有端子亦與電路板電性連接,另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7-1第7圖,原審卷三第66頁)可知該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是以該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與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的配置通道端子經由電路板電性連接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惟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上的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的所有端子係與筆記型電腦之主板上對應之連接埠直接連接(參甲證17-1第3圖及第4圖,原審卷三第62頁),並非通過該導接端子與筆記型電腦連接,無法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因此,系爭產品1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其中,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之文義所讀取。

⓹要件編號1e(文義不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7-1第5圖,原審卷三第63頁)可知該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透過複數導接端子與電路板電性連接,故其所有端子亦與電路板電性連接,另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7-1第7圖,原審卷三第66頁)可知該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是以該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與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的配置通道端子經由電路板電性連接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惟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上的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的所有端子係與筆記型電腦之主板上對應之連接埠直接連接(參甲證17-1第3及4圖,原審卷三第62頁),並非通過該導接端子與筆記型電腦連接,無法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

因此,系爭產品1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其中,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之文義所讀取。

③就原審認定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及1E的均等比對:

⓵系爭產品1無法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1E之文義

所讀取,已如前述,因此繼續判斷系爭產品1是否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1E構成均等。

⓶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上訴人雖主張系爭產品1中的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USB Type-C 連接器」,惟查系爭產品1照片之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係直接連接外部主板(參甲證17-1第7圖,原審卷三第66頁),並非透過導接端子與外部主板連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中的USB Type-C連接器係透過複數導接端子與外部主板連接(參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2頁第【0008】段記載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連接一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是以上訴人於系爭產品1照片中所主張之導接端子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導接端子之連接方式(Way)、導接對象所具的功能(function)以及其導通後產生結果(result)均實質不相同,爰認定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D均等比對結果不相同,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⓷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上訴人雖主張系爭產品1中的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USB Type-C 連接器」,惟查系爭產品1照片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係直接與外部主板電性連接(參甲證17-1第7圖,原審卷三第66頁),並非透過該導接端子與外部主板電性連接。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中的USB Type-C連接器相較,該US

B Type-C連接器係經由複數導接端子連接後再與外部主板連接(參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2頁第【0008】段記載以「該U

SB Type-C 連接器的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連接一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說明書第5頁第【0024】段記載以「如圖3所示……連接器模組1主要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13插接於該主板上,並且與該主板上的一晶片組

2、一電力控制晶片22及一系統電源23電性連接)。是以上訴人於系爭產品1照片中所主張之導接端子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導接端子之連接方式(Way)、導接對象所具的功能(function)以及其導通後產生結果(result)均實質不相同,爰認定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E均等比對結果不相同,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④上訴人雖辯稱:「前呈甲證17-1之第4、7圖均有誤植,謹

更正如下:甲證17之第4圖,錯誤標示連接線上之USB Type-C連接器為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USB Type-C連接器」(參本院卷二第258至259頁、上訴人言詞辯論庭所陳投影片第7頁)及「在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D中所記載:遠離該USBType-C連接器的另一側等語……在文義上……並不應侷限於物件相對之二端/側為解釋……按專利範圍之解釋,雖得審酌圖示,但仍不得將請求項內容僅解釋為說明書或圖式記載之具體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是以前揭要件1D之文字,允應解釋為:電路板上任何與USB Type-C連接器位置不同之一側,均屬該要件1D之遠離……的另一側文義暨權利範圍,始為該技術特徵最合理的解釋」(參本院卷二第260頁)。惟查,上訴人前開辯稱之理由並不可採,理由如下:

⓵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

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有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之明文。再按專利法專利侵權判斷要點2016年版第5至6頁記載「於解釋請求項時,對於其中之用語及技術特徵,應給予最合理的解釋。對於請求項中之用語,若於說明書中另有明確之定義或說明時,應考量該定義或說明…解釋請求項時,不僅要充分考量專利對於先前技術所做的貢獻,合理界定請求項之範圍,以保護專利權人之利益,亦要充分考量公眾的利益,避免不當擴大請求項界定之範圍」。

⓶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3頁第【0009】段記載「…當廠商需要

在該外部主板上增設USB Type-C介面時,可直接配置本發明的該連接器模組,藉此快速地在該外部主板上同時設置該USB Type-C連接器以及相關的晶片」,說明書第9頁第【0037】段記載「本實施例主要是將該USB Type-C連接器11與該配置通道晶片12共同設置於該連接器模組1中,藉此節省該主板上寶貴的配置空間,並且令該主板的線路配置可大幅簡化,進而大幅降低製造成本」、說明書第5頁第【0024】段記載「如圖3所示,本發明的第一具體實施例中,該連接器模組1主要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13插接於該主板上…」。又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9頁第【0038】至【0039】段記載「續請參閱圖4,爲本發明的第二具體實施例的連接器模組立體組合圖……該複數導接端34……與第一具體實施例中的該複數導接端子13相同,於此不再贅述」、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2頁第【0048】段記載「參閱圖6,為本發明的第三具體實施例的連接電路圖……具有與第二具體實施例的該連接器模組3相同的複數導接端子34,於此不再贅述」、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4至15頁第【0056】至【0057】段記載「續請參閱圖7,為本發明的第四具體實施例的連接電路圖……本實施例中……與圖5、圖6所示的實施例相同,通過該電路板30電性連接該複數導接端子34,並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34直接連接該晶片組2'」。

觀之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記載技術內容及圖式,導接端子(13或34)與USB Type-C連接器(11或31)均分別位於電路板(10或30)不相鄰的兩側,且均以配置通道端子(12或32、33)分隔之,再參酌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之發明目的係在節省外部主板上寶貴的配置空間,並且可另該外部主板的線路配置大幅簡化。系爭專利1的USB Type-C 連接器模組係透過複數導接端子插接於外部主機板上,且其使用時機為當廠商需要在該外部主板上增設USB Type-C介面時,可直接配置系爭專利1的連接器模組,由此可知系爭專利1中的USB Type-C連接器模組之電路板(具複數導接端子的那一側)與該外部主板緊密設置且在垂直方向部分重疊以達成電性連接,即該USB Type-C連接器模組必然佔用一部份外接主板上的空間,此時若USB Type-C連接器11(母頭)設置在與導接端子13的鄰近處,則在一擴充裝置(例如隨身碟)的連接器插入USB Type-C連接器11(母頭)時,該擴充裝置之體積必然更進一步佔用外部主板上的空間,此結果與系爭專利1之發明目的(節省外部主板上寶貴的配置空間)顯有違背,是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USB Type-C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及該配置通道晶片;」其中「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USB Type-C連接器的另一側」應不可解讀為「電路板上任何與USB Type-C連接器位置不同之一側」,而是必須考量前開說明書所載內容,最合理的解讀為「電路板上與USB Type-C 連接器位置不同且不會佔用外部主板上寶貴配置空間之一側」。

⑤就112年11月3日上訴人重新主張之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7-1第7圖,原卷三第62頁,112年11月3日上訴人民事上訴準備(六)狀本院卷二第260頁,如本判決第十七圖所示)可知其為一筆記型電腦(型號:MS

I Creator 15 A10SFT 072TW)及併同出貨之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USB集線器A);該USB集線器A具一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以及一電路板,故該USB集線器A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該電路板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電路板」(參112年11月3日上訴人民事上訴準備(六)狀本院卷二第260頁);系爭產品1筆記型電腦具備一主板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外部主板」。綜上,系爭產品1之照片可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主板,包括:一電路板」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可知該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位於電路板(112年11月3日上訴人民事上訴準備(六)狀本院卷二第260頁第7圖),且該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位於電路板右下方一側,具複數個端子(參112年12月1日被上訴人民事答辯(五)狀本院卷二第323頁USB PD連接器之端子圖,如本判決第十八圖所示),其中該端子包含複數配置通道端子:編號A5之CC1、編號B5之CC2,複數電源端子:編號A4/B9之RVBUS、編號A9/B4之RVBUS、編號A12/B1之GND,複數資料端子:編號A6之D+、編號A7之D-、編號B6之D+、編號D7之D-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故系爭產品1可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的一側,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之文義所讀取。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可知該電路板上電性連接一型號為LDR6023SS之配置通道晶片(參甲證17-1第5圖及第5-1圖,原審卷三第64頁)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及」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不可讀取):

「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USB Type-

C連接器的另一側」應解讀為「電路板上與USB Type-C連接器位置不同且不會佔用外部主板上寶貴配置空間之一側」,理由已如前述。依112年11月3日上訴人民事上訴準備(六)狀本院卷二第260頁第7圖系爭產品1照片可知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電路板上具複數導接端子,位於電路板右側,電路板上另具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位於該電路板右下方一側,該導接端子與該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位於電路板上極相鄰之側,是以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亦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USB Type-C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及該配置通道晶片」之文義所讀取。

⓹要件編號1e(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112年11月3日上訴人民事上訴準備(六)狀第4頁,本院卷二第260頁、112年12月1日被上訴人民事答辯(五)狀第9頁,本院卷二第327頁)可知USB TypeC連接器(母頭)與電路板電性連接故其所有端子與電路板電性連接,另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7-1第7圖,原審卷三第66頁)可知該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是以該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與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的配置通道端子經由電路板電性連接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且系爭產品1之筆記型電腦電力控制晶片TPS65987D(參甲證17-1第8至9圖)提供電力至USB集線器A複數導接端子中的PVBUS端子,再經由AO4805導通到達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的VBUS,為USB集線器A的VBUS供電(參112年12月1日被上訴人民事答辯(五)狀第9頁,本院卷二第327頁),故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又該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的資料端子D+及D-連接到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另一晶片GL3510再透過該複數導接端子與筆記型電腦之晶片組HM470連接,故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3SS與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系爭產品

1 USB集線器A之電路板並透過USB Type-C連接器(公頭)與筆記型電腦晶片組HM470電性連接,且查該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3之規格書(參原審卷三第161頁)可得知晶片LDR60233SS具備2個支援USB-C DRP的USB連接埠,代表晶片LDR60233可判斷USB的資料傳輸模式,在USB的DFP模式和UFP模式之間切換故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其中,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之文義所讀取。

⑥ 就112年11月3日上訴人重新主張之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的均等比對:

⓵系爭產品1無法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文義所讀

取,已如前述,上訴人另主張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參上訴人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狀第1頁第壹項),因此繼續判斷系爭產品1是否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構成均等。

⓶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上訴人112年11月3日重新主張系爭產品1照片中之USB Typ

e C連接器(母頭)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U

SB Type-C 連接器」,該系爭產品1之導接端子與USB Typ

e C連接器(母頭)位於該電路板極相鄰之側,由於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與筆記型電腦之間以延長線連接故與筆記型電腦相距一段距離,故即便一擴充裝置(如隨身碟)插入該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亦不會佔用筆記型電腦主機板上的寶貴空間,但是若按與系爭產品1相同配置方式,在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中便會佔用外部主板上的寶貴配置空間,是以上訴人所主張系爭產品1之導接端子與USB TypeC連接器(母頭)之間位置布局方式可為鄰近布局,而系爭專利1說明書與圖式所記載之導接端子與USB Type-C 連接器之布局方式必需考量是否影響外部主板上的寶貴配置空間而不可為鄰近布局。雖然系爭產品1之集線器A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USB Type-C 轉接模組具實質相同之功能(Function)以及轉接USB Type-C訊號之結果(Result),惟其二者之連接器位置布局方式(Way)實質上不同,爰認定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D均等比對結果不相同,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⑦綜上,不論採原審以系爭產品1之集線器A的USB Type C連

接器(公頭)比對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USB Type-C連接器或上訴人112年11月3日上訴準備(六)狀才主張將系爭品1之集線器A的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比對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USB Type-C連接器,系爭產品1均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⑵系爭產品1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落入系爭專利2(M493699)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分析:

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包括:一主

機板;要件編號1B:一晶片組(Chipset),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

上;要件編號1C: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設置於該主機

板的一輸出/入端,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及要件編號1D: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USB C-Type連接器

母頭的其中之一,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

②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8-1第3圖、第3-1圖,原審卷三第89頁,第3圖如本判決附圖十九左圖)可知其為一筆記型電腦(型號:MSI Creator 15 A10SFT 072TW)及併同出貨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9 in1 Type C,即集線器A);該筆記型電腦具一主機板,該主機板上有USB Type-C連接埠(參甲證18-1第7圖,原審卷三第92頁,如本判決附圖十九右圖)可對應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包括:一主機板;」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可知該主機板上具有一代碼為SRJAU之晶片組,經查該晶片組為Intel HM470晶片組(參甲證18-1第4圖、第5圖,原審卷三第90頁,如本判決附圖二十)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晶片組(Chipset),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之文義所讀取。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可知該主機板上有USB Type-C連接埠(參甲證18-1第7圖,原審卷三第92頁),該主機板上具有一代碼為SRJAU之晶片組已如前述,該USB Type-C連接埠以焊接方式與該主機板連接 (參甲證18-1第11、12及13圖,原審卷三第94頁,如本判決附圖二十一)。前開主機板同時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埠以及SRJAU晶片組,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設置於該主機板的一輸出/入端,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及」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可知系爭產品1包含一USB集線器A(參甲證18-1第15圖至第17圖,原審卷三第95至96頁)。該USB集線器A與筆記型電腦之USB Type-C連接埠電性連接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

USB C-Type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該USB集線器A具HD

MI、LAN、USB等擴充埠可與外部擴充裝置連接。該USB集線器A另具一RTL8153晶片(參甲證18-1第18圖及其中晶片放大後如第19圖,原審卷三第97頁,如本判決附圖二十二所示),其具有針對USB與10/100/1000M的乙太網路信號進行轉換處理之功能(參甲證18-1第24圖,原審卷三第98頁,如本判決附圖二十三所示),該乙太網路訊號經轉換為USB訊號後可透過USB Type-C連接器(公頭)傳輸至筆記電腦屬系爭產品1實質隱含內容(USB Type-C可兼容傳輸USB3.0、USB3.1訊號)。又該USB集線器A另具一LDR6023SS晶片,觀之該晶片之規格書(參甲證18-7,原審卷三第161頁),該晶片具TYPE-C to HDMI/DP/VGA converter功能,表示該晶片至少具備與外部顯示裝置進行訊號交換溝通之功能,故前開晶片之功能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是以系爭產品1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

USB C-Type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之文義所讀取。

⑶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落入系爭專利3(M498984)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分析:

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USB C-Type連接器的擴充模組,包

含:一USB C-Type連接器公頭,用以連接外部的一主電子裝置;要件編號1B:一訊號處理IC,電性連接該USB C-Type連接

器公頭,對接收的資料與指令進行分類以及格式的轉換;要件編號1C:一集線器IC,電性連接該訊號處理IC,對該

訊號處理IC處理後的資料、指令以及接收的電力進行分配;要件編號1D: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電性連接該集線器IC

,接收該集線器IC分配的資料、指令與電力;其中,該擴充模組藉由該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連接外部的複數擴充電子裝置,藉以該複數擴充電子裝置分別通過該擴充模組與該主電子裝置連接並傳遞資料、指令與電力。

②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9-1第3圖,原審卷三第251頁)可知其包含一USB集線器A(型號:MSI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該USB集線器A具一USB Type-C連接器(公頭),且該USB集線器A另具多個不同的擴充埠用以連接不同的外部擴充裝置,故系爭產品1照片揭露之前開特徵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USB C-Type連接器的擴充模組,包含:一USB C-Type連接器公頭,用以連接外部的一主電子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9-1第4圖、第8圖,原審卷三第259頁、第261頁)可知系爭產品1具一晶片LDR60233SS以及另一晶片GL3510均可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B「訊號處理IC」,前開晶片均與該轉接模組之電路板相連接,亦同時與USB Type-C公頭電性連接,觀之晶片LDR6023SS之規格書(參甲證18-7,原審卷三第161頁)可知該晶片具

USB Type-C PDController功能,可以透明地傳輸USB PD協定中的電源協商資料包,確保外部擴充裝置和電源適配器之間能夠正確地協商充電功率之功能,前開電源協商過程可視為對不同用電需求之擴充裝置提出的電力需求資料進行分類,並依據該分類結果轉換電壓以供該外部擴充顯示裝置使用。觀之晶片GL3510之規格書(參甲證18-8,原審卷三第173頁,甲證19-1第9圖,原審卷三第262頁,如本判決附圖二十四)可知晶片GL3510具一電壓轉換區,該電壓轉換區可將5V電源轉換為3.3V及1.2V透過電源控制邏輯電路(power control logic)供電給外部擴充裝置,前開與外部擴充裝置確認輸出電壓之過程可視為對不同電壓需求之外部擴充裝置提出的電力需求資料進行分類,並依據該分類結果轉換電壓以供該外部擴充裝置使用,故系爭產品1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訊號處理IC,電性連接該USB C-Type連接器公頭,對接收的資料與指令進行分類以及格式的轉換;」之文義所讀取。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參甲證18-8,原審卷三第174頁)可知USB集線器A具一多功能晶片GL3510,該晶片GL3510的集線器功能區可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C「集線器IC」,該集線器功能區可整合複數下游外部擴充連接器之訊號至單一上游連接器,該集線器功能區支援USB3.1資料傳輸協議,該USB3.1資料傳輸協議可透過USB Type-C連接器傳輸至筆記型電腦。晶片GL3510另具一電壓轉換區可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訊號處理IC」之理由,已如前述,前開兩區透過一電源控制邏輯電路於晶片內部電性連接。轉接模組與外部擴充裝置連接時,必須先確認該外部擴充裝置所需之電壓才能再進一步對其所傳輸之資料、指令及電壓進行分配屬直接無歧異所能得知者,故可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C「對該訊號處理IC處理後的資料、指令以及接收的電力進行分配」,是以系爭產品1完全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集線器IC,電性連接該訊號處理IC,對該訊號處理IC處理後的資料、指令以及接收的電力進行分配;」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19-1第10圖,原審卷三第262頁,如本判決附圖二十五)可知系爭產品1具多個擴充連接器,該擴充連接器與USB集線器A之電路板電性連接,該USB集線器A電路板又與晶片GL3510電性連接,晶片GL3510具集線器功能區,該集線器功能區具資料分配與電力分配功能(參甲證19-1第9圖,原審本院卷三第262頁),是以系爭產品1完全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電性連接該集線器IC,接收該集線器IC分配的資料、指令與電力;其中,該擴充模組藉由該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連接外部的複數擴充電子裝置,藉以該複數擴充電子裝置分別通過該擴充模組與該主電子裝置連接並傳遞資料、指令與電力」之文義所讀取。

⑷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未落入系爭專利5請求項1(M514666)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分析(依據被上訴人112年7月4日民

事陳報狀、上訴人112年8月24日民事上訴準備(五)狀解析要件):

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轉換模組,包括:

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要件編號1C’:一USB Type-A連接器,具有複數第一資料

端子與一第一電源端子,該複數第一資料端子分別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部分第二資料端子,該第一電源端子連接該US

B Type-C連接器的複數第二電源端子的其中之一;及要件編號1D’:一配置通道邏輯單元,連接該USB Type-C

連接器的一配置通道端子、一電源與一地線,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主機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地線,並且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電子裝置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電源。

②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21-1第1圖,原審卷三第307頁)可知其具一USB Type-C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

ype C,即集線器A),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轉換模組,包括:」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21-1第3圖,原審卷三第309頁,如本判決附圖二十六所示)可知該USB集線器A具一USB Type-C連接器(公頭)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之文義所讀取。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照片(參甲證21-1第3圖)可知系爭產品1具一U

SB Type-A連接器(母頭),該USB Type-A連接器(母頭)具複數資料端子D+、D-、stdA_SSRX-、stdA_SSRX+、stdA_SSTX+、stdA_SSTX-及電源端子VBUS、GND(參甲證21-1第6圖,原審卷三第311頁,如本判決附圖二十七所示),該資料端子與電源端子與該USB集線器A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電路板又與USB Type-C連接器(公頭)電性連接,故USB Type-A連接器(母頭)與USB Type-C連接器(公頭)電性連接。另依據USB Type-C連接器協會pin腳定義,USB Type-C連接器有24個引腳,引腳Al、B12為二接地端子(GND)、引腳A2、A3、A6、A7、A10、A11、B2、B3、B6、B7、B10、B11為複數資料端子(TX1、TX2、D+、D-、RX1、RX2)、引腳A4、A9、B4、B9為複數電源端子(VBUS)、引腳A5、B5為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系爭產品1係包含一USB集線器A,該產品設計之目的在於增加外部擴充裝置與筆記型電腦之連接可能性與多樣性,其中用以供外部擴充裝置連接的USB Type-A連接器之資料端子與電源端子與用以供筆記型電腦連接的USB Type-C連接器之資料端子與電源端子透過系爭產品之電路板連接後必然存在對應關係,否則訊號之轉接便無法運作,此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直接可無歧異可得知,且已實質隱含於系爭產品1之照片之資訊。故系爭產品1完全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USB Type-A連接器,具有複數第一資料端子與一第一電源端子,該複數第一資料端子分別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部分第二資料端子,該第一電源端子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複數第二電源端子的其中之一;及」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不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1(參甲證21-1第1圖,原審卷三第307頁)照片可知系爭產品包含一筆記型電腦、一具USB Type-C連接器之轉接模組及一電源供應器,其中筆記型電腦可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外部的一主機」,一具USB Type-C連接器(公頭)之轉接模組可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USB Type-C連接器」。系爭產品1照片(參上訴人112年6月2日民事準備(四)狀,本院卷二第175至177頁之圖式)可得知該USB Type-C連接器(公頭)之配置通道端子A5、電源端子A4及地線A1、A12與多功能晶片LDR60233SS連接,故晶片LDR60233SS可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配置通道邏輯單元,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一配置通道端子、一電源與一地線」,然而,觀之上訴人所提系爭產品1諸照片及晶片LDR60233SS規格書,均未見該晶片LDR60233SS如何偵測腳位電平以切換開關將通道端子導向接地或接電源之詳細運作機制,況系爭產品1諸照片亦未揭露任何外部擴充裝置可對應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外部的一電子裝置」,是以系爭產品1無法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配置通道邏輯單元,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一配置通道端子、一電源與一地線,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主機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地線,並且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電子裝置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電源」之文義所讀取。

③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的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1無法被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文義所讀取,已如前述,因此繼續判斷系爭產品1是否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構成均等。觀之上訴人所提系爭產品1諸照片及晶片LDR60233SS規格書,均未見該晶片LDR60233SS如何偵測腳位電平以切換開關將通道端子導向接地或接電源之詳細運作機制,前開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差異係屬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是以系爭產品1不符全要件原則,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④上訴人雖辯稱:系爭產品1其USB集線器A與系爭專利5特徵1

C之比對中,其已補充舉出「該電路單元和Type-C連接器之配置通道端子、電源及地線之連接關係」,如前掲民事上訴準備(四)狀所陳…可證明元件間之(電性)連接關係(參上訴人113年4月26日民事上訴言詞辯論狀第2頁第二之(三)項,見本院卷二第510頁)。惟查甲證21-1、上訴人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庭所用投影片第17至19頁及上訴人民事上訴準備(四)狀(參本院卷二第173至177頁),前開文件內容僅說明系爭產品1之USBType C連接器(公頭)上的配置通道端子電性連接於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之腳位,但並未提出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內部的配置通道邏輯電路之運作機制,觀之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3SS規格書(甲證18-7,參原審卷三第159至170頁)亦未記載有關其配置通道邏輯電路圖,殊難遽認配置通道晶片LDR20233SS內部邏輯電路可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1「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主機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地線,並且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電子裝置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電源」。本件於原審就USB集線器A所為之勘驗(參原審卷六第7至8頁勘驗程序筆錄)係就集線器A之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連接筆記型電腦(外部主機)或手機(外部電子設備)且USB Type A連接器(母頭)連結筆記型電腦(外部主機)或手機(外部電子設備)進行交叉測試,並觀測筆記型電腦與手機之間的充電方向用以作為判斷USB集線器A是否具主機模式或裝置模式。由該勘驗結果可知,不論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與筆記型電腦或手機連接,充電方向均為筆記型電腦向手機充電,此結果縱可解讀為該集線器A可能具有如系爭專利5說明書第【0020】及【0021】段所記載由配置通道邏輯單元內開關切換形成之主機模式或裝置模式,但亦可解讀為USB集線器A具備分析比對筆記型電腦與手機之電池容量或殘餘電量或電池電壓後決定充電方向之功能,由於筆記型電腦之電壓與電容量均較手機高,故均為筆記型電腦向手機充電。可見充電方向並不與USB 集線器A是否具主機模式或裝置模式存在必然因果關係,即便假設充電方向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是否具主機模式或裝置模式存有必然因果關係,然系爭產品1之照片及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規格書均未記載其配置通道邏輯電路,難謂前開主機模式或裝置模式係由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地線或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電源所完成,是以上訴人前開主張並非可採。

⒉系爭產品2:

⑴系爭產品2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B】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分析如前所述。

②就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3-1第3圖,原審卷三第360頁,如本判決附圖二十八所示)可知其為一筆記型電腦(型號:

MSI Prestige 14Evo A11M 209TW)及併同出貨之之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該集線器B具一USB Type C連接器以及一電路板,故該USB集線器B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該電路板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電路板」。上訴人雖主張甲證23-1第3圖之筆記型電腦上的主板可對應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外部主板」,惟前開轉接模組設置之目的係為系爭產品2之筆記型電腦與其他外部擴充裝置連接通信之用,故上訴人將筆記型電腦之主板對應為外部主板之理由顯非可採,然而,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該外部擴充裝置必然具備一外部主板以溝通該裝置之各電子元件,是以可視為實質隱含之一外部主板,該實質隱含之外部主板仍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外部主板」。綜上,系爭產品2可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主板,包括:一電路板;」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3-1第4圖、第5圖,原審卷三第361頁,如本判決附圖二十九所示)可知該USB Type-C連接器電性連接電路板右側,具複數個用以連接筆記型電腦之端子,其中該端子包含複數配置通道端子A5 CC1、B5 CC2,複數電源端子A9 VBUS、A1 GND、B4 VBUS及B12 GND,複數資料端子A2 TX1+、A3 TX1-、A11 RX2+、A10 RX2-、B11 RX1+、B10 RX1-、B2 TX2+及B3TX2-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故系爭產品2可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的一側,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之文義所讀取。

⓷要件編號1c(文義不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3-1第5-1圖【應為第4圖局部放大圖,甲證23-1誤載為第5圖】,原審卷三第362頁)可知系爭產品2之集線器B的電路板上具有一配置通道邏輯單元,其將係配置通道晶片之功能簡化為電路型態。系爭產品2之集線器B不具配置通道晶片,因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及」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不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可知複數導接端子與USB Type-C連接器(公頭)直接電性連接且均位於電路板右側(參甲證23-1第6圖,原審卷三第363頁,如本判決附圖三十所示)。因此,系爭產品2之照片並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USB Type-C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及該配置通道晶片」之文義所讀取。

⓹要件編號1e(文義不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3-1第4圖,原審卷三第361頁)可知該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透過複數導接端子與電路板電性連接,故其所有端子亦與電路板電性連接,另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3-1第5圖,原審卷三第361頁)可知該配置通道邏輯單元與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直接連接,是以未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且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的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的所有端子係與筆記型電腦之主板上對應之連接埠直接連接(參甲證23-1第3圖,原審卷三第360頁),並非通過該導接端子與筆記型電腦連接,亦未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因此,系爭產品2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其中,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該二配置通道端子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配置通道晶片,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之文義所讀取。

③就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1D及1E的均等比對:

⓵系爭產品2無法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1D、1E

之文義所讀取,已如前述,因此繼續判斷系爭產品2是否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1D及1E構成均等。

⓶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均等比對(均等可讀取):

查系爭產品2照片配置通道邏輯單元係將CC Logic簡化為電路型態,不同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C之「配置通道晶片」,惟二者相較,配置通道邏輯單元是將CC Logic簡化為「電路型態」,搭配Rd讓Host端進行判斷裝置是否插入以及是否要對其供電以及資料傳輸,而配置通道晶片是採用「晶片型態」進行判斷,二者採取之方式實質相同,且就執行功能與結果而言,無論配置通道晶片或配置通道邏輯單元,均具有判斷裝置是否插入以及是否要對其供電以及資料傳輸之功能,達到Host端與裝置端相互溝通之結果。

是以二者均以實質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並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2配置通道之邏輯單元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配置通道晶片」實質相同,故均等比對結果相同。

⓷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查上訴人於系爭產品2照片所主張之複數導接端子位於USBType-C連接器(公頭)與延伸線材之間(參甲證23-1第6圖,原審卷三第363頁),前開複數導接端子並未直接與外部擴充裝置之外部主板電性連接,然而,觀之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2頁第【0008】段揭露:該USB Type-C 連接器的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連接一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5頁第【0024】段揭露:如圖3所示…連接器模組1主要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13插接於該主板上,並且與該主板上的一晶片組2、一電力控制晶片22及一系統電源23電性連接。顯然系爭專利1中的複數導接端子係與外部擴充裝置所具之主板直接電性連接,是以上訴人於系爭產品2照片中所主張之導接端子與系爭專利1說明書與圖式所記載之導接端子之連接方式(Way)、導接對

象所具的功能(function)以及其導通後產生結果(result)

均不相同,爰認定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D均等比對結果不相同,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⓸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上訴人雖主張系爭產品2中的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USB Type-C 連接器」,惟查系爭產品2照片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係直接與外部主板電性連接(參甲證23-1第6圖,原審卷三第363頁),並非透過該導接端子與外部主板電性連接。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中的USB Type-C連接器相較,該

USB Type-C連接器係經由複數導接端子連接後再與外部主板連接(參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2頁第【0008】段記載以「該USB Type-C 連接器的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連接一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說明書第5頁第【0024】段記載以「如圖3所示…連接器模組1主要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13插接於該主板上,並且與該主板上的一晶片組2、一電力控制晶片22及一系統電源23電性連接)。是以上訴人所主張系爭產品2之USBType C連接器(公頭)與系爭專利1說明書與圖式所記載之USB Type C連接器與外部主板電性連接方式實質上不相同,爰認定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E均等比對結果不相同,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④上訴人雖辯稱:原審判決已正確認定,系爭產品2 確有落

入系爭專利1至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云云。惟查,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相較,其主要構造與功能大致相同,均具一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與複數擴充連接埠,主要差別之處在於系爭產品2之USB 集線器B之電路板上並不具USB Type C連接器(母頭),上訴人112年11月3日所提上訴準備(六)狀已另主張因於原審疏漏誤植,所以才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上的「USB TypeC連接器(公頭)」比對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USB Type-C連接器」,可見上訴人亦已自認將集線器上的USB Type

C 連接器(公頭)比對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USB Type-C連接器」是錯誤的,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構造大致相同,均具一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本院經審酌後認定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理由已如前述。

⑵系爭產品2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B】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分析如前所述。

②就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可知其為一筆記型電腦(型號:MSI Prestige 14Evo A11M 209TW)及併同出貨之之轉接模組(型號:

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參甲證24-1第1圖、第2圖,原審卷三第406頁)。該筆記型電腦具一主機板,且該主機板上有USB Type-C連接埠(參甲證24-1第7圖、第8圖、第8-1圖,原審卷三第410頁,如本判決附圖三十一),故系爭產品2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包括:一主機板;」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可知該主機板上具有一代碼為SRK04之晶片組,經查該晶片組為Intel I5 1135G7晶片(參甲證24-1第4至6圖,原審卷三第408至409頁如本判決附圖三十二)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晶片組(Chipset),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之文義所讀取。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可知該主機板上有USB Type-C連接埠(參甲證24-1第7圖、第8圖、第8-1圖),該主機板上具有一代碼為SRK04之晶片組已如前述,該USB Type-C連接埠與該主機板電性連接。前開主機板同時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埠以及SRK04晶片組,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複數USBC-Type連接器母頭,設置於該主機板的一輸出/入端,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及」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可知其包含一USB集線器B(參甲證24-1第9圖、第10圖,原審卷三第411頁)。該USB集線器B與筆記型電腦之USB Type-C連接埠電性連接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該USB集線器B具LAN、USB、TF&SD等擴充埠可與外部擴充裝置連接,且具一RTL8153晶片,其具有針對USB與10/100/1000M的乙太網路信號進行轉換處理之功能(參甲證24-1第11圖、第11-1圖、第11-2圖,原審卷三第412頁,如本判決附圖三十三所示),該乙太網路訊號經轉換為USB訊號後可透過USB Type-C連接器(公頭)傳輸至筆記電腦(USB Type-C可兼容傳輸USB3.0、USB3.1訊號),故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是以系爭產品2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之文義所讀取。

⑶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分析如前所述。

②就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5-1第1圖、第1-1圖,原審卷三第472頁)可知其包含一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P190,即集線器B),該USB集線器B具一USB Type-C連接器(公頭),且該USB集線器B另具多個不同的擴充埠用以連接不同的外部擴充裝置,故系爭產品2照片揭露之前開特徵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USB C-Type連接器的擴充模組,包含:一USB C-Type連接器公頭,用以連接外部的一主電子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5-1第4圖、第4-1圖,原審卷三第475頁,如本判決附圖三十四所示)可知系爭產品2具一多功能晶片GL3520可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B「訊號處理IC」,該晶片與該USB集線器B之電路板相連接,亦同時與USB Type-C連接器(公頭)電性連接,觀之晶片GL3520之規格書(參甲證24-3,原審卷三第442頁,如本判決附圖三十五所示)可知晶片GL3520具一電壓轉換區,該電壓轉換區可將5V電源轉換為3.3V透過電源控制邏輯電路(power control logic)供電給外部擴充裝置,前開與外部擴充裝置確認輸出電壓之過程可視為對不同電壓需求之外部擴充裝置提出的電力需求資料進行分類,並依據該分類結果轉換電壓以供該外部擴充裝置使用,故系爭產品2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訊號處理IC,電性連接該USBC-Type連接器公頭,對接收的資料與指令進行分類以及格式的轉換;」之文義所讀取。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5-1,第4圖、第4-1圖,原審卷第475頁)可知USB集線器B具一多功能晶片GL3520,該晶片GL3520的集線器功能區可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C「集線器IC」,該集線器功能區可整合複數下游外部擴充連接器之訊號至單一上游連接器,該集線器功能區支援USB3.1資料傳輸協議,該USB3.1資料傳輸協議可透過USBType-C連接器傳輸至筆記型電腦。晶片GL3520另具一電壓轉換區可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訊號處理IC」之理由,已如前述,前開兩區透過一電源控制邏輯電路於晶片內部電性連接。USB集線器B與外部擴充裝置連接時,必須先確認該外部擴充裝置所需之電壓才能再進一步對其所傳輸之資料、指令及電壓進行分配屬直接無歧異所能得知者,故可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C「對該訊號處理IC處理後的資料、指令以及接收的電力進行分配」,是以系爭產品2完全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集線器IC,電性連接該訊號處理IC,對該訊號處理IC處理後的資料、指令以及接收的電力進行分配;」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4-3,原審卷三第442頁)可知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具多個擴充埠,該擴充埠與USB集線器B之電路板電性連接,該轉接模組電路板又與晶片GL3520集線器功能區電性連接,該集線器功能區具資料分配與電力分配功能,是以系爭產品2完全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電性連接該集線器IC,接收該集線器IC分配的資料、指令與電力;其中,該擴充模組藉由該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連接外部的複數擴充電子裝置,藉以該複數擴充電子裝置分別通過該擴充模組與該主電子裝置連接並傳遞資料、指令與電力」之文義所讀取。

⑷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未落入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分析如前所述。

②就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7-1第1圖、第1-1圖,原審卷四第11頁)可知其具一USB Type-C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P190,即集線器B),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轉換模組,包括:

」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7-1第3圖,原審卷四第13頁,如本判決附圖三十六所示)可知該USB Type-C集線器B具一

USB Type-C連接器(公頭)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1。因此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

SB Type-C連接器;」之文義所讀取。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照片(參甲證27-1第4圖、第4-1圖、第4-2圖、第5圖,原審卷三第14頁)可知系爭產品2具一USB Type-A連接器(母頭),該Type-A連接器(母頭)具複數資料端子D+、D-、stdA_SSRX-、stdA_SSRX+、stdA_SSTX+、stdA_SSTX-及電源端子VBUS、GND(參甲證27-1第6圖,原審卷四第15頁,如本判決附圖三十七所示),該資料端子與電源端子與該USB集線器B電路板電性連接,該USB集線器B電路板又與USB Type-C連接器(公頭)電性連接,故USB Type-A連接器(母頭)與USB Type-C連接器(公頭)電性連接。另依據USB Type-C連接器協會pin腳定義,USB Type-C連接器有24個引腳,引腳Al、B12為二接地端子(GND)、引腳A2、A3、A6、A7、A10、A11、B2、B3、B6、B7、B10、B11為複數資料端子(TX1、TX2、D+、D-、RX1、RX2)、引腳A4、A9、B4、B9為複數電源端子(VBUS)、引腳A5、B5為二配置通道端子(CC1、CC2)。系爭產品2係包含一轉接模組,該產品設計之目的在於增加外部擴充裝置與筆記型電腦之連接可能性與多樣性,其中用以供外部擴充裝置連接的USB Type-A連接器(母頭)之資料端子與電源端子與用以供筆記型電腦連接的USB Type-C連接器之資料端子與電源端子透過系爭產品2之電路板連接後必然存在對應關係,否則訊號之轉接便無法運作,此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直接可無歧異可得知,且已實質隱含於系爭產品2之照片之資訊。故系爭產品2完全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

USB Type-A連接器,具有複數第一資料端子與一第一電源端子,該複數第一資料端子分別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部分第二資料端子,該第一電源端子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複數第二電源端子的其中之一;及」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不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2(參甲證25-1第1圖、第1-1圖,原審卷四第11頁)照片可知系爭產品包含一筆記型電腦、一具USB Type-

C連接器之轉接模組,其中筆記型電腦可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外部的一主機」,一具USB Type-C連接器之轉接模組可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USB Type-C連接器」。然而,觀之上訴人所提系爭產品2諸照片,並未記載如何偵測腳位電平以切換開關將通道端子導向接地或接電源之詳細運作機制,加以系爭產品2諸照片均未揭露任何外部擴充裝置可對應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外部的一電子裝置」,是以系爭產品2無法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配置通道邏輯單元,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一配置通道端子

子、一電源與一地線,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主機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地線,並且於該USB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電子裝置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電源」之文義所讀取。

③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的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2無法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文義所讀取之理由,已如前述,因此繼續判斷系爭產品2是否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構成均等。觀之上訴人所提系爭產品2諸照片均未見如何偵測腳位電平以切換開關將通道端子導向接地或接電源之詳細運作機制,前開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差異係屬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是以系爭產品2不符全要件原則,自不構成均等侵權。④上訴人雖辯稱:在系爭產品2其USB集線器B(後開系爭產

品3亦同,不再贅述)與系爭專利5特徵1C之比對中,上訴人已補充舉出「該電路單元和Type-C連接器之配置通道端子、電源及地線之連接關係」,均如前揭民事上訴準備(四)狀所陳(頁5至8),應可證明元件間之(電性)連接關係(參上訴人113年4月26日民事上訴言詞辯論狀第3頁第三之(二)項,本院卷二第511頁)。惟查甲證21-1、上訴人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庭所用投影片第17至19頁及上訴人民事上訴準備(四)狀(參本院卷二第173至177頁),前開文件內容僅說明系爭產品1之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上的配置通道端子電性連接於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之腳位,但並未提出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內部的配置通道邏輯電路之運作機制,觀之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3SS規格書(甲證18-7,參原審卷三第159至170頁)亦未記載有關其配置通道邏輯電路圖,殊難遽認配置通道晶片LDR20233SS內部邏輯電路可對應系爭專利5請求項1「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主機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地線,並且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電子裝置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電源」。本案於一審就USB集線器B所為之勘驗(參原審卷六第8至9頁勘驗程序筆錄)係就集線器B之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連接筆記型電腦(外部主機)或手機(外部電子設備)且US

B Type A連接器(母頭)連結筆記型電腦(外部主機)或平板(外部電子設備)進行交叉測試,並觀測筆記型電腦、手機或平板之間的充電方向用以作為判斷USB集線器B是否具主機模式或裝置模式。充電方向並不與USB 集線器是否具主機模式或裝置模式存在必然因果關係之理由以如前述,況勘驗結果顯示當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與手機連接且USB Type A(母頭)與筆記型電腦連接時,手機並未充電(參勘驗筆錄第9頁),顯見系爭專利2之USB集線器B無法在主機模式或裝置模式之間切換,加以系爭產品2之照片及配置通道晶片LDR6023SS規格書均未記載其配置通道邏輯電路,難謂前開主機模式或裝置模式係由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地線或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電源所完成,是以上訴人上開辯解顯無可採。⒊系爭產品3:

⑴爭產品3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B】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分析如前所述。

②就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3照片(參甲證29-1第1圖、第2圖、第2-1圖,原審四第71頁)可知其為一筆記型電腦(型號:MSI Summi

t E13 FlipEvo A11MT 032TW)及併同出貨之之(型號:HU

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該USB集線器B具一U

SB Type C連接器(公頭)以及一電路板,故該USB集線器B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該電路板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電路板」(參甲證29-1第4圖,原審卷四第73頁)。上訴人雖主張甲證29-1第3圖(原審卷四第72頁)之筆記型電腦上的主板可對應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外部主板」,惟前開轉接模組設置之目的係為系爭產品3之筆記型電腦與其他外部擴充裝置連接通信之用,故上訴人將筆記型電腦之主板對應為外部主板之理由顯非可採,然而,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該外部擴充裝置必然具備一外部主板以溝通該裝置之各電子元件,是以可視為實質隱含之一外部主板,該實質隱含之外部主板仍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外部主板」。綜上,系爭產品3可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主板,包括:一電路板;」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是以該轉接模組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讀取之理由,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3可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的一側,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之文義所讀取。

⓷要件編號1c、1d、1e(文義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3之USB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是以系爭產品3無法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1D及1E之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③就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1D及1E的均等比對:

系爭產品3之USB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故系爭產品3可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均等讀取但無法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及1E均等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⑵系爭產品3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B】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分析已如前述。②就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3照片(參甲證30-1,原審四第188頁第1圖、第2圖)可知其為一筆記型電腦(型號:MSI Summit E13 F

lip Evo A11MT032TW)及併同出貨之之轉接模組(型號:H

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該筆記型電腦具一主機板,且該主機板上有USB Type-C連接埠(參甲證30-1第7圖、第8圖、第8-1圖,原審卷四第192頁),故系爭產品3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包括:一主機板;」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3照片可知該主機板上具有一代碼為SRK04之晶片組,經查該晶片組為Intel I5 1135G7晶片(參甲證30-1第4至6圖,原審卷四第190至191頁)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晶片組(Chipset),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之文義所讀取。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3照片可知該主機板上有USB Type-C連接埠(參甲證30-1第7圖、第8圖、第8-1圖),該主機板上具有一代碼為SRK04之晶片組,已如前述,該USB Type-C連接埠與該主機板電性連接。前開主機板同時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埠以及SRK04晶片組,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設置於該主機板的一輸出

/入端,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及」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是以該USB集線器B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之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⑶系爭產品3之【USB集線器B】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分析已如前述。

②就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是以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USB C-Type連接器的擴充模組,包含:一USB C-Type連接器公頭,用以連接外部的一主電子裝置」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是以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的一側,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是以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及」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⓸要件編號1d(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是以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電性連接該集線器IC,接收該集線器IC分配的資料、指令與電力;其中,該擴充模組藉由該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連接外部的複數擴充電子裝置,藉以該複數擴充電子裝置分別通過該擴充模組與該主電子裝置連接並傳遞資料、指令與電力」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⑷系爭產品3之【USB集線器B】未落入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分析已如前述。

②就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是以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5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轉換模組,包括:」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是以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是以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USB Type-A連接器,具有複數第一資料端子與一第一電源端子,該複數第一資料端子分別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部分第二資料端子,該第一電源端子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複數第二電源端子的其中之一;及」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⓸要件編號1d’(文義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3之轉接模組(型號:HUB Type-C 7合1 P190,即集線器B)與系爭產品2之USB集線器B相同,是以系爭產品3無法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配置通道邏輯單元,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一配置通道端子、一電源與一地線,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主機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地線,並且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電子裝置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電源」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③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的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3無法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因此繼續判斷系爭產品3是否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構成均等。觀之上訴人所提系爭產品3諸照片均未見如何偵測腳位電平以切換開關將通道端子導向接地或接電源之詳細運作機制,前開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差異係屬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是以系爭產品3不符全要件原則,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⒋系爭產品4:

⑴系爭產品4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分析已如前述。②就系爭產品4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4照片(參甲證35-1第1圖、第2圖、第2-1圖及第3圖,原審卷四第311至312頁)可知系其為一筆記型電腦(型號:MSI GS66 Stealth 10SFS 280TW)及併同出貨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該USB集線器A具一USB Type-C連接器以及一電路板,故該USB集線器A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

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該電路板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電路板」(參甲證35-1第3圖、第7圖,原審卷四第312及316頁);上訴人雖主張甲證35-1第3圖之筆記型電腦上的主板可對應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外部主板」,惟前開轉接模組設置之目的係為系爭產品1之筆記型電腦與其他外部擴充裝置連接通信之用,故上訴人將筆記型電腦之主板對應為外部主板之理由顯非可採,然而,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該外部擴充裝置必然具備一外部主板以溝通該裝置之各電子元件,是以可視為實質隱含之一外部主板,該實質隱含之外部主板仍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外部主板」。綜上,系爭產品4之照片可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4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主板,包括:一電路板」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的一側,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⓷要件編號1c:

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及」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⓸要件編號1d(文義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未被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USB Type-C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及該配置通道晶片」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⓹要件編號1e(文義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③就系爭產品4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及1E的均等比對:

⓵系爭產品4無法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1E之文義

所讀取,已如前述,因此繼續判斷系爭產品4是否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1E構成均等。

⓶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D均等比對結果不相同,理由已如前述,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⓷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E均等比對結果不相同,理由已如前述,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⑵系爭產品4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分析已如前述。

②就系爭產品4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4照片(參甲證36-1,原審卷四第336頁第1圖、第2圖、第2-1圖)可知其為一筆記型電腦(型號:MSI GS66Stealth 10SFS280TW)及併同出貨之之轉接模組(型號:MS

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該筆記型電腦具一主機板,且該主機板上有USB Type-C連接埠(參甲證36-1第9至11圖,原審本院卷四第342頁),故系爭產品4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4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包括:一主機板;」之文義所讀取。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4照片可知該主機板上具有一代碼為SRJAU之晶片組,該晶片組為Intel HM470晶片(參甲證36-1第4至6圖,原審卷四第338至339頁)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

因此,系爭產品4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晶片組(Chipset),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之文義所讀取。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4照片可知該主機板上有USB Type-C連接埠(參甲證36-1第11至13圖,原審卷四第342頁),該主機板上具有一代碼為SRJAU之晶片組,已如前述,該USB Type-C連接埠與該主機板電性連接。前開主機板同時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埠以及SRJAU晶片組,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4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複數U

SB C-Type連接器母頭,設置於該主機板的一輸出/入端,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及」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轉接模組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⑶系爭產品4之【USB集線器A】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就系爭產品4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文義可讀取):系爭產品4之USB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可被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C及1D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⑷系爭產品4之【USB集線器A】未落入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分析已如前述。

②就系爭產品4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可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轉換模組,包括:」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可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可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USB Type-A連接器,具有複數第一資料端子與一第一電源端子,該複數第一資料端子分別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部分第二資料端子,該第一電源端子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複數第二電源端子的其中之一;及」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⓸要件編號1d’(文義不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4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4未被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配置通道邏輯單元,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一配置通道端子、一電源與一地線,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主機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地線,並且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電子裝置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電源」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③就系爭產品4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的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4無法被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文義所讀取之理由,已如前述。因此繼續判斷系爭產品4是否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構成均等。觀之上訴人所提系爭產品4諸照片及晶片LDR60233SS規格書,均未見該晶片LDR60233SS如何偵測腳位電平以切換開關將通道端子導向接地或接電源之詳細運作機制,前開系爭產品4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差異係屬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是以系爭產品4不符全要件原則,自不構成均等侵權。⒌系爭產品5:

⑴系爭產品5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分析已如前述。

②就系爭產品5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5照片(參甲證41-1第1圖、第2圖、第2-1圖及第3圖,原審卷四第473至474頁)可知系其為一筆記型電腦(型號:MSI WS66 10TK485TW)及併同出貨之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該USB集線器A具一USB Type C連接器(公頭)以及一電路板,故該USB集線器A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該電路板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電路板」(參甲證41-1第3圖、第7圖,原審卷四第474圖、第478頁);上訴人雖主張甲證41-1第3圖之筆記型電腦上的主板可對應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外部主板」,惟前開轉接模組設置之目的係為系爭產品1之筆記型電腦與其他外部擴充裝置連接通信之用,故上訴人將筆記型電腦之主板對應為外部主板之理由顯非可採,然而,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該外部擴充裝置必然具備一外部主板以溝通該裝置之各電子元件,是以可視為實質隱含之一外部主板,該實質隱含之外部主板仍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外部主板」。綜上,系爭產品5之照片可完全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5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連接器模組,設置於一外部主板,包括:一電路板」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的一側,並且至少具有二配置通道端子、複數電源端子及複數資料端子;」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配置通道晶片,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及」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⓸要件編號1d(文義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未被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於該電路板上遠離該USB Type-C連接器的另一側,並且通過該電路板電性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及該配置通道晶片」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⓹要件編號1e(文義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複數電源端子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電力控制晶片,該複數資料端子分別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外部主板的一晶片組,該配置通道晶片通過該複數導接端子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並傳輸該二配置通道端子的回饋訊號至該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③就系爭產品5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及1E的均等比對:

⓵系爭產品5無法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1E之文義

所讀取,已如前述,因此繼續判斷系爭產品5是否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1E構成均等。

⓶系爭產品5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D均等比對結果不相同,理由已如前述,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⓷系爭產品5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均等比對結果不相同,理由已如前述,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⑵系爭產品5之【筆記型電腦+USB集線器A】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分析已如前述。

②就系爭產品5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5照片(參甲證42-1,原審卷四第498頁第1圖、第2圖、第2-1圖)可知其為一筆記型電腦(型號:MSIWS66 10TK485TW)及併同出貨之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Type C,即集線器A)。該筆記型電腦具一主機板,且該主機板上有USB Type-C連接埠(參甲證42-1第9至13圖,原審四第504頁),故系爭產品5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5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包括:一主機板;」之文義所讀取。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5照片可知該主機板上具有一代碼為SRJAU之晶片組,經查該晶片組為Intel HM470晶片(參甲證42-1第4至6圖,原審卷四第500至501頁)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5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晶片組(Chipset),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之文義所讀取。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5照片可知該主機板上有USB Type-C連接埠(參甲證42-1第11至13圖,原審卷四第504頁),該主機板上具有一代碼為SRJAU之晶片組,已如前述,該USB Type-C連接埠與該主機板電性連接。前開主機板同時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埠以及SRJAU晶片組,係完全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因此,系爭產品5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複數

USB C-Type連接器母頭,設置於該主機板的一輸出/入端,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及」之文義所讀取。

⓸要件編號1d(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轉接模組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⑶系爭產品5之【USB集線器A】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就系爭產品5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文義可讀取):系爭產品5之USB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可被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 1C及1D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⑷系爭產品5之【USB集線器A】未落入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分析已如前述。

②就系爭產品5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⓵要件編號1a’(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可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USB Type-C轉換模組,包括:」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⓶要件編號1b’(文義可讀取):

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可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USB Type-C連接器;」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⓷要件編號1c’(文義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可為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USB Type-A連接器,具有複數第一資料端子與一第一電源端子,該複數第一資料端子分別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部分第二資料端子,該第一電源端子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複數第二電源端子的其中之一;及」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⓸要件編號1d’(文義不可讀取):

依系爭產品5之轉接模組(型號:MSI P210 9in1 Type C,即集線器A)與系爭產品1之USB集線器A完全相同,是以系爭產品5未被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配置通道邏輯單元,連接該USB Type-C連接器的一配置通道端子、一電源與一地線,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主機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地線,並且於該USB Type-C連接器連接外部的一電子裝置時導通該配置通道端子與該電源」文義所讀取,理由已如前述。

③就系爭產品5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的均等比對(均等不可讀取):

系爭產品5無法被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文義所讀取之理由,已如前述。因此繼續判斷系爭產品5是否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構成均等。觀之上訴人所提系爭產品5諸照片及晶片LDR60233SS規格書,均未見該晶片LDR60233SS如何偵測腳位電平以切換開關將通道端子導向接地或接電源之詳細運作機制,前開系爭產品5與系爭專利5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差異係屬系爭專利5請求項1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是以系爭產品5不符全要件原則,自不構成均等侵權。

㈥雖系爭產品1至5落入系爭專利2、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有如

上述,惟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甲證47所列之與系爭產品1至5屬於相同系列的其他產品亦落入系爭專利2、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⒈上訴人主張:然因該等證據並非市面上全得輕易購得,且縱

購得全部留存勘驗亦將消耗大量司法資源,是以該等證據具有明顯之偏在性,完全由上訴人負責舉證並不公允,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應轉置舉證責任,命被上訴人提出甲證47所列產品型號所採用之主機板或晶片組(參上訴人112年3月1日民事準備(二)狀,本院卷一第370頁),是以上訴人並未進一步提出關於甲證47中所列除系爭產品之外的其他型號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專利侵權比對說明。

⒉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意旨:受訴法院

於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即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待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與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進而為事實之認定並予判決,以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實現裁判公正之目的。若依個案情形,由原負舉證責任之一造舉證,尚無困難,而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自應仍適用該本文之規定,以定其舉證責任,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與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進而為事實之認定並予判決,以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實現裁判公正之目的。

若依個案情形,由原負舉證責任之一造舉證,尚無困難,而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自應仍適用該本文之規定。查甲證47所列產品均為公開販售之商品,自能於各種可能的購物平台購得,難謂證據偏在於被上訴人以致上訴人有蒐證困難,況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上訴人登記資本額達25,000,00

0元(如本院卷一第143至145頁經濟部商工登記示公示資料查詢所示),故上訴人顯無財力不足以支應蒐證之情形,是以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尚無困難且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之規定,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⒊綜上,因上訴人並未舉證甲證47中除系爭產品之外的其他型號

產品侵害系爭專利專利權,是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甲證47所列之與系爭產品1至5屬於相同系列的其他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文義或均等範圍。㈦乙證12-1、乙證12-2及乙證1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分析已如前述。

⒉乙證12-1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技術特徵之比對:

⑴依乙證12-1第4頁第2段及圖式2揭露(參原審卷二第358頁、

第372頁),其中圖式2所繪示為設置於習用電腦系統10中之主機板示意圖。主機板20包含有中央處理器(CPU)202、北橋晶片(NB)204、南橋晶片(SB)206、兩個USB埠連接器210、二個USB埠126、128。又南橋晶片206可提供4組USB信號,而二組USB信號直接傳遞至二個USB埠126、128,另二組USB信號則可經由兩個USB埠連接器210傳遞至主機板20以外的其他USB埠。其中USB埠可以比對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通用介面」;電腦系統10可對應為請求項1之「電腦結構」;主機板20可對應為請求項1之「主機板」;北橋晶片204或南橋晶片206可對應為請求項1之「晶片組」。故乙證12-1已經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一種具有通用介面的電腦結構,包括:一主機板;一晶片組,電性連接於該主機板上」之技術特徵。

⑵又乙證12-1的二個USB埠126、128,其中南橋晶片206可提

供4組USB信號,而二組USB信號直接傳遞至二個USB埠126、128,另二組USB信號則可經由兩個USB埠連接器210傳遞至主機板20。其中二個USB埠126、128可對應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複數連接器母頭」,該二個USB埠通過南北橋晶片與主機板20連接,故乙證12-1已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設置於該主機板的一輸出/入端,並藉由該主機板電性連接該晶片組」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12-1並未揭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及「

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USB C-Type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USB C-Type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之技術特徵,此為乙證12-1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主要差異特徵。

⑷乙證12-3第14頁第4段揭露(參原審卷二第421頁)一實施例之

電子系統,其中轉接器800使得具有配件連接器22之配件20能夠與具有主機連接器34之主機器件30通信」。乙證12-3第15頁第1段揭露(參原審卷二第422頁)轉接器800可包括轉換電路820及/或鑑認電路810,以使得配件20能夠與主機器件30通信,及使得主機器件30能夠與配件20通信,轉換電路820可將在配件20與主機器件30之間傳輸之通信信號及電力轉換成配件20及主機器件30中之每一者可處理及藉以操作的信號及電力。在一實施例中,轉換電路820包括通信資料轉換器8

23、媒體資料轉換器825及電力轉換器840。其中轉接器800可對應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一轉接模組,連接該複數連接器母頭的其中之一」;配件20可對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擴充設備」;轉接器800可包括轉換電路820及/或鑑認電路810,以使得配件20能夠與主機器件30通信,故乙證12-3已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該轉接模組接收外部的一擴充設備傳輸的一第一訊號、資料或指令並轉換為符合介面之格式後,通過連接的該連接器母頭傳送至該主機板」之技術特徵。

⒊乙證12-1、12-3均未揭露「連接器母頭為USB C-Type」或「轉

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惟乙證12-2說明書第000

4、0005段揭露:為了更加普及USB在不同裝置供電上的應用,並提供攜帶方便及更輕薄的多媒體電子產品,同時減少因USB插入方向或接線方向錯誤而發生無法傳輸之情況,全新的通用序列匯流排Type-C便應運而生……USB Type-C介面將支援各種設備的全新超薄設計,從手機、平板電腦、二合一產品、筆記型電腦到桌上型電腦以及其他眾多更具體用途的設備。這項採用業界新標準的薄型介面可以傳輸資料、電力和視訊,將成為人們組合各種設備傳輸所需的唯一介面。乙證12-2已經揭露電子產品之連接器母頭全面使用通用USB Type-C規格,可對應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連接器母頭為USB C-Type規格」及「轉換為符合USB C-Type介面之格式」。承上,乙證12-2及乙證12-3已揭露前開乙證12-1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⒋乙證12-1揭露一種具USB介面的電腦結構,乙證12-3揭露一種U

SB介面的轉接器,乙證12-2揭露一種USB Type-C介面連接器,三者均屬以USB介面傳輸資料之技術領域,具技術領域關聯性。又乙證12-1第4頁第4至10行及第5頁第2至11行揭露:南橋晶片206可提供4組USB信號,而二組USB信號直接傳遞至二個USB埠126、128,而另二組USB信號則可經由兩個USB埠連接器210傳遞至主機板20以外的其他USB埠……USB資料傳輸速度不斷改進。USB 1.1的最大傳輸速度為12Mbps(百萬位元/秒);USB

2.0的最大傳輸速度為480Mbps。近期推出的USB3.0更提升到4.8Gbps(十億位元/秒)……」,其中 USB埠106或108透過USB埠連接器210以及主機板佈線232轉接後與南僑晶片的USB3.0通道連接以獲取該連接埠原本不具備的資料傳輸速度,故乙證12-1已教示或建議 USB埠之規格呈不斷演進,有使用不同規格傳輸介面的需求且可用轉接方式連結該不同規格傳輸介面。乙證12-3揭露主機器件30透過轉接器800與配件20連接,達成不同規格介面之連接(參乙證12-3說明書第14頁第14行至第15頁第5行,見原審卷二第421至422頁)。乙證12-2揭露USB Type-C為USB連接器演進的一種新介面且可廣泛用於桌上電腦、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設備(參乙證12-2說明書第【0004】至【0005】段,見原審卷二第381至382頁)。乙證12-1已明確記載組合12-3及12-2之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組合乙證12-1、乙證12-3及乙證12-2之技術內容以完成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12-1、乙證12-3及乙證12-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⒌上訴人雖辯稱以:本件原審雖認定乙證12-1已揭露前揭要件1A

、1B、1C之技術特徵…然而原審並無提出明確理由說明結合動機為何,僅率爾列出前揭專利審查基準之關鍵字以泛稱…實難謂無率斷云云(參上訴人112年3月1日民事準備(二)狀,本院卷一第347至348頁);乙證12-3為美國蘋果公司申請之專利,其產品之連接器從來不使用一般USB連接器標準結構,已為公知顯著之事實;乙證12-3完全不涉及任何一種USB連接器之技術。

自乙證12-3之圖3所示,亦可輕易發見所使用之連接器結構與U

SB C-Type之差異…原審認乙證12-1、12-2、12-3均使用於連接USB裝置,已屬無稽云云(參上訴人112年3月1日民事準備(二)狀,本院卷一第349頁)。經查乙證12-3說明書第4頁第2段揭露略以「本發明之一特定實施例係關於一種轉接器,該轉接器包括一配件介面連接器,該配件介面連接器包括具有多達30個接針/接點且大體上與由Apple Inc.製造的產品(諸如,iPod®、iPad®或iPhone®器件家族)相容之一插座連接器。在一特定實施例中,一轉接器之主機介面連接器可具有在4個與16個之間的接點,該等接點可包括:經指定用於使用諸如通用串列匯流排(USB)通信協定之通信協定來傳輸資料的一第一對資料接點」。綜上,難謂蘋果公司之產品之連接器從來不使用一般USB連接器標準結構,且乙證12-1、12-3及12-2技述內容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比對與組合動機已俱如前述,是以上訴人前開辯稱理由顯非可採。

㈧乙證13-1及乙證1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分析已如前述。

⒉乙證13-1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技術特徵之比對:

⑴乙證13-1說明書第【0003】段揭露(參原審卷二第480至481

頁)在USB2.0協定中,USB2.0的集線器(HUB)可相容於USB

1.0的裝置。圖式1係顯示包含USB2.0的集線器和USB3.0的集線器之USB3.0系統示意圖……使USB1.0裝置109能轉譯成USB

2.0的裝置,以便與主機107之間使用USB2.0協定進行資料傳輸。其中集線器101使USB1.0的裝置109及USB2.0的裝置111與主機107進行資料傳輸,雖然乙證13-1並未特別揭露USB2.0集線器101與主機107之間以公頭之連接器相連,惟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USB2.0集線器101與主機107之間可以公頭連接器相連屬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故該實質隱含之具公頭連接器的USB2.0集線器101可對應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一種具有USB連接器的擴充模組,包含:一連接器公頭」,此外,主機107可對應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外部的一主電子裝置」。故乙證13-1已揭露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一種具有USB連接器的擴充模組,包含:一USB連接器,用以連接外部的一主電子裝置」之技術特徵。

⑵又乙證13-1第【0003】段揭露在圖式1中,USB3.0集線器105

中並未包含類似於USB2.0事務轉譯器103的事務轉譯器…需要一種可以將USB2.0裝置轉譯為USB3.0裝置進行資料傳輸的系統與方法。乙證13-1說明書第【0008】段揭露(參原審卷二第483至484頁)第2圖顯示根據本發明一實施例所述之USB

3.0事務轉譯器的架構圖……USB3.0事務轉譯器20包括USB2.0控制電路201、微控制單元205、USB3.0轉譯電路209和USB

3.0控制電路203。USB2.0控制電路201耦接於USB3.0事務轉譯器20外部的USB2.0裝置211,用以量測USB2.0裝置211的資料傳輸速度、解碼USB2.0裝置211所發出的USB2.0格式的資料以及負責USB3.0轉譯電路209與USB2.0裝置211之間的資料傳輸等。其中乙證13-1第【0003】已揭露需要一種可以將USB2.0裝置轉譯為USB3.0裝置進行資料傳輸的系統與方法。可得知將乙證13-1圖式2具USB2.0控制電路之USB3.0事務轉譯器20取代圖式1之USB3.0集線器105係屬乙證13-1說明書明確教示之內容。此外,乙證13-1圖式2揭露USB2.0控制電路201與主機207連結(透過乙證13-1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實質隱含之連接器公頭),故前開USB2.0控制電路201可對應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一訊號處理IC,電性連接該USB連接器」。該USB2.0控制電路能夠量測USB2.0裝置211資料傳輸速度並解碼USB2.0裝置211發出的USB2.0格式的資料以及負責USB3.0轉譯電路209與USB2.0裝置211之間的資料傳輸功能,其中量測USB2.0裝置211資料傳輸速度之功能涉及將不同傳輸速度設備分類,而解碼功能涉及將解碼前的格式與解碼後的格式之間的格式轉換,可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對接收的資料與指令進行分類以及格式的轉換」。故該USB2.0控制電路201可對應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一訊號處理IC,電性連接該US

B C-Type連接器公頭,對接收的資料與指令進行分類以及格式的轉換」。

⑶乙證13-1說明書第【0008】段揭露(參原審卷二第483至484

頁)USB3.0轉譯電路209耦接於USB2.0控制電路201,用以進行協定轉譯,即將需要轉譯為USB3.0格式之USB2.0格式的資料進行轉譯,將需要轉譯為USB2.0格式之USB3.0格式的資料進行轉譯,以及暫存需要轉譯的資料等。微控制單元205耦接於USB2.0控制電路201、USB3.0轉譯電路209和USB3.0控制電路203,用以控制各模組之間的資料傳輸……USB3.0控制電路203耦接於USB3.0轉譯電路209,用以進行USB3.0裝置的枚舉流程(emulation flow)以確認有正確的USB3.0裝置的連接。其中USB3.0轉譯電路209及USB3.0控制電路203均與USB2.0控制電路201電性連接,且該USB3.0轉譯電路209可將USB2.0格式與USB3.0格式之間的協定轉譯及暫存資料,該USB

3.0控制電路203可進行USB3.0裝置的枚舉流程以確定USB3.0裝置是否正確連接,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當知其中USB3.0枚舉流程實質隱含外部USB裝置之電力與位址分配,故USB3.0轉譯電路209以及USB3.0控制電路203可對應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一集線器IC,電性連接該訊號處理IC,對該訊號處理IC處理後的資料、指令以及接收的電力進行分配」。⑷乙證13-1說明書第【0003】段揭露在USB2.0協定中,USB2.0

的集線器(HUB)可相容於USB1.0的裝置。圖式1係顯示包含USB2.0的集線器和USB3.0的集線器之USB3.0系統示意圖……使USB1.0裝置109能轉譯成USB2.0的裝置,以便與主機107之間使用USB2.0協定進行資料傳輸……在圖式1中,USB3.0集線器105中並未包含類似於USB2.0事務轉譯器103的事務轉譯器…需要一種可以將USB2.0裝置轉譯為USB3.0裝置進行資料傳輸的系統與方法。乙證13-1說明書第【0008】段揭露(參原審卷二第483至484頁)第2圖顯示根據本發明一實施例所述之USB3.0事務轉譯器的架構圖……USB3.0事務轉譯器20包括USB2.0控制電路201、微控制單元205、USB3.0轉譯電路209和USB3.0控制電路203……USB3.0控制電路203耦接於USB3.0轉譯電路209,用以進行USB3.0裝置的枚舉流程(emulation

flow)以確認有正確的USB3.0裝置的連接。其中乙證13-1第【0003】已揭露需要一種可以將USB2.0裝置轉譯為USB3.0裝置進行資料傳輸的系統與方法。可得知將乙證13-1圖式2具USB2.0控制電路之USB3.0事務轉譯器20取代圖式1之USB3.0集線器105係屬乙證13-1說明書明確教示之內容。此外,圖式1揭露多個USB外接裝置109、111及113可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複數擴充電子裝置」,且USB該外接裝置與集線器101或105連接,該集線器105可以圖式2之USB3.0轉譯器20取代,該USB轉譯器20包含USB3.0控制電路以及USB3.0轉譯電路可對應為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集線器IC」,是以該USB外接裝置與集線器IC電性連接,又乙證13-1雖然未直接揭露USB外接裝置與USB集線器之間以擴充連接器連接,惟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USB外接裝置與USB集線器之間可以擴充連接器連接屬實質隱含之內容,該USB3.0控制電路203執行一枚舉流程,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USB枚舉流程包含對USB外接裝置電力和位址之分配屬習知通常知識,故乙證13-1揭露之前開技術內容可完整對應系爭專利3請求項1「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電性連接該集線器IC,接收該集線器IC分配的資料、指令與電力;其中,該擴充模組藉由該複數擴充連接器分別連接外部的複數擴充電子裝置,藉以該複數擴充電子裝置分別通過該擴充模組與該主電子裝置連接並傳遞資料、指令與電力」之技術特徵。

⑸承上,乙證13-1並未揭露連接器為「USB C-Type」規格,此為乙證13-1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主要差異技術特徵。

⒊乙證11-2係USB Type-C規格書,其第49頁揭露(參原審卷二第2

21頁):USB Type-C連接器的24隻引腳的基礎配置及說明,其中A5和B5(CC1和CC2)引腳為配置通道端子,A4、A9、B4、B9引腳為電源端子。乙證11-2第49頁又揭露USB Type-C引腳中使用的USB 3.1、2.0信號組。乙證11-2第104頁之圖4-3揭露:「US

B chipset(USB晶片組)」、「CC logic and Vconn switch(CC邏輯開關)」及「4 possible active SS channel routes(4條可能的主動SS通道路由)」並揭露了USB Type-C的端口數據總線路由的邏輯模型。乙證11-2第104、105頁揭露之說明內容(參原審卷二第276至277頁):CC1和CC2引腳係用於建立和管理DFP(數據下行傳輸埠)及UFP(數據上行傳輸埠)的連接,為了建立從DFP到UFP的USB資料的正確傳輸,通過檢測連接器上的CC引腳(CC1和CC2),DFP能夠確定哪些SuperSpeed USB信號將用於連接,並且DFP可以使用它來控制用於路由Super Speed USB信號對(signal pairs)的功能開關。由上述內容可知,乙證11-2已揭露通道配置晶片(CC logic switch)耦接於USB晶片組(U

SB chipset),且通道配置晶片(CC logic switch)接收USB Type-C連接器CC引腳的狀態信號並將其對應資訊回饋至晶片組,以進行USB Type-C介面的判斷,即相當於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USB C-Type」連接器,是以乙證11-2已揭露前開乙證13-1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的主要差異技術特徵。

⒋乙證13-1揭露一種USB連接器的擴充模組,乙證11-2為USB Typ

e-C規格書,兩者均屬USB裝置之技術領域,具技術領域具關聯性。且乙證13-1已揭露複數USB外部擴充裝置透過連接器與擴充模組連接後再與主機連接,其中擴充模組具不同USB介面之轉譯及電力分配功能,該轉譯功能涉及不同USB介面的判斷,乙證11-2揭露USB Type-C規格書證明在系爭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USB Tpye-C的各種接腳定義與應用已屬習知通常知識,且乙證11-2揭露利用通道配置晶片(CC logic switch)偵測

USB Type-C連接器CC引腳,不僅可進行USB Type-C介面判斷,亦可進行傳統USB介面的判斷,故乙證13-1與11-2之技術內容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組合乙證13-1與乙證11-2之技術內容以完成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13-1及乙證1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⒌上訴人雖辯稱以:乙證13-1之USB2.0控制電路201、USB3.0轉

譯電路209及USB3.0控制電路203等,不能對應於要件1B之「訊號處理IC」與要件1C之「集線器IC」云云(參上訴人112年3月1日民事準備(二)狀,本院卷一第351至359頁);乙證13-1[0011]至[0015]段提到USB2.0控制電路201具體實施架構中…時序控制電路309位在USB2.0串列連接引擎界面309內,編程封包傳輸的時序間隔(參112年3月6日上訴人投影片,本院卷二第66頁);系爭專利3實施例…訊號處理IC(13)耦接USB C-Type連接器公頭(12)與擴充連接器(15),並雙向傳送資料、指令與電力,包含非USB連接器訊號的分類以及格式的轉換;乙證13-1完全沒有提到非USB連接器云云(參112年3月6日上訴人投影片,本院卷二第67頁)。但查乙證13-1已揭露功能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相當之集線器,其差異之處僅在時序控制電路309設置之位置不同,該時序控制電路309之功能在於分配多個不同外接USB裝置的資料、指令或電力之傳輸時序,不論設置在何處對集線器之功能均無影響,甚至可以獨立於訊號處理IC之外設置,此外,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專利3說明書提及一擴充模組可處理的資料包含非USB連接器訊號的分類以及格式的轉換而乙證13-1所揭露之集線器並不具備處理非USB連接器訊號的能力,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並未具「非USB連接器訊號」之特徵,故不得以該特徵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又乙證13-1、11-2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比對與組合動機已俱如前述,是以上訴人前開所辯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至5未落入系爭專利1、5之文義或均等範圍,未侵害系爭專利1、5,雖系爭產品1至5落入系爭專利

2、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惟乙證12-1、乙證12-2及乙證1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且乙證13-1及乙證1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此系爭專利2、3具撤銷事由,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專利權,是以,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所持理由與本院雖有部分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請求判決如上訴聲明第二、三項,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又上訴人既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及請求被上訴人防止、排除侵害,本件即無另為中間判決之必要,爰為終局判決,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