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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專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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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盈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申請權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申請權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