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原 告 鹵豆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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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盈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申請權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