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被 上訴 人 林璟棠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上訴人共請求移轉或確認共有2個專利,每1專利以165萬元計算),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柒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