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植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黃莉婷律師被 上訴 人 洪宗熙
王茂勇曾俊雄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複 代理 人 袁瑋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