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河洛遊戲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徐昌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廖純誼律師杜孟真律師複 代理 人 黃世瑋律師被 上訴 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呂紹凡律師江嘉瑜律師林欣儀律師李貞儀律師呂思賢律師謝騏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