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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著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諾客網科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諾客網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亭潔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複 代理 人 張家琦律師被 上訴 人 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盈嫺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李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改定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日期: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