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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民著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哈迪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書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益誠即數位小兔攝影週邊器材行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