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原 告 潘利亞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被 告 劉夢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為址設於○○市○○區○○○街0號Lia紋繡學院之負責人,於民
國108年9月起至109年6月間,陸續由員工吳秋文協助拍攝教學、宣傳影片6組,並上傳至原告經營之社群軟體FACEBOOK(拍攝時間、上傳時間、影片內容、檔名如附表一,下稱系爭影片),依原告與吳秋文間著作權歸屬同意書及著作權法規定,原告為系爭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
㈡被告於108年8月1日起在Lia紋繡學院擔任紋繡師,復於109年
2月間,兩造改約定為承攬關係,由被告為原告完成店內紋繡服務後,原告按該費用比例抽成。被告即於109年3月2日至6月18日期間,將系爭影片陸續上傳至其經營之社群軟體FACEBOOK「Allie紋繡美學-夢凡」粉絲專頁(上傳時間、內容如附表二)。嗣兩造於109年9月23日終止承攬關係,被告竟基於不正當競爭目的及誤導消費者其經營之Allie紋繡美學工作室與Lia紋繡學苑間存有合作或隸屬關係之意圖,繼續使用系爭影片為行銷宣傳,原告即於110年1月25日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與被告,請其於函到3日內將系爭影片刪除,並不得再為使用,該律師函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被告,然被告遲至同年2月9日始將上開粉絲專頁中系爭影片刪除完畢,是被告於110年1月27日起至110年2月9日期間於上開粉絲專頁上使用系爭影片之行為,即屬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就系爭影片之公開傳輸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損害賠償。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於108年8月1日起在Lia紋繡學院擔任紋繡師,109年2月
間兩造改約定為承攬關係,在此期間,原告要求被告申辦經營FACEBOOK個人粉絲專頁即「Allie紋繡美學-夢凡」,將系爭影片中部分影片續為剪輯並加入原告的畫面後,再將系爭影片全部上傳至被告粉絲專頁為原告Lia紋繡學院進行廣告宣傳,是被告上傳系爭影片至粉絲專頁「Allie紋繡美學-夢凡」係經原告要求與同意。嗣於109年9月23日,兩造雖終止承攬關係,被告並於110年1月27日收受原告律師函,然兩造並無約定承攬關係終止後,系爭影片應如何處理,且被告非法律專業人士,對於亦屬被告工作經驗及記錄之系爭影片,是否經原告要求即應刪除實有疑問,又原告律師函並無指明特定標的,被告除為釐清攸關自身工作權益外,亦須檢索並釐清原告律師函所指標的為何,而當時適逢農曆年前2週,為美容美髮業最忙碌期間,被告因此花費約12日釐清上述事項,應屬正常。再者,「Allie紋繡美學-夢凡」粉絲專頁內關於Lia紋繡學院圖片及地圖連結部分,係原告當時為宣傳其Lia紋繡學院而請廠商所設置,原告於兩造結束承攬契約後,未請廠商移除,而被告不具有資訊工程專業,實不知能否自行更動,更無移除之能力,故被告非基於不正競爭目的使用系爭影片,亦無誤導消費者之意圖,實不具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另系爭影片每集拍攝時間未達20小時,其剪輯工作亦係由被告、美編或助理人員使用手機免費軟體所完成,原告並無支付被告、美編或助理人員相關費用,故原告主張系爭影片製作成本約12萬4,200元亦不合理。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院整理並補充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27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㈠兩造不爭執事項:⒈被告於108年8月1日起任職於原告經營之Lia紋繡學院擔任紋
繡師,於109年2月間兩造改約定為承攬關係,即被告為原告完成店內紋繡服務後,由原告按該費用比例抽成。
⒉原告於108年9月起至109年6月間,陸續由員工吳秋文協助拍
攝系爭影片,並上傳至原告經營之社群軟體FACEBOOK。被告於109年3月2日至109年6月18日期間將系爭影片陸續上傳至被告經營之社群軟體FACEBOOK「Allie紋繡美學-夢凡」粉絲專頁(上傳時間、內容如附表二)。
⒊兩造於109年9月23日終止合作承攬關係。原告於110年1月25
日委託律師寄發律師函與被告,請其於函到3日內將原告所有系爭影片刪除,不得再為使用等語,被告於110年1月27日收受該律師函,於110年2月9日於上開粉絲專頁刪除系爭影片完畢。
㈡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月27日起至110年2月9日期間,於前開粉絲專頁上使用系爭影片之行為,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就系爭影片之公開傳輸權,致其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如有,金額應為何?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攝影著作,與圖形、美術、視聽等著作,同屬具有藝術性
或美感性之著作,係指以固定影像表現思想、感情之著作,其表現方式包含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5款規定),系爭影片係由原告委請員工吳秋文協助拍攝其所經營之Lia紋繡學院之教學、宣傳霧眉等眉型美容及相關課程,並於拍攝後予以剪輯、上傳至原告網站,該等影片拍攝角度、人物姿態、光線、動作搭配行為等,均經過拍攝者一定之安排及巧思,足以表現創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符合著作權法「創作性」之要求,且非抄襲他人而來,亦具有「原始性」,是系爭影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先予敘明。又依原告所提出吳秋文簽署之著作權歸屬同意書所載(見本院卷第31頁),其上明文記載「本人(即吳秋文)任職是Lia紋繡學苑擔任美編一職,本人於任職期間拍攝、製作的一系列教學及介紹影片,絕無抄襲、摘錄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本人同意於任職期間拍攝、製作的一系列教學及介紹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是Lia紋繡學苑即潘利亞享有,著作人格權歸屬本人,但本人同意不對是Lia紋繡學苑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Lia紋繡學苑即潘利亞得永久編輯將該系列教學及介紹影片製作影音光碟,並於網路、平面媒體或其他器材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語,是依上開約定內容,系爭影片之著作財產權約定歸屬於原告所有乙節,堪可認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月27日起至110年2月9日期間,於其經
營之社群軟體FACEBOOK「Allie紋繡美學-夢凡」粉絲專頁上使用系爭影片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就系爭影片之公開傳輸權,致其受有損害等情,被告固不否認其於110年1月27日收受原告律師函,於110年2月9日於上開粉絲專頁刪除系爭影片完畢之事實,然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侵權行為要件中之加害行為雖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惟如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須以行為人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或自己危險之前行為,或公序良俗負有積極作為之義務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兩造雖於109年9月23日終止合作承攬關係,然原告係
於110年1月15日始寄發律師函與被告,於主旨、說明欄分別記載:「為代理本所當事人Lia紋繡教育學苑函達 台端,請於文到3日内為說明内之作為,敬請 慎重辦理。」、「……二、茲據本所當事人來所委稱『台端未經過本司之同意,擅自使用本司所有之圖片、影片或其他與本司有連結之資訊外,並於網路社群平台上發布有關本司的不實謠言或指控,已造成消費者混淆並損及本司之權益與名譽。台端應於函到3日内將本司所有之圖片、影音、或與本司相關之資訊等全數刪除,例如(包含但不限):於109年9月前放置於Facebook社群平台上與本司有關之場所照片、作品圖片及影音(尤其涉及到本司之場所、設備、器具或顧客部分)、放置LINE平台上之大頭貼相片等,且日後亦不得再使用,並於適當處所刊登道歉啟事,倘仍無相關作為,本司將提出相關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以捍衛本司權益。』」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且觀諸律師函全文內容,並未具體明確標示原告要求刪除之影片名稱、日期、內容為何,衡以附表二所示上傳時間、內容,該等影片上傳時間橫跨7個月之期間,距離被告於110年1月27日收受上開律師函約為5月至10月之久,是被告確需相當時日逐一清查原告前述所稱影片內容,又原告自承兩造間契約並未明文約定當初授權使用之影片,於兩造解除契約後是否需立即下架乙事,此觀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075號不起訴處分書自明(見本院卷第77頁),則兩造於承攬法律關係期間既未約定被告於前述粉絲專頁使用系爭影片之期間,亦未約定日後如承攬法律關係終止後,被告應如何處理系爭影片及期限為何,自難認被告對原告有於3日內刪除系爭影片之義務。再審酌被告為紋繡師之美容相關行業,對於系爭影片之權利歸屬、被告使用系爭影片之合法性等法律專業知識內容實難於短時間內確認釐清,則原告於律師函表明給予其3日刪除影片期間,該期間亦非屬合理,復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上網尋求免費法律諮詢之網頁內容(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1頁),益徵被告確實因質疑原告律師函請求其於前述粉絲專頁刪除影片合法性、被告是否違反著作權等事項而為諮詢,即難認被告有怠於刪除系爭影片之故意或過失。至原告雖以被告所提法律諮詢之發文及網友回應內容,而認被告早已知悉原告所指受侵害之系爭影片為何及其涉及違法之可能云云,然觀諸前揭網頁資料,並無被告具體指陳系爭影片名稱、上傳時間等相關內容,更無從單憑網友回應內容即認被告主觀上知悉系爭影片著作權之歸屬與其是否有違反著作權之情事,是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有理。
⒊綜上所述,被告對原告並無3日內刪除其於社群軟體FACEBOOK
「Allie紋繡美學-夢凡」粉絲專頁上系爭影片之義務,且被告於110年1月27日起至110年2月9日共14日釐清原告訴求是否合法及逐一清查影片內容,與常情並無相違,亦無顯不適宜之處,自不具有主觀上於上開期間使用系爭影片之故意或過失,而未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則原告主張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請求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附表一:
編號 拍攝時間(民國) 上傳時間 (民國) 影片內容 檔名 1 109年6月15日 109年6月15日 仙韻霧眉專班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2 108年11月4日 108年11月4日 線條眉專班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3 108年10月14日 108年10月14日 仙韻霧眉專班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4 108年10月8日 108年10月8日 仙韻霧眉專班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5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9日 仙韻霧眉專班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6 108年9月9日 108年9月9日 BABY唇專班 00-0000000-0 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 上傳時間(民國) 影片內容 1 109年9月7日 仙韻霧眉專班 2 109年9月12日 仙韻霧眉專班 3 109年9月8日 仙韻霧眉專班 4 109年6月11日 仙韻霧眉專班 5 109年6月16日 仙韻霧眉專班 6 109年3月2日 BABY唇專班 7 109年3月3日 BABY唇專班 8 109年3月10日 BABY唇專班 9 109年3月12日 BABY唇專班 10 109年3月26日 成交眉型設計課 11 109年3月27日 成交眉型設計課 12 109年4月6日 線條眉專班 13 109年4月7日 線條眉專班 14 109年4月14日 線條眉專班 15 109年4月16日 線條眉專班 16 109年5月26日 改眉課 17 109年6月8日 仙韻霧眉專班 18 109年6月9日 仙韻霧眉專班 19 109年6月18日 仙韻霧眉專班 20 109年8月10日 學苑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