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民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吳○○相 對 人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元為相對人○○○○○○○有限公司、張○○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有限公司、張○○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相對人○○○○○○○有限公司、張○○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係經國內會員專屬授權,並受國外音
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專屬授權,於我國境內代為管理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組成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訂有統一之使用報酬率,以管理人之名義授權音樂著作利用,並收取使用報酬。詎相對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民國111 年11 月30日設立登記,資本額僅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卻在同年12月19日即宣布翌日銷售112年4月16日所舉辦之2023 ULTRA TAIWAN(下稱系爭活動)之早鳥票,其成立不足三週即舉辦收益數千萬甚至近億元之大型活動。而依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規定,相對人○○○公司應於活動前,向聲請人申請利用音樂著作。聲請人分別於112年2月15日、2月23日、3月6日、3月14日以通知函、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積極聯繫相對人辦理合法授權,相對人卻於112年3月15日以電子郵件表示:「本公司先前已跟貴協會表示過,我們尊重著作權法,但拒絕支付所謂預付款項及訂金…」。其未獲聲請人授權,卻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聲請人所管理如陳報(三)狀附表1 所示「MISTAKEN」、「TREMOR 」、「WAITING FOR LOVE」等歌曲(下稱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系爭活動舉辦後迄今,其仍未提出授權申請文件,聲請人僅能暫以公告票價之均值乘以入場人數,預估其票房收入,再乘以2.2%,乘以曲目比例1計算,聲請人就系爭活動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1,904,359 元。相對人張○○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及民法第28條等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相對人和另一與聲請人纏訟數年,舉辦多次大型音樂活動,均未如實繳付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下稱授權金)之第三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關係匪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與第三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先後為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公司登記現址更與○○○公司相同。而○○○公司財務長即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公司早於104年至107年即舉辦與系爭活動相同之「Ultra Music Festival」系列活動,相對人○○○公司於111年11月30日設立,12月19日即宣布翌日預售系爭活動票劵,此次用於宣傳、公告系爭活動諸項事務之社群平台「Ultra Taiwan」Facebook 粉絲專頁,亦與○○○公司相同。○○○公司早於102年起即侵害聲請人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權,相關民事訴訟至111年7月29日作成終局判決。而○○○公司於111年8月27、28日所舉辦「S2O Taiwan潑水音樂祭」之大型音樂活動,迄今仍未取得聲請人授權,更因高達1,605萬元之消費爭議,遭台北市政府法制局分別於111年11月22、29日新聞稿公開譴責,並進一步示警○○○公司售票方式有難以求償之可能,而台北市議員苗博雅市政質詢時亦就此事指出,112年即將舉辦的S2O泰國潑水節,主辦單位是一家112年3月8日剛設立(資本額100萬元)的第三人○○國際文化有限公司,而其法定代理人亦為相對人張○○,公司地址與相對人○○○公司相同,顯為相同手法成立,接替○○○公司舉辦活動之空殼公司。綜合前述,第三人○○○公司面臨聲請人之債權追償、消費爭議債權執行在即,其利用空殼公司-相對人○○○公司(資本額僅100萬元,顯不足清償本件債務1,904,359元),接替其長年舉辦之「Ultra Music Festival」系列活動,甫成立不到三週即宣布翌日銷售112年4月16日所舉辦2023 ULTRA TAIWAN之早鳥票,其以極低資本額快速設立法人登記、舉辦大型音樂活動、迅速大量銷售系爭活動票劵,經聲請人多次聯繫相對人辦理合法授權,卻遭其拒絕,系爭活動演出後,迄今仍未提出授權申請文件,其意圖快速獲利,迅速處分系爭活動之收益,迄今仍拒絕給付權利金,確有逃避履行債務之情,而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亦為第三人○○○公司的財務長,可輕易操縱兩家公司資金,且相對人張○○擔任舉辦多次活動、收入動輒千萬元之第三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該公司109年所得清單卻僅67元,顯見其有移轉、隱藏資金之情形,相對人恐對其財產作不利聲請人之處分,其侵權之損害賠償債務能否履行即有疑慮,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904,359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著作財產權之專屬被授權人,且相對人○○○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演出系爭著作,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致生損害,而相對人張○○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並提出聲請人設立許可證明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智慧財產局之使用報酬函、相對人○○○公司之電子郵件、系爭活動之售票公告、系爭活動之陣容公告、系爭活動之侵權曲目清單、授權契約、預估損害賠償金額計算表(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為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主張相對人○○○公司於111 年11 月30日設立登記,資本額僅100萬元,卻在同年12月19日即宣布翌日銷售112年4月16日所舉辦之2023 ULTRA
TAIWAN之早鳥票,其成立不足三週即舉辦收益數千萬甚至近億元之大型活動,且聲請人多次發函促其申請授權並繳納使用報酬,卻均置之不理,其乃○○○公司因面臨聲請人之債權、消費爭議債權執行在即,所設立之空殼公司,接替○○○公司長年舉辦之「Ultra Music Festival」系列活動,意圖快速獲利,迅速處分系爭活動之收益,迄今仍拒絕給付授權金,確有逃避履行債務之情,而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亦為第三人○○○公司的財務長,可輕易操縱兩家公司資金,相對人恐對其財產作不利聲請人之處分,其侵權之損害賠償債務能否履行顯有疑慮。並提出聲請人催促申請授權之通知函、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相對人○○○公司之電子郵件、相對人○○○公司、第三人○○○公司、第三人○○○公司公示登記資料、民事判決書、第三人○○○公司「SO2」潑水音樂祭消費爭議相關報導、第三人○○○公司歷年舉辦「Ultra Music
Festival」等活動資料、台北市議員苗博雅市政質詢影片光碟及文字摘要、第三人○○國際文化有限公司公示登記資料、第三人○○○公司108年、109年所得清單、第三人○○○公司109年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雖已釋明本件金錢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惟此部分之釋明仍有不足,爰依首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執行之法院及執行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