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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營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原 告 揚誠精密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律師被 告 張欽賀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日期: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