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原 告 群曜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維武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複 代理 人 張瑋芸律師被 告 樸實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秉均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被 告 蔡秉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被 告 黃艾可
黃獻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被 告 徐振中
廖宸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廷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陳俊宏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