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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秘聲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1號聲 請 人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聲 請 人 李昌遠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相 對 人 郭維翰律師

呂俊杰律師謝騏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郭維翰律師、呂俊杰律師、謝騏安律師就附表1編號1所示證據資料均不得為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儀銳實業有限公司、李昌遠(以下分別稱聲請人儀銳公司、李昌遠,合稱聲請人)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驊公司)間有關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於本院112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九驊公司前為本案訴訟而為保全證據之聲請,經本院以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且業於108年7月18日至聲請人營業所及住所實施保全,從而由本院取得聲請人李昌遠持有之筆記型電腦内儲存之全部文件及電磁紀錄、聲請人李昌遠所使用「rOOOOOOOOOOOOOOOOOOOO.com」電子郵件帳號内之文件及電磁紀錄及聲請人儀銳公司設計、製造或販賣IMT-01、IMT-02型號機台產品之設計圖、規格、技術文件、原始碼、BOM表(零件組成表)、廠商名單、進出貨單據、銷售紀錄等相關文件及電磁紀錄(下稱系爭資料)。又系爭資料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產品研發、製造、銷售與營運等重要資訊,自應具有相當之經濟利益,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系爭資料曾經本院以108年度民秘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審秘保令)准許在案,嗣後本院另以109年度民秘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4號裁定)變更應保密事項之範圍(即撤銷本裁定附表1編號2秘密保持命令部分),惟如本裁定附表1編號1所示之證據資料仍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有限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茲因九驊公司於本案訴訟另委任相對人等為訴訟代理人,然為避免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對相對人等就附表1編號1所示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與九驊公司間有關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等事件之本案訴訟現於本院審理中,本院於108年7月18日保全證據程序保全所得之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產品研發、製造、銷售與營運等重要資訊,系爭資料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且具有相當之經濟利益,經原審秘保令認定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嗣九驊公司原審訴訟代理人即原審祕保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主張系爭資料中,部分檔案內容修改日期係在聲請人李昌遠尚任職於九驊公司期間,且係在聲請人儀銳公司設立前,非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然由於實施證據保全取得之系爭資料,非無可能包含與本案訴訟無關之資料,系爭資料部分有應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情形。縱系爭資料部分經本院4號裁定准許撤銷即本裁定附表1編號2部分,惟系爭資料其餘部分如本裁定附表1編號1所示之資料,仍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聲請人僅就附表1編號1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第37頁)。又本案相對人為九驊公司於本案新增之訴訟代理人,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附表1編號1內容,為兼顧其等訴訟上權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附表1編號1資料內容之必要,然附表1編號1所示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揆諸上開說明,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職是,本件聲請人就附表1編號1所示資料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附表1編號1 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一、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保全證據事件裁定(下稱旨揭裁定)主文一(一)部分: 相對人李昌遠個人NB電腦檔案資料由鑒真數位技術 人員協助,以mirror方式為全部拷貝,並將雲端之 Gmail資料以拷貝方式保存。 二、旨揭裁定主文一(二)部分: ㈠除以隨身碟轉存IMT-02發票資料、銷售資料、BOM表、廠商名單及產品規格之外,其餘資料包含於前述一、以mirror方式保存之資料中。 ㈡IMT-01資料若不在mirror資料中,則就沒有留存。 ㈢原始碼:IMT-02版本。 三、旨揭裁定二部分: 本院技術審查官以拍照、錄影方式拍攝IMT-02機台結構共50張照片、6段影片。附表1編號2 相對人李昌遠雲端硬碟資料列表:

名稱 大小 封裝後大小 修改日期 1 H1028九驊科技報價單20160128.pdf 242058 188071 2016-01-28 08:38 2 廣億科技匯款帳號.pdf 245499 198816 2016-01-28 08:38 3 MD-60AA(20151127).pptx 1847647 1761473 2016-01-28 08:46 4 電子目錄suruga.zip 1970253 1970558 2016-01-28 08:50 5 自动调焦与测试系统需求说明1.0.xlsx 24758 21810 2016-02-02 03:05 6 MD-60AA(20160106).pdf 5537033 5413274 2016-02-02 03:08 7 SO#1360597.pdf 145264 95078 2016-02-11 03:33 8 DELO_KATIOBOND_OB678_(TIDB-GB).pdf 196320 190780 2016-02-11 03:35 9 Specification_9520050_DELOLUX_50_Base_Unit.pdf 121953 88475 2016-02-11 03:37 10 Specification_DELOLUX_50_365_x1_9520069.pdf 802422 685048 2016-02-11 03:37 11 Specification_DELOLUX_50_365_x4_9520070.pdf 476070 403775 2016-02-11 03:37 12 Overview DELOLUX 502 for Uma Tech.pdf 622812 514483 2016-02-11 03:37 13 MSG_Active_Alignment.pdf 1163358 250196 2016-02-11 03:37 14 AA.xlsx 26583 20887 2016-02-13 01:17 15 AA20160218.xlsx 22774 19350 2016-02-18 05:16 16 穎創-銀行帳號.pdf 104973 99456 2016-03-27 23:20 17 調焦機軟體-李先生.pdf 263737 247371 2016-03-28 01:42 18 AA20160605.rar 467791 467866 2016-06-05 06:41 19 儀銳科技.rtf 41499 8073 2016-07-19 06:02 20 CAMERA DATA.rar 1682736 1682996 2016-08-03 22:18 21 報價單20160627.pdf 468418 453773 2016-08-06 10:16 22 MD60AA操作手冊V.1.0.doc 11350016 10675896 2016-08-06 10:21 23 MD-60AA Design review(0514).pdf 2585317 2317544 2016-08-07 06:03 24 G-PRO5機架組合件2012.JPG 1025604 1025764 2016-09-08 05:42

裁判日期: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