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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秘聲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3號聲 請 人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Vilhelm Robert Wessman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劉青青律師黃雅君相 對 人 龔詩皓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2號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龔詩皓就附表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2號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中所函查如附表所示資料,因涉及聲請人重要藥物產品之結構、製程、配方、分析方法等重要資訊,並非一般人所得知悉,且對聲請人之事業經營具極大經濟價值,自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若經洩漏,將使聲請人之獲利受到嚴重損害,亦將重大侵害藥品產業之競爭秩序。為此,聲請就附表所示資料對張哲倫律師之輔佐人即相對人龔詩皓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防止其將之為本案訴訟目的外之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藥品查驗登記資料,觀其內容為聲請人重要研發藥物產品之結構、製程、配方、分析方法等資訊,均非交易市場上為一般及該類資訊之人所普遍知悉之公開資訊,且對聲請人事業之經營具極大經濟價值,若經洩漏,將使聲請人之獲利受到嚴重損害,且附表編號1、2所示資料前經本院分別以111年度民秘聲字第53號、112年度民秘聲字第1號核發秘密保持令在案,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該等資料為其營業秘密。又迄本件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附表:編號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11年11月7日FDA藥字第OOOOOOOOOO號函檢附之所有藥品查驗登記資料 編號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11年12月20日FDA藥字第OOOOOOOOOO號函檢附之除「3.2.S.1.3一般性質」外之所有藥品查驗登記資料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