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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全聲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全聲上字第2號聲 請 人 拉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LaMate Taiwan Co., Ltd.)法定代理人 康偉琳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複 代理 人 宗孝珩律師相 對 人 Dragonfly GF Co., Ltd法定代理人 Myung Soo Won 住同上代 理 人 黃沛頌律師

陳佳妤律師林宇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內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Kim Jae Sik」之記載,應更正為「Myung Soo Won」。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Myung Soo Won,並非

Kim Jae Sik,此有韓國公司登記資料可稽(聲證1),而有誤載之情形,爰依相對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日期: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