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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商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原 告 曾俊琳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被 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錫侯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黃楓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商標權授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本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由本院管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亦定有明文。準此,依現行關於本院管轄民事事件之規定,採列舉方式,係由本院優先管轄,而非本院專屬管轄,亦即未排除普通法院就因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私法關係涉訟之管轄權,應認上開管轄規定係特別審判籍之規定。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應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85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前揭說明,如當事人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合意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應尊重當事人之意思,由該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因與被告就商標歸屬與授權契約致生相關爭議,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6間有商業互惠協議,由原告於約定範圍內授權被告使用原告所有著作權及商標權,被告則支付授權相關費用並無償提供約定之攤位與原告使用,嗣兩造另簽立書面「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作為商標及著作權授權法律關係之內容。詎被告於109年3月15日後,拒絕履行義務,且因系爭契約屬未定期限契約,原告即類推適用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分別於109年5月22日、6月20日向被告通知不再續行授權被告使用原告所有著作權及商標權,是兩造間商標及著作授權關係即於109年6月30日後終止,爰請求確認兩造於109年6月30日後,商標及著作授權關係已不存在等。查原告既稱兩造間簽立系爭契約作為商標及著作權授權法律關係之依憑,且觀諸系爭契約整體內容,其中第10條、第11條分別約定:「關於在松林町內所有甲方為乙方之創作及為乙方申請之商標或專利,乙方得以無償使用。如遇著作權以及智慧財產權之法律問題,由甲方負責法律之訴訟,與乙方無關。」「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以誠信原則簽立,如遇有糾紛雙方同意以南投地方法院為管轄單位。」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堪認兩造就本件所涉及商標及著作權授權法律關係所生爭議,已有合意約定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為兩造間就授權商標及著作權授權簽署之系爭契約應屬未定期限契約,故類推適用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由原告分別於109年5月22日、6月20日向被告通知不再續行授權被告使用原告所有著作權及商標權,是兩造間商標及著作授權關係於109年6月30日已終止,則本件固屬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然亦為契約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且係基於系爭契約所生爭議甚明。再者,原告起訴主要事實均涉及系爭契約內容,相關調查證據內容均與南投地區相關,又原告設籍於○○市,被告設址於○○縣,且兩造代理人之事務所亦均在○○市,並無不公平情事,基於將來訴訟進行、當事人應訴、調查之方便等因素,亦應由南投地院管轄較為妥適。綜上各情,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之商標及著作權授權關係爭議,既有合意以書面約定由南投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依前揭說明,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即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之情形,又依兩造所在處所,應訴、調查證據等訴訟進行便利性,兩造所合意之南投地院管轄並無不公平情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南投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裁判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