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5號原 告 高滄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國棋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5,64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