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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商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原 告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訴訟代理人 扶停雲律師被 告 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雷比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怡臻被 告 雷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兼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李偕瑋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