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李家賢被 上訴 人 翁榮財
蔡政達方敏郎陳金川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湯舒涵律師張聰耀律師曾鈺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勞動),指定謝文元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