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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專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李家賢被 上訴 人 翁榮財

蔡政達方敏郎陳金川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湯舒涵律師張聰耀律師曾鈺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勞動),指定謝文元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