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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專上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Mercedes-Benz Group AG(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Daimler AG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Fabian Römer

Dr. Rainer Beckmann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詹抒靜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謝綉氣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雅泠律師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王文成律師劉蘊文律師李文賢專利師陳學箴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日期: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