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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專上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富勝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樂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被 上訴 人 蔡文雄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