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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專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原 告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明飛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被 告 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丘泓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複 代理 人 蔡映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1時0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