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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專訴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原 告 優賀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章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王奕軒專利師被 告 醫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彥偉被 告 亞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長峯專利師複 代理 人 陳秋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之112年8月1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原告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4頁),依前開說明,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款、第26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不得使用原告所有之我國專利公告號第I690940號「醫材供應管理系統、管理方法及其管理平台」(下稱系爭940專利)及我國專利公告號第I690891號「醫療資訊管理系統及醫療資訊管理方法」(下稱系爭891專利,與系爭940專利合稱系爭專利),並不得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被告醫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醫優公司)所有之「臨床智慧整合管理系統」(包括具有相同技術手段之其他系統)、上開原告所有專利之物及該專利方法所直接製成之物。㈡被告應銷毀被告醫優公司所有之「臨床智慧整合管理系統」(包括具有相同技術手段之其他系統)、上開原告所有專利之物及該專利方法所直接製成之物,並銷毀從事侵害行為之全部原料及器具。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為假執行(本院卷一第14至15頁)。嗣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言詞辯論時撤回前開第㈡、㈢項起訴聲明(見本院卷三第47頁),原告前開所為之撤回,其基礎事實與第㈠項起訴聲明均為同一,被告未予爭執(見本院卷三第48頁),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為系爭940專利、系爭891專利之專利權人。該二專利均

為物品及方法專利,皆自109年4月11日起公告生效。被告醫優公司擁有「臨床智慧整合管理系統」(下稱系爭管理系統),並持續銷售給振興醫院、國軍高雄總醫院、輔仁大學附設醫院、奇美醫院(包括柳營奇美醫院、佳里奇美醫院)及其他國內各大醫院使用,此有109年7月9日被告醫優公司協辦國軍高雄總醫院之「精準醫務人工智慧帳務管理啟用會議」簡報(原證3)及「人工智慧帳務管理啟用會議」簡報資料(原證4),均可證明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專利。

㈡原告委託恆隆智慧財產事務所就系爭管理系統,有無侵害系

爭專利問題予以鑑定,經其鑑定結果認系爭管理系統技術內容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構成文義侵權。原告隨即委託律師於110年7月5日發函被告醫優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害系爭專利。被告醫優公司為規避侵權責任,不再以自己名義向國內各大醫院銷售系爭管理系統,而改透過代理商即被告亞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亞杰公司,與被告醫優公司合稱為被告)進行銷售。原告於112年6月28日再度委託律師發函被告,要求立即停止侵害系爭專利,但被告始終置之不理。為此,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判決排除及防止被告侵害系爭專利。

㈢並聲明:

被告不得使用原告所有系爭940專利及系爭891專利之方法,並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上開專利之物品與被告醫優公司所有之系爭管理系統。

二、被告醫優公司答辯:㈠原告提出署名被告醫優公司之簡報(原證3)及人工智慧帳務

管理啟用會議簡報(原證4)資料,以證明被告醫優公司侵害系爭專利。但兩份簡報來源不明,其至多僅為被告向個別客戶提案所示產品之示意簡報,所顯示流程圖等技術內容未明確,非最終依據客戶需求所生產、製造之系統樣式,無從與系爭專利特徵相比較,該二簡報係由零碎、不精確之資訊組成,且無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未有其他實質資料相互勾稽,與被告之系爭管理系統流程不符,無從證明侵害系爭專利。

㈡原告提出恆隆法律事務所侵權鑑定報告書(原證5、6),以證

明被告之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專利之鑑定結論,惟判斷專利侵權,需同時考量文義侵害及均等侵害之限制原則,而非單就文義侵害作出唯一判斷,然該二鑑定報告僅作出文義侵害比對,全然未論述系爭專利技術特徵與鑑定對象技術內容之目的及功能有何相同處,該二報告鑑定方法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之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不符。

㈢被告提出法律事務所之法律意見書,係依據兩專利侵權鑑定

報告書、警告函、專利侵權比對說明等文件所揭露之資料作成,然原告係以錯誤鑑定對象委託鑑定,所作成之一切侵權指控均無從成立。又系爭管理系統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相比對,兩者系統設置架構、資料處理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資訊流轉、彙整、歸類、存儲、讀取、去識別化等資料處理或個資保護方式)、系統操作使用方式等均不相同,亦無侵權可能。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亞杰公司答辯:㈠被告亞杰公司為共同被告醫優公司代理商,銷售之產品均與

原告所稱侵害系爭專利無關,且被告醫優公司無侵害系爭專利之事實,經詢問該公司回覆:所代理之產品非原告所稱產品,未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事實。被告醫優公司為避免爭議,已於110年委託兩家事務所針對原告所指侵權部分進行鑑定,均表明共同被告醫優公司無侵權之事實。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三第48頁)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㈡被告亞杰公司為被告醫優公司之代理商。

㈢原告於110年7月5日、112年6月28日委任律師對被告醫優公司、亞杰公司發出專利警告函。

五、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下(見本院卷三第48頁):

㈠原告提出之簡報資料(即原證3、4)是否為被告醫優公司所

製作並實施?㈡原告提出之簡報資料(即原證3、4)內容是否侵害系爭940專

利請求項1至10項?㈢原告提出之簡報資料(即原證3、4)內容是否侵害系爭891專

利請求項1至3、6、7項?㈣原告請求排除侵害系爭專利,是否有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提出之簡報資料為被告醫優公司製作並實施

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

7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⒉查原告提出之原證3、4均為簡報資料,原證3名稱為「精準

醫務人工智慧帳務管理啟用會議」、「主辦單位:國軍高雄總醫院」、「協辦單位:醫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一第84至172頁),原證4為人工智慧帳務管理啟用會議簡報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74至346頁)。參諸原證3簡報第1、3、37頁已記載「協辦單位:醫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8至41頁記載關於被告醫優公司團隊介紹之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21至124頁),第41頁記載「研發Triple A人工智慧醫療資源整合系統目前已成功導入國內共40間醫院」(見本院卷一第124頁),第45頁記載「高雄Kaohsiung 國軍高雄總醫院」(見本院卷一第128頁),可知原證3、4應為被告醫優公司所製作,且原告稱原證3、4為被告醫優公司所提供,被告亦不否認(見本院卷二第294頁),被告僅否認原證3、4是最終產品(見本院卷二第310頁第6至13行),又被告對於本院所提原證

3、4是否為被告所製作之問題,並無回應(見本院卷三第11頁第8至10行),本院經審酌認定原證3、4為被告醫優公司所製作。

⒊原告對於本院所提「精準醫務人工智慧帳務管理」、「MSC

M系統」、「Triple A雲端智能手術帳目管理系統」、「臨床智慧整合管理系統」、「雲端智能手術帳目管理系統(CISAMS)」及「醫材供應鏈管理系統(MSCMS)」等系統彼此關係為何之問題,並無回應(見本院卷二第377頁第12至18行),本院經審酌認定上開各系統彼此為各自獨立之系統。被告醫優公司係研發「Triple A人工智慧醫療資源整合系統」,並曾向國軍高雄總醫院提供有關之技術協助,其確有實施標的為「Triple A人工智慧醫療資源整合系統」。至於「精準醫務人工智慧帳務管理」、「MSCM系統」、「臨床智慧整合管理系統」、「雲端智能手術帳目管理系統(CISAMS)」及「醫材供應鏈管理系統(MSCMS)」,則與被告醫優公司所研發之「Triple A人工智慧醫療資源整合系統」,彼此為各自獨立之系統,皆非被告醫優公司實施之對象。

⒋本院函詢國軍高雄總醫院,經其檢附該院採購之「雲端智

慧多工排程互聯管理系統使用說明書」回覆本院(見本院卷二第469至580頁)。參諸上開回函可知,國軍高雄總醫院與被告醫優公司合作開發之醫療資訊管理系統為「雲端智慧多工排程互聯管理系統」(見甲證16,本院卷二第459頁),且業已取得第M604480號新型專利(見本院卷二第293頁第21行),是國軍高雄總醫院應無自行開發軟體,可認被告醫優公司應有實施系爭管理系統,且僅實施「Trip

le A人工智慧醫療資源整合系統」、「雲端智慧多工排程互聯管理系統」。

㈡系爭940專利技術分析

⒈所欲解決問題

醫院信息系統是指利用現代電腦軟技術與網路通信技術,從根本上實現對醫院的人流、物流、財流進行綜合管理,對在醫療活動各階段產生的數據進行採集、處理、儲存、提取、傳輸、彙總、加工生成各種信息,從而實現醫院全面的、自動化的管理。一般醫院對於植入物醫材管理多半以紙本表格做一記載,若人員登載不確實時,植入物醫材容易遺失,更甚至會留在病患的體內,因此不得不慎重來管理這些植入物醫材,庫存能見度在醫療機構中的各部門在使用醫療材料,每天使用一段時間都要瞭解庫存情況的變化是困難的(見原證1,本院卷一第27頁)。

⒉技術手段

提供一種醫材供應管理系統、管理方法以及管理平台,透過為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物資管理並整合需求/供應資訊,有效供應醫療物資的供應管理系統、管理方法以及便於有效管理的供應管理平台,以提升醫材供應商或轉銷商與醫療機構之間的醫療材料物流操作以及管理效率,能更有效掌握醫療機構,及醫材供應商/轉銷商的存貨狀況與配送進度,使醫療材料在分銷資訊之間的需求端/供應端的集中管理、醫療物資的物流時程有效控管(見本院卷一第29頁)。

⒊功效

可提升醫材供應商或轉銷商與醫療機構之間的醫療材料物流操作以及管理效率,更有效掌握醫療機構以及醫材供應商/轉銷商的存貨狀況與配送進度,使醫療材料在分銷資訊之間的需求端/供應端的集中管理、醫療物資的物流時程有效控管(見本院卷一第47頁)。

⒋系爭940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A所示。

⒌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940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其中第1、3、9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見本院卷一第50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醫材供應管理系統,其包括:至少一醫療

機構終端,包含有一存貨資料庫;至少一醫材供應商終端,包含有一物料資料庫;以及一醫材管理伺服器,通過網際網路分別與該物料資料庫與該存貨資料庫分別電信連接,以分別接收來自該醫療機構終端發送的一醫材需求資訊與來自該醫材供應商終端發送的一醫材供給資訊,該醫材管理伺服器根據該醫材供給資訊與該醫材需求資訊進行分析比對以確定一目標醫材,並且產生一供需比對結果,以提供一管理者根據該供需比對結果來判斷是否執行一備料作業或者一物流作業;其中該醫材管理伺服器連結有一醫材管理平台,該醫材管理平台為一使用者操作介面,該管理者通過該醫材管理平台取得該醫材供給資訊、該醫材需求資訊以及該供需比對結果,並且根據該供需比對結果發送一補貨請求給該醫材供應商終端以執行該備料作業,或者發送一出貨請求給該醫材供應商終端以執行該物流作業。

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醫材供應管理系統

,其中該醫材需求資訊包含一第一醫材基本訊息以及一第一醫材庫存訊息,該醫材供給資訊包含一第二醫材基本訊息以及一第二醫材庫存訊息;該第一醫材基本訊息包含有至少一醫材的品名、型號、規格、條碼、有效日期、價格、計價方式、許可證號、對應供應商名稱、病患資訊、手術編號中的前述任意一者或兩者以上;該第一醫材庫存訊息包含該醫材的剩餘數量、安全庫存量、庫存類型、入庫方式、醫療機構的名稱、區域以及科別前述任意一者或兩者以上;該第二醫材基本訊息包含有該目標醫材的品名、型號、規格、條碼、有效日期、價格、計價方式、許可證號、對應醫療機構名稱、病患資訊、手術編號中的前述任意一者或兩者以上;該第二醫材庫存訊息包含該目標醫材的存貨數量、待補貨量、安全存貨量、庫存類型、入庫方式、供應商名稱中的前述任意一者或兩者以上。

請求項3:一種基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醫材供應管

理系統的醫材供應管理平台,其包括:帳戶管理模組,用以管理一使用者帳戶權限以及帳戶設定;一資訊收發模組,用以接收該醫材需求資訊以及該醫材供給資訊;一需求資訊模組,用以提供該管理者查看該醫材需求資訊以及編輯一安全庫存量設定;一供應管理模組,用以提供該管理者確認該醫材供給資訊,並且提供該管理者發送該補貨請求給該醫材供應商終端以執行該備料作業;一物流管理楔組,用以提供該管理者確認該醫材供應商終端的一醫材出貨資訊,並且用以提供該管理者發送該出貨請求給該醫材供應商終端以執行該物流作業;一運算比對模組,用以根據該目標醫材的該醫材需求資訊以及該醫材供給資訊執行運算處理以產生該供需比對結果;一基礎資料管理模組,用以提供該管理者針對各種基礎資料進行查看或編輯;以及一即時資訊模組,用以提供該管理者即時查看該目標醫材的未處理事項或者進出庫紀錄。

請求項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醫材供應管理平台

,其中該需求資訊模組在該使用者操作介面上為一庫存紀錄功能選單且包含有一庫存清單以及安全庫存量設定;其中該庫存清單用以提供該管理者查看該醫材需求資訊,該醫材需求資訊包含有至少一醫材的品名、型號、規格、條碼、有效日期、價格、計價方式、許可證號、供應商名稱、病患資訊、手術編號、剩餘數量、安全庫存量、庫存類型、入庫方式、對應醫療機構的名稱、區域以及科別中的前述任一者或其兩者以上的相關資訊;以及該安全庫存量設定用以提供該管理者根據不同醫療機構的各個區域、科別分別對應不同供應商進行該醫材的安全庫存量設定。

請求項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醫材供應管理平台

,其中該供應管理模組在該使用者操作介面上為一供應紀錄功能選單且包含有一需求資訊清單、一補貨資訊清單以及一補貨功能單元;其中該需求資訊清單用以提供該管理者查看該醫療機構終端的一需求單,該需求單包含該目標醫材的品名、型號、規格、條碼、有效日期、價格、計價方式、許可證號、供應商名稱、醫療機構的名稱、區域、科別以及需求量中的前述任一者或其兩者以上的相關資訊;該補貨功能單元用以提供該管理者根據不同醫療機構、區域、科別、供應商名稱、緊急條件來編輯一補貨單以發送該補貨請求;以及該補貨資訊清單用以提供該管理者查看該補貨單。

請求項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醫材供應管理平台

,其中該物流管理模组在該使用者操作介面上為一出貨紀錄功能選單且包含有一揀貨功能單元、一出貨功能單元以及一出貨資訊清單;其中該出貨功能單元用以提供管理者編輯一出貨單且其具有一出貨電子單據以發送該出貨請求;該揀貨功能單元用以提供管理者根據該出貨電子單據中的一出貨單號以執行一補貨單條碼輸入以確定揀貨量;該出貨資訊清單用以提供該管理者查看該出貨單,該出貨單包含該目標醫材的品名、型號、規格、條碼、有效日期、價格、計價方式、許可證號、供應商名稱、醫療機構的名稱、區域、科別以及揀貨量中的前述任一者或其兩者以上的相關資訊。

請求項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醫材供應管理平台

,其中經由該運算比對模組所產生的該供需比對結果在該使用者操作介面為一進度狀態訊息,以提供該管理者即時查看該目標醫材的當前進度;其中該進度狀態訊息係以不同顏色、圖案、文字中任一者或兩者以上顯示該目標醫材的當前進度。

請求項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醫材供應管理平台

,其中該即時資訊模組在該使用者操作介面為一訊息通知功能選單,以提供該管理者查看未執行需求單資訊、醫材庫存不足資訊、未讀異動通知資訊以及醫材進出庫紀錄中前述任一者或兩者以上;其中該醫材進出庫紀錄包含查詢當日的該目標醫材的進出庫紀錄以及查詢指定日期或日期區間的該目標醫材的進出庫紀錄中的前述任一者。請求項9:一種基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醫材供應管

理系統的醫材供應管理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驟:提供該醫材管理伺服器;確認接收到來自該醫療機構終端發送的該醫材需求資訊或者來自該醫材供應商終端發送的該醫材供給資訊;確認該目標醫材符合該供需比對結果中的一第一比對條件時,執行該備料作業以發送該補貨請求並產生一補貨電子單據給該醫材供應商終端;確認該目標醫材完成該備料作業;確認該目標醫材符合該供需比對結果中的一第二比對條件時,執行該物流作業以發送該出貨請求並產生一出貨電子單據給該醫材供應商終端;確認該目標醫材完成該物流作業;其中該第一比對條件包含以下條件a~b中的任一者:A.該醫材供應商終端的該目標醫材的一存貨數量小於該醫療機構終端的該目標醫材的一安全庫存量;B.該醫材供應商終端的該目標醫材的一安全存貨量小於一存貨數量;該第二比對條件包含以下條件D-E中的任一者:D.該醫療機構終端的該目標醫材的一剩餘數量小於該安全庫存量;E.接收到來自醫療機構終端對該目標醫材的一緊急需求且該緊急需求的需求量大於該剩餘數量。

請求項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醫材供應管理方法

,其中該第一比對條件更包含條件C,其為該醫療機構終端的該目標醫材在一特定周期的使用量大於或等於該醫材供應商終端的該目標醫材的該存貨數量。

㈢系爭891專利技術分析

⒈所欲解決問題

為提升醫療品質以減少醫療糾紛,醫療管理對各大醫療院所日漸重要。由於目前在醫療管理上缺乏一個有效系統,導致許多醫療管理問題仍不斷發生。例如醫療器材中不乏高價醫療產品,因為缺乏系統管理,導致經常被放置到超過使用期限,這些過期品常被重貼標籤,並使用到患者身上,如此可能導致醫療品質下降(見原證2,本院卷一第64頁)。

⒉技術手段

提供一種醫療資訊管理系統,其可包含第一雲端平台及第二雲端平台。第一雲端平台由醫療院所之管理伺服器接收臨床醫療記錄,可將臨床醫療紀錄加密,並切割為具有共同特徵值之複數個資料區塊,且可將該些資料區塊分別傳送至複數個存儲伺服器。第二雲端平台可由該些存儲伺服器接收該些資料區塊,根據共同特徵值解密,並組合該些資料區塊以產生臨床醫療紀錄,將臨床醫療紀錄傳送至供應商之庫存伺服器(見原證2,本院卷一第65頁)。

⒊功效

醫療資訊管理系統可提供一個雲端管理平台,其可透過大數據分析方式,分析供應商歷史醫療用品使用紀錄,以產生調度建議,並可傳送至供應商之庫存伺服器,使供應商可效率地控管進行對帳控管、庫存及調度產品,大幅降低物流成本等(參原證2第21至25段,本院卷一第67頁)。

⒋系爭891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B所示。

⒌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891專利經原告於110年11月19日申請更正,並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准予更正在案,申請專利範圍共9項,其中第1、6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醫療資訊管理系統,係包含:一第一雲端

平台,係由一醫療院所之一管理伺服器接收一臨床醫療記錄,並將該臨床醫療記錄加密並切割為具有一共同特徵值之複數個資料區塊,並將該些資料區塊透過隨機的方式分別傳送至複數個存儲伺服器,該些存儲伺服器分屬於複數個系統業者,使該些資料區塊隨機儲存於該些系統業者;以及一第二雲端平台,係由分屬於該些系統業者之該些存儲伺服器接收該些資料區塊,並根據該共同特徵值解密並組合該些資料區塊以產生該臨床醫療記錄,並將該臨床醫療記錄傳送至一供應商之一庫存伺服器,藉此提升醫療管理上的資訊安全性;以及一雲端管理平台,係與該第一雲端平台、該第二雲端平台、該管理伺服器及該庫存伺服器連接;其中,該雲端管理平台係執行下列至少一者:①透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分析該醫療院所的一歷史臨床醫療記錄以產生一庫存建議,並傳送至該管理伺服器;以及②透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分析該供應商的一歷史醫療用品使用記錄以產生一調度建議,並傳送至該庫存伺服器。

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醫療資訊管理系

統,其中該臨床醫療記錄係包含一醫療器材之產品資料、使用時間及使用對象。

請求項3:(刪除)。

請求項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醫療資訊管理系統

,其中該雲端管理平台係透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分析該醫療院所的該歷史臨床醫療記錄以產生該庫存建議,並傳送至該管理伺服器。

請求項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醫療資訊管理系統

,其中該雲端管理平台係透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分析該供應商的該歷史醫療用品使用記錄以產生該調度建議,並傳送至該庫存伺服器。

請求項6:一種醫療資訊管理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透

過一第一雲端平台由一醫療院所之一管理伺服器接收一臨床醫療記錄,並將該臨床醫療記錄加密並切割為具有一共同特徵值之複數個資料區塊;由該第一雲端平台透過隨機的方式將該些資料區塊分別傳送至複數個存儲伺服器,該些存儲伺服器係分屬於複數個系統業者,使該些資料區塊隨機儲存於該些系統業者;以一第二雲端平台由分屬於該些系統業者之該些存儲伺服器接收該些資料區塊,並根據該共同特徵值解密並組合該些資料區塊以產生該臨床醫療記錄;經由該第二雲端平台將該臨床醫療記錄傳送至一供應商之一庫存伺服器,藉此提升醫療管理上的資訊安全性;以及由與該第一雲端平台、該第二雲端平台、該管理伺服器及該庫存伺服器連接之一雲端管理平台透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執行下列至少一者:①分析該醫療院所的一歷史臨床醫療記錄以產生一庫存建議,並傳送至該管理伺服器;以及②分析該供應商的一歷史醫療用品使用記錄以產生一調度建議,並傳送至該庫存伺服器。

請求項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醫療資訊管理方法

,其中該臨床醫療記錄係包含一醫療器材之產品資料、使用時間及使用對象。

請求項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醫療資訊管理方法

,其中該雲端管理平台係透過大數據分析的方

式分析該醫療院所的該歷史臨床醫療記錄以產生該庫存建議,並傳送至該管理伺服器。

請求項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醫療資訊管理方法

,其中該雲端管理平台係透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分析該供應商的該歷史醫療用品使用記錄以生該調度建議,並傳送至該庫存伺服器。

㈣原告未能證明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

⒈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6個要件,分別為

:⑴要件編號1A「一種醫材供應管理系統,其包括」;⑵要件編號1B「至少一醫療機構終端,包含有一存貨資料庫;」;⑶要件編號1C「至少一醫材供應商終端,包含有一物料資料庫;以及」;⑷要件編號1D「一醫材管理伺服器,通過網際網路分別與該物料資料庫與該存貨資料庫分別電信連接,以分別接收來自該醫療機構終端發送的一醫材需求資訊與來自該醫材供應商終端發送的一醫材供給資訊,」;⑸要件編號1E「該醫材管理伺服器根據該醫材供給資訊與該醫材需求資訊進行分析比對以確定一目標醫材,並且產生一供需比對結果,以提供一管理者根據該供需比對結果來判斷是否執行一備料作業或者一物流作業;」;⑹要件編號1F「其中該醫材管理伺服器連結有一醫材管理平台,該醫材管理平台為一使用者操作介面,該管理者通過該醫材管理平台取得該醫材供給資訊、該醫材需求資訊以及該供需比對結果,並且根據該供需比對結果發送一補貨請求給該醫材供應商終端以執行該備料作業,或者發送一出貨請求給該醫材供應商終端以執行該物流作業。」。

⒉要件編號1A

原證4即被告醫優公司之「人工智慧帳務管理啟用會議」簡報,其第159頁即時申報欄記載「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且該平台包含「醫材供應鏈管理系統(MSCMS)」及「雲端智能手術帳目管理系統(CISAMS)」(如附圖1所示,見本院卷一第332頁),該「雲端智能手術帳目管理系統(CISAMS)」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醫材供應管理系統」;由該「雲端智能手術帳目管理系統(CISAMS)」之名稱及「供應商」,可知其隱含管理醫材帳目之功能,該功能完全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一種醫材供應管理系統,其包括」之技術特徵,故為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文義讀取。

⒊要件編號1B

原證4第159頁記載「HIS系統」、「藥醫材管理系統」及「NIS系統」(如附圖1所示),該「HIS系統」之全稱為醫院訊息系統(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從「醫院」一詞可知「醫療機構終端」必然存在,故前述「HIS系統」可隱含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醫療機構終端」。此外,前述「藥醫材管理系統」之功能係針對藥醫材來進行管理,為進行進出口管理,則「存貨資料庫」必然存在,故前述「藥醫材管理系統」可隱含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存貨資料庫」,故該功能完全對應於請求項1「至少一醫療機構終端,包含有一存貨資料庫;」之技術特徵,故為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文義讀取。

⒋要件編號1C

原證4第159頁記載之「供應商」(如附圖1所示),從附圖1整體可知該供應商係用於醫療器材之供應商,該「供應商」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醫材供應商終端」。既然用於提供醫療器材之供應商,必然隱含「物料資料庫」;否則將無法進行進出貨管理,故該功能完全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至少一醫材供應商終端,包含有一物料資料庫;以及」之技術特徵,故為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文義讀取。

⒌要件編號1D

⑴原證4第159頁記載之「醫材供應鏈管理系統(MSCMS)」(

如附圖1所示),該「醫材供應鏈管理系統(MSCMS)」屬於「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之一部份,由此可知「醫材供應鏈管理系統(MSCMS)」為雲端系統,且透過網路分別接收「醫療機構終端」及「醫材供應商」之訊息,是以該「醫材供應鏈管理系統(MSCMS)」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醫材管理伺服器」。

⑵雖原證3第81頁記載MSCM系統之查詢使用紀錄及庫存相關

資料之介面 (如附圖2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63頁),及原證4第153頁記載醫材的品名、規格、型號、現存量、週用量、建議量及安全量之介面 (如附圖3所示,見本院卷一第326頁)。然而,無法判斷上開醫材有關之紀錄何者為醫材需求資訊,何者為醫材供給資訊。原告提出之專利侵權鑑定報告之圖14至17(見原證5,本院卷一第348頁),已自承該些圖係從其他簡報而來(見本院卷二第319、323頁),是以無法認定該些圖與被告醫優公司有所關聯,故不得將該些圖用來判斷原證3、4之「醫材供應鏈管理系統(MSCMS)」技術內容究竟為何。

⑶綜上,雖原證3、4記載與醫材有關之紀錄,但無法判斷

前述紀錄何者為醫材需求資訊及醫材供給資訊,故原證

3、4無法完全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一醫材管理伺服器,通過網際網路分別與該物料資料庫與該存貨資料庫分別電信連接,以分別接收來自該醫療機構終端發送的一醫材需求資訊與來自該醫材供應商終端發送的一醫材供給資訊,」之技術特徵,故無法為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文義讀取。

⒍要件編號1E

⑴原證3第81頁記載「依設定安全存量,自動產生補貨清單

」(如附圖2所示),其所載「補貨清單」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供需比對結果」。然無法判斷上開醫材有關之紀錄何者為醫材需求資訊及醫材供給資訊之理由,已如前述,故難認原證3、4具有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該醫材管理伺服器根據該醫材供給資訊與該醫材需求資訊進行分析比對」之功能。

⑵原證3第84頁記載「勾選同一科別的補貨單,新增出貨單

」(如附圖4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66頁)可見使用者可依據補貨清單決定是否產生出貨單,該「勾選同一科別的補貨單」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以提供一管理者根據該供需比對結果來判斷」;該「新增出貨單」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執行一備料作業」。

⑶綜上,雖原證3、4記載跟醫材有關之紀錄,但無法判斷

前述紀錄何者為醫材需求資訊及醫材供給資訊,故原證

3、4無法完全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E「該醫材管理伺服器根據該醫材供給資訊與該醫材需求資訊進行分析比對以確定一目標醫材,並且產生一供需比對結果,以提供一管理者根攄該供需比對結果來判斷是否執行一備料作業或者一物流作業;」之技術特徵,故無法為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文義讀取。

⒎要件編號1F

⑴原證3第31頁雖記載「即時使用量」、「庫存不足醫材數

量」(如附圖5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14頁),該「即時使用量」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醫材需求資訊」,但附圖5所記載之其他相關數量資訊,並無法進一步判定何者為醫材需求資訊及醫材供給資訊。

⑵原告提出之專利侵權鑑定報告(見原證5,本院卷一第34

8頁),其第42頁之圖14至17,不得用來判斷原證3、4之「醫材供應鏈管理系統(MSCMS)」之技術內容究竟為何之理由,已如前述。

⑶綜上,原證3、4無法完全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F「

其中該醫材管理伺服器連結有一醫材管理平台,該醫材管理平台為一使用者操作介面,該管理者通過該醫材管理平台取得該醫材供給資訊、該醫材需求資訊以及該供需比對結果,並且根據該供需比對結果發送一補貨請求給該醫材供應商終端以執行該備料作業,或者發送一出貨請求給該醫材供應商終端以執行該物流作業。」之技術特徵,故無法為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文義讀取。

⒏原證3、4未能證明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

⑴原證3、4無法完全對應於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

術特徵,已如前述,故原證3、4無法為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文義讀取,是以原證3、4未能證明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

⑵又依據原證3、4,以及國軍高雄總醫院之回函(見本院

卷二第469頁),僅能確定被告醫優公司實施「TripleA人工智慧醫療資源整合系統」及「雲端智慧多工排程互聯管理系統」,且被告醫優公司辯稱:原證3、4僅是向客戶呈現的示意圖並非是最終產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3頁),故無法證明被告醫優公司確有實施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難認被告醫優公司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之方法專利權。

⒐系爭940專利請求項2為該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原證3、4

不能證明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已如前述,故原證3、4亦不能證明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2。

⒑系爭940專利請求項3為獨立項,與請求項1有相對應之技術

特徵,而原證3、4不能證明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故原證3、4亦不能證明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3。

⒒系爭940專利請求項4至8為請求項3之附屬項,原證3、4未

能證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3,已如前述,故原證3、4亦未能證明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4至8。

⒓系爭940專利請求項9為獨立項,與請求項1有相對應之技術

特徵,既然原證3、4未能證明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故原證3、4亦未能證明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9。

⒔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0為請求項9之附屬項,原證3、4未能

證明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9,已如前述,故原證3、4亦未能證明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0。

㈤原告未能證明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891專利請求項

⒈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6個要件,分別為

:⑴要件編號1A「一種醫療資訊管理系統,係包含:」;⑵要件編號1B「一第一雲端平台,係由一醫療院所之一管理伺服器接收一臨床醫療記錄,並將該臨床醫療記錄加密並切割為具有一共同特徵值之複數個資料區塊,」;⑶要件編號1C「並將該些資料區塊透過隨機的方式分別傳送至複數個存儲伺服器,該些存儲伺服器分屬於複數個系統業者,使該些資料區塊隨機儲存於該些系統業者;」;⑷要件編號1D「以及一第二雲端平台,係由分屬於該些系統業者之該些存儲伺服器接收該些資料區塊,並根據該共同特徵值解密並組合該些資料區塊以產生該臨床醫療記錄,」;⑸要件編號1E「並將該臨床醫療記錄傳送至一供應商之一庫存伺服器,藉此提升醫療管理上的資訊安全性」;⑹要件編號1F「以及一雲端管理平台,係與該第一雲端平台、該第二雲端平台、該管理伺服器及該庫存伺服器連接;其中,該雲端管理平台係執行下列至少一者:①透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分析該醫療院所的一歷史臨床醫療記錄以產生一庫存建議,並傳送至該管理伺服器;以及②透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分析該供應商的一歷史醫療用品使用記錄以產生一調度建議,並傳送至該庫存伺服器。」。

⒉要件編號1A

原證4第159頁記載「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且該平台包含「醫材供應鏈管理系統(MSCMS)」及「雲端智能手術帳目管理系統(CISAMS)」(如附圖1所示,本院卷一第332頁),從「雲端區塊鏈」可知前述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是利用「區塊鏈」技術,前述「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醫療資訊管理系統」,其完全對應於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一種醫材供應管理系統,其包括」之技術特徵,故為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文義讀取。

⒊要件編號1B

⑴原證4第159頁記載「HIS系統」、「藥醫材管理系統」及

「NIS系統」(如附圖1所示,本院卷一第332頁),該「HIS系統」之全稱為醫院訊息系統(Hospital Informat

ion System),從「醫院」一詞可知「醫療院所」必然存在,故「HIS系統」可隱含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一醫療院所之一管理伺服器」;然而原證4第159頁之「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僅籠統地功能性記載該平台有應用區塊鏈技術,並未詳細地記載其運用區塊鏈之具體技術細節,故無法完全對應於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接收一臨床醫療記錄,並將該臨床醫療記錄加密並切割為具有一共同特徵值之複數個資料區塊」之技術特徵。

⑵原告雖主張利用區塊鏈技術則必然包括將所接收之資訊

加密、切割等技術手段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82頁),然區塊鏈係一種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且不可竄改(Immutable)的資料儲存技術,其把欲保存之資料分成一塊一塊的「區塊」,每個區塊中包含一組經過驗證的交易或資訊,並與前一個區塊的雜湊值連結,以確保資料的完整性與時間順序,而形成一條鏈,即透過將連續之資料區塊串接成資料鏈而稱「區塊鏈」,加密與資料切割等技術雖常與區塊鏈搭配使用,但探究區塊鏈技術之本質,其技術並未必然包含加密與資料切割技術,是以原證4第159頁之「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僅籠統地功能性記載該平台有應用區塊鏈技術,而並未詳細地記載其運用區塊鏈之具體技術細節,難認前述「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必然具有加密與資料切割之技術手段,故原告所稱利用區塊鏈技術則必然包括將所接收之資訊加密、切割等技術手段等語,並不可採。

⑶綜上,原證4第159頁之「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無法完

全對應於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接收一臨床醫療記錄,並將該臨床醫療記錄加密並切割為具有一共同特徵值之複數個資料區塊」之技術特徵,故無法為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文義讀取。

⒋要件編號1C

⑴原證4第159頁之「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如附圖1所示

),僅籠統地功能性記載該平台有應用區塊鏈技術,而並未詳細地記載其運用區塊鏈之具體技術細節,無法完全對應於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並將該些資料區塊透過隨機的方式分別傳送至複數個存儲伺服器,該些存儲伺服器分屬於複數個系統業者,使該些資料區塊隨機儲存於該些系統業者;以及」之技術特徵,故無法為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文義讀取。

⑵原告雖主張利用區塊鏈技術必然包含該些資料區塊,透

過隨機的方式分別傳送至複數個存儲伺服器,該些存儲伺服器分屬於複數個系統業者,使該些資料區塊隨機儲存於該些系統業者云云(見本院卷一第582頁)。然而區塊鏈技術之核心概念,已如前述,將資訊透過隨機的方式分別傳送至複數個存儲伺服器等技術雖常與區塊鏈搭配使用,但探究區塊鏈技術之本質,其並非區塊鏈技術本身所必然包含,是以原證4第159頁僅籠統地功能性記載該平台有應用區塊鏈技術,並未詳細地記載其運用區塊鏈之具體技術細節,難認前述「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必然具有透過隨機方式分別傳送至複數存儲伺服器之技術手段,故原告所稱利用區塊鏈技術則必然包括隨機分送至數個存儲伺服器之技術手段等語,並不可採。

⑶綜上,原證4第159頁之「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無法完

全對應於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並將該些資料區塊透過隨機的方式分別傳送至複數個存儲伺服器,該些存儲伺服器分屬於複數個系統業者,使該些資料區塊隨機儲存於該些系統業者;以及」之技術特徵,故無法為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文義讀取。

⒌要件編號1D

⑴原證4第159頁之「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如附圖1所示

),僅籠統地功能性記載該平台有應用區塊鏈技術,而未詳細地記載其運用區塊鏈之具體技術細節,故無法完全對應於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一第二雲端平台,係由分屬於該些系統業者之該些存儲伺服器接收該些資料區塊,並根據該共同特徵值解密並組合該些資料區塊以產生該臨床醫療記錄,」技術特徵,故無法為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文義讀取。

⑵原告雖主張利用區塊鏈技術必然包含將所接收的資料區

塊,根據共同特徵值解密並組合等技術手段云云(見本院卷一第584頁)。然區塊鏈技術之核心概念,已如前述,探究區塊鏈技術之本質,其技術本身未必然包含將所接收的資料區塊,根據共同特徵值解密並組合等技術手段,是以原證4第159頁僅籠統地功能性記載該平台有應用區塊鏈技術,並未詳細地記載其運用區塊鏈之具體技術細節,難認「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必然具有將所接收資料區塊,根據共同特徵值解密並組合等技術手段,故原告所稱利用區塊鏈技術必然具有將所接收的資料區塊,根據共同特徵值解密並組合等技術手段等語,並不可採。

⑶綜上,原證4第159頁之「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無法完

全對應於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一第二雲端平台,係由分屬於該些系統業者之該些存儲伺服器接收該些資料區塊,並根據該共同特徵值解密並組合該些資料區塊以產生該臨床醫療記錄,」之技術特徵,故無法為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文義讀取。

⒍要件編號1E

原證4第159頁之「雲端區塊鏈共享平台」(如附圖1所示),僅籠統地功能性記載該平台有應用區塊鏈技術,並未詳細地記載其運用區塊鏈之具體技術細節,只從醫材供應鏈管理系統(MSCMS)與供應商間之雙向箭頭,難認確實有臨床醫療記錄傳送至供應商之庫存伺服器,故無法完全對應於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並將該臨床醫療記錄傳送至一供應商之一庫存伺服器,藉此提升醫療管理上的資訊安全性;」之技術特徵,是以無法為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文義讀取。

⒎要件編號1F

⑴原告所提出系爭891專利侵權分析表(見本院卷一第582

頁),未對於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作說明。又原證3、4無法為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B、1C、1D、1E文義讀取情況下,原證3、4無法為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文義讀取,故無須對要件編號1F論駁。

⑵審酌原證3、4僅籠統地功能性記載該平台有應用區塊鏈

技術,未詳細地記載其運用區塊鏈之具體技術細節,無法完全對應於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並將該臨床醫療記錄傳送至一供應商之一庫存伺服器,藉此提升醫療管理上的資訊安全性;以及一雲端管理平台,係與該第一雲端平台、該第二雲端平台、該管理伺服器及該庫存伺服器連接;其中,該雲端管理平台係執行下列至少一者:

①透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分析該醫療院所的一歷史臨床醫療記錄以產生一庫存建議,並傳送至該管理伺服器;以及②透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分析該供應商的一歷史醫療用品使用記錄以產生一調度建議,並傳送至該庫存伺服器。」之技術特徵,故無法為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文義讀取。

⒏原證3、4未能證明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

⑴原證3、4無法完全對應於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

術特徵,已如前述,故原證3、4無法為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文義所讀取。

⑵又依據原證3、4及國軍高雄總醫院之回函(見本院卷二

第469頁),僅能確定被告醫優公司實施「Triple A人工智慧醫療資源整合系統」及「雲端智慧多工排程互聯管理系統」,而被告醫優公司亦稱原證3、4僅是向客戶呈現的示意圖並非是最終產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3頁),故無法證明被告醫優公司確有實施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難認該公司之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之方法專利權。

⒐系爭891專利請求項2至3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原證3、4未

能證明侵害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已如前述,故原證3、4亦未能證明侵害系爭891專利請求項2至3。

⒑系爭891專利請求項6為獨立項,與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有

相對應之技術特徵,既然原證3、4未能證明侵害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故原證3、4亦未能證明侵害系爭891專利請求項6。

⒒系爭891專利請求項7為請求項6之附屬項,原證3、4未能證

明侵害系爭891專利請求項6,已如前述,故原證3、4亦未能證明侵害請求項7。

七、綜上所述,原告提出原證3、4之簡報內容,不足以證明系爭管理系統侵害系爭940專利請求項1至10,及系爭891專利請求項1至3、6、7項。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請求排除與防止侵害系爭專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