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會昌代 理 人 謝秉原律師
陳豫宛相 對 人 SYNTHES GMBH 星瑟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Racine, Michel、Brick, Owen
送達代收人 林秋琴律師代 理 人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李維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0年度民聲字第25號、110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保全證據予以解除,並返還聲請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之本案訴訟程序已成立訴訟上和解,請准予發還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物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保全證據,前經本院110年度民聲字第25號裁定准予就聲請人所有之「一、附表所示型號產品之樣品各兩份,交由本院保管,並以勘驗、拍照、錄影或其他必要方式,予以保全。二、相對人用以製造附表所示型號產品之模具,以勘驗、拍照、錄影或其他必要方式,予以保全。三、附表所示型號產品之研發紀錄、設計圖、說明書、規格書、使用手冊及技術規格等相關產品規格資料或文書,以複製、拍照、錄影或其他必要方式予以保全;若為電磁記錄,則將該等電磁記錄備份並列印,予以保全。四、附表所示型號產品之生產報表、銷貨紀錄、報價單、訂單、出貨單、合約書、電子郵件、委託製造或代工之文書、客戶名單、型錄、宣傳品、發票、庫存紀錄、進出口報單及營業會計帳冊等相關產品生產及銷售資料或文書,以複製、拍照、錄影或其他必要方式予以保全;若為電磁紀錄(含電子郵件),則將該等電磁紀錄備份並列印,予以保全。」予以保全證據,並駁回其餘聲請,駁回部分經相對人抗告後,經本院110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裁定認定應予保全產品型號之證據,除上開裁定所示之附表外,另有如本院110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裁定所示附件二、三之產品型號。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前往聲請人位在○○縣○○鄉○○村○○○○區○○○O號公司及工廠處實施證據保全,而於現場保全及聲請人函送而取得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參保全證據卷證物袋〈卷證標目〉)。嗣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有侵害其專利權而提起本案訴訟,業於112年11月14日經本院以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成立訴訟上和解,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案訴訟及保全證據案卷核閱無訛,則本院110年度民聲字第25號、110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裁定准許之保全證據,已無繼續保全證據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返還該等證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附表:
編號 證物名稱 數量 1 美國VOI公司型號ET-35R樣品 1個 2 美國VOI公司型號ET-35L樣品 1個 3 美國VOI公司型號2 DT 2.4 L3樣品 2個 4 模具照片 6張 5 庫存明細表 1張 6 驗收單 13張 7 派工令及設計圖說 2張 8 電子郵件 4張 9 設計圖說 4張 10 聲請人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8函檢附資料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