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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著上更二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3號上 訴 人 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再旺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 上訴 人 康新民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著作權權利金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