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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民著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著上字第14號上 訴人 即被 上訴 人 東邦化成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三杉嘉彥訴訟代理人 殷玉龍律師

黃仁宜律師張仲宇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翰台科技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友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鄭安妤律師張中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日期:2023-10-13